打击非法传销范文十篇

  打击非法传销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摧毁传销和变相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和变相传销头目,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本质和危害,维护我县社会、政治、经济稳定,全力构建“平安*、和谐*、活力*”。

  二、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特成立*县打击非法传销行动专项整治领导组,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工商局,由钟世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罗其铭、夏天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处理我县打击非法传销的日常事物。

  三、活动内容

  (一)活动目标

  以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和变相传销头目,揭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本质及其危害,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发展蔓延势头,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认识,群防群治,彻底铲除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生存土壤,净化社会环境,创建“平安*、和谐*、活力*”,在我县创建一批“无非法传销社区”,最终实现“决不让非法传销在*立足”的目标。

  (二)什么是传销与非法传销

  1.传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变相传销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违法行为,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双赢制”、“特许加盟”、“网络销售”、“市场营销”等名义从事传销的形式,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

  (三)传销的表现形式

  1.“拉人头”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团队记酬”的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四)活动重点

  1.重点打击拉人头为主的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防止大规模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在我县发生;

  2.惩处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和幕后指挥者,集中力量查处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

  3.从重从快打击渗入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带有黑社会背景组织、经济组织,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及刑事违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重查处参加非法传销的国家公务员、教师、医务人员;

  4.坚决取缔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组织,严厉打击境外传销企业入境来我县组建网络、发展人员、开展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四、活动步骤

  全县开展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分为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7月1日—5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和有关部门都要成立打击非法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本辖区内的非法传销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初步查清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窝点、组织头目以及传销资金开户、流转等情况。对已经查明了相关情况的非法传销活动,要坚决予以取缔。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7月6日—10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以政府通告、电视讲话、新闻报道、受害人专访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曝光,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传销行为的诈骗本质。

  1.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领导小组要召开由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通报当前打击非法传销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

  2.政府通告,公布举报电话(工商“12315”和公安“110”),县广电局进行打击传销集中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动员组织者主动投案,引导不明真相传销人员离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做好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查处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本辖区内可疑人员的的监控工作,发现有组织或者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应立即向当地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于隐瞒不报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阶段:打击取缔阶段(7月11日—20日)。大力打击第一阶段摸排出的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对于已经摸排出的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要采取过硬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决不姑息迁就和心慈手软。

  1.在县打击非法传销行动专项整治领导组的领导下,由各相关部门牵头,全县统一行动,对所在街道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开展拉网式清查。发现有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逐一进行登记,区别情况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对传销组织头目交由工商、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较轻的由工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传销痴迷人员进行说服教育,劝其返回原籍。对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民政部门负责通知其单位、亲属或所在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将其领回;对严重干扰执法行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被劝返人员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2.强化对宾馆、招待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防止传销组织者利用公共场所从事传销的培训“授课”等活动,对传销人员根据上述原则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传销资金,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暂扣,并通知有关开户银行进行暂停结算,相关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在办理有关金融业务时,发现疑为传销资金的,要及时向工商、公安部门反映。

  4.对利用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由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要配合工商部门进行认定,并依照非法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5.对《通告》发出后,继续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提供居住、办公、聚会等活动场所的,由建设、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罚款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6.出租房主必须签署《“无传销活动房屋租赁”书面承诺保证书》,任何人不得阻挠、干扰、抗击打击非法传销工作的正常开展,凡不支持、不配合、不理解者,必要时可采取非常手段断水、断电、断通讯。

  7.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严厉打击以传销、变相传销形式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刑事责任。

  8.对利用培训、集会等形式劝诱、欺骗他人参加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对在传销和变相传销中,以扣押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财物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在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对拒绝、阻碍“打传队”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各商业银行对传销活动往来银行业务必须根据打击非法传销活动领导组的要求,采取冻结或暂停支付等手段,冻结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资金;民政部门要筹措专项经费保证需劝返人员能及时送出*境外。

  第四阶段:总结巩固阶段(7月21日—25日。各乡镇、部门要认真回顾总结工作,巩固成果,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整改提高。

  1.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总结,找准存在问题,制定和完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工作方法。

  2.集中处理、曝光一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传销大案要案,进一步震慑传销不法分子。

  3.建立各职能部门间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长效联动机制,加强投诉举报网络建设,做好重点地区的复查工作,严防传销活动死灰复燃。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阶段(7月26日—30日)。由县打击非法传销行动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相关职能部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明确职责

  (一)乡镇政府职责

  各乡镇政府要认真研究,精心准备,切实抓好本乡镇范围内的打击传销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专人负责(无工商所的乡镇,由该片区工商联系人负责),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要求、统一政策,依照法律和事实进行集中整治,加强对本乡镇内群众的宣传教育,特别是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宣传,强化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户的监管,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非法传销活动的危害性,做到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并结合本乡镇实际,切实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工作和乡镇精神文明建设,为创建“平安*、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县直各部门职责

  1.政法部门职责。县委政法委加强对公、检、法、司的领导和协调,及时召集司法部门分析、研究和处理打击非法传销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把打击非法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畴,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传销组织及其头目、骨干分子进行严厉的刑事打击;县检察院、法院要从打击传销的特殊性出发,紧密协作,对涉嫌案件要提前介入侦察,统一执法尺度,力求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县公安局要负责依法对传销活动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集中力量抓捕、惩办传销头目和骨干,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清除传销组织滋生蔓延的空间。对暴力抗法、阻挠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予以依法从严打击;司法局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入社区、车站等场所,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普及,教育广大市民提高认识,远离传销,不为传销分子提供住宿等便利条件。

  2.纪检监察部门职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纪律监督职责,开展好对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督察工作,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参加非法传销活动的国家公务员、教师等,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县工商局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传销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和高层传销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置;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管理,实行依法纳税,积极配合打击传销活动工作的开展;县交通局要负责组织好交通运输企业,及时疏散传销人员;县建设局要依据《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从严整顿和规范房屋出租行为,积极配合打击传销活动工作的开展,从根本上杜绝传销组织在我县立足;县民政局要积极妥善处置传销人员的善后工作,配合做好外来传销人员的遣返工作,确保需劝返人员能及时送出昭通境外;县教育局要积极开展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树立起防范意识。同时,通过学生影响家长,争取在全社会形成对传销活动全面围堵的良好氛围;县局要切实履行好来信、来访工作职责,向来访群众全力宣传传销行为的诈骗本质,做好宣传疏导和劝返工作,对待传销分子的无理取闹,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迅速给予严厉打击,重要情况及时向领导组进行报告。

  4.宣传部门职责。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要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以政府通告、电视讲话、新闻报道、受害人专访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曝光,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传销行为的诈骗本质。

  5.其他有关部门职责。金融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做好对传销人员的帐目、资金往来进行查询、暂停结算等工作,严防传销分子利用储蓄存、取款划转传销资金;通信部门要积极清查传销人员的电话往来,打击传销的相关信息,积极配合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供电、供水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拒不配合并提供违法服务的屋主,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手段,实行暂停供水、供电。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站在对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通力合作,齐抓共管,以大局为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认真开展好打击非法传销专项行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一支能打硬仗的打击非法传销工作队伍,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确定重点清理区域,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清理整治,做到清理一片,巩固一片,尽量做好稳定工作,严防传销队伍在本县内滋生蔓延。要进一步整合资源,严格依法行政,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和打击力度,以严惩传销头目,摧毁传销网络,劝返传销人员为主导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部门配合,统一步调、统一要求,确保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有效开展。

  (二)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无传销社区”的要求,层层签订打击非法传销责任书,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必要时可以实行一票否决制。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要认真研究,精心准备,依照法律和事实进行集中整治,要向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宣传,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非法传销活动的危害性,做到自觉抵制非法传销活动。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委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监督力度,在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查处工作中采取措施不力的部门和乡镇,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包庇、支持、纵容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务必严格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凡因上述原因在辖区内造成重大、恶性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对国家公务员、教师等参加非法传销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建章立制,严格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部署,严密防范,认真履行职能,做好对传销行为的清查整治和对传销组织的取缔打击工作,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遵守办案程序,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和策略,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进一步规范房屋出租行为,与出租屋主签定《治安责任书》或《“无传销活动房屋租赁”书面承诺保证书》,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杜绝传销活动在我县滋生蔓延。要积极探索监管方式,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认真总结打击传销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大打击力度,使传销行为在我县无立足之地,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打击非法传销篇2

  一、我市工商部门打击传销基本情况

  据统计,仅*年以来至今年四月底,市工商局共接到涉传举报*起,其中市本级*起,占*,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检查涉传活动场所*处,清查驱散涉传人员*人(包括反复驱散),解救被骗被困人员*人,立案查处传销案件*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

  (一)政府重视、精心组织整治

  根据*境内传销活动日渐高发态势,我局领导先后多次向市委、市政府领导专题汇报打击传销活动工作情况,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年*月*日、*月*日,市委、市政府领导在一周之内连续两次召开打击传销工作专项会议,市领导召集市工商、公安等部门,专题研究部署打传工作,确定*年*月为“集中打击传销整治月”。市政协还将*打击传销活动列为*年重点提案,予以密切关注。

  (二)整合资源,加强部门协作

  我局一是整合*投诉举报平台、各工商所全面建立传销人员信息库和黑名单制度以及完善市局经检处牵头协调,各工商所分工负责的辖区责任机制等五项内部资源。二是与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利用公安部门的执法手段,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年*月*日,市公安局、工商局领导带队,组织*余名公安、工商、街道社区干部,在*、*两地同时展开打击非法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当天捣毁传销窝点*个,驱散传销人员*人,解救被困传销人员*人。今年元宵节,市工商、公安两部门又联手在市区某酒店内捣毁一大型传销组织,涉案传销人员达*人,工商执法人员连夜在公安派出所对*名传销头目进行突击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三)重拳出击,严查大要案件

  为有效遏制和打击日趋猖獗的传销活动,工商部门坚决贯彻“抓早、抓小、严查严管、露头就打,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的工作方针,重拳出击,严查“涉传”大要案件。例如由市工商局立案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市某公司大传销案件,*年*月*日,主犯*名传销骨干分子分别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和罚金。*年*月*日,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李某在*市区等地从事*网络传销活动。经查明该传销组织在*发展会员*余人,仅李某一人涉案*多万元,非法获利*万余元。由于该案涉及全国多个省市,且数额巨大,我局已于去年*月*日移送公安机关。去年*月,*分局在区政法委的牵头协调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出租房主徐某、刘某分别处以*万元和*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开展劝化、立足长效治理

  一是在街道、社区、校园等各类公共场所禁止传销活动的通告和宣传画*余份;二是向参与传销人员和出租屋主致一封公开信,公开信揭露传销的违法本质;三是印制了一万本禁止传销、规范直销宣传手册,在外来人口密集地、出租房屋集中的社区、农村放心店等地发放;四是发放打击传销公益扑克牌*副,使群众在娱乐活动中接受打击传销知识的普及。五是开展打传进校园活动,定期上门宣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学生远离传销;六是以派发“一张联系卡”、建立“一个信息台”、发放“一封公开信”、签订“一份责任书”、构建“一个监管网”为主要内容,在*等地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试点。

  二、*打击传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具有地理位置和交通因素、违法成本因素及执法手段因素等适合传销开展的土壤。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尚待完善

  当前*涉传行为的实质和特点,已无产品的销售环节,是一种集传播一夜暴富理念、诈骗、限制人身自由、非法结社等综合违法行为,是典型的“”,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已严重滞后。

  (三)打击传销手段的有限性

  存在明显的执法检查难、调查取证难、是案件定性难、案件执行难等现象。另外,工商、公安等部门在打传行动中已多次遭到涉传人员的围攻。

  (四)部门协作有待加强

  特别是工商、公安机关与乡镇、街道、建设、民政、宣传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协作。

  三、几点建议

  (一)树立“非常规”打击的理念。正如前面所说,当前*的传销已不是单纯意义上的非法销售行为,而是一种外来流动人口在衢的非法聚集甚至是限制人身自由、诈骗等综合违法行为,是彻头彻尾的“”活动,其危害的已不仅是市场经济秩序,更重要的是它已成为影响我市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隐患。全市上下必须统一思想,从打击治理“”的高度来认真对待打击传销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职责。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综治委的部署、指导下,进一步明确工商、公安、街道、社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形成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三)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社会劝化工作。对一般涉传人员通过通告、发放禁止传销、规范直销手册、张贴宣传画、致传销人员公开信、建立社会劝化传销联系点制度等形式开展社会劝化工作,利用真情、亲情感召传销人员浪子回头,尽早脱离传销组织。*主流媒体能开辟专栏,街道、社区利用橱窗等形式,由工商、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宣传内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防控传销的公众意识。

  *、进一步开展无传销社区创建活动。在*试点的基础上予以全市推广,由各乡镇、街道牵头,并指定专人负责打击传销和创建无传销社区工作,逐步建立我市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效机制。

  *、加强出租房和流动人口管理。出租房是传销活动的滋生土壤,流动人口是传销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是防控传销的关键环节。建议进一步发挥流动人口管理站的作用,有关部门建立出租屋东黑名单制度,并出台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出租房居住人数,严禁在出租房内多人混居。对有证据证明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房东,工商机关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建议由市政法委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公安、工商部门发挥主力军作用,并明确对传销这一“经济”实施“非常规打击”的指导思想,对传销组织的骨干分子,一经发现一律予以从严查处。对一般涉传人员,有关部门要加大劝返力度,及时劝返回乡。

  打击非法传销篇3

  一、坚决打击传销,规范市场秩序

  我市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坚决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和鼓励合法营销为目标,建立了市和区县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的打击传销工作领导机制,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基层属地管理的工作格局;制定和完善政策制度,把打击传销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建立宣传教育、超前防范和案件查办工作责任制,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加强流动人口、暂住户口和出租房屋等管理,对打击传销工作实行考核;全市工商、公安等机关与各区县联合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传销,规范市场秩序,有效地保证了协办奥运、召开达沃斯论坛和生产生活秩序。在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对全国各地打击传销工作的综治考核评比中,我市获得全国第一(并列)的好成绩。

  传销是黑恶势力组织的经济活动,面对政府严厉打击的态势,传销活动不断变换方式,近来出现了新的动向和趋势。一是具有经济特征。传销组织按照几何级数发展传销网络和人员,涉及人员多、金额大。有的传销组织经营产品,有的传销组织不经营产品,一般是以"拉人头"为主,对受骗人员实施精神控制,造成人与人、人与社会信任度丧失,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道德基础。二是传销欺骗性更强。从传销"产品"向"资本运作"等转变,从骗取入门费向"高额加盟"转变,从拉人头传销向利用互联网传销转变,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强。三是社会对抗性加大。传销主体虚拟化、人员成分复杂化、传销手段多元化,极易引发刑事案件和。有些传销组织演化为职业团队或黑社会组织,对参与人员实行暴力控制,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甚至与执法部门对抗和暴力抗法。

  坚决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和鼓励合法营销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年2月28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为惩办违法犯罪和打击传销,既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单位一定要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密切协作、综合治理"的要求,开展专项治理,查处大要案件,始终保持打击传销的高压态势;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基层防控,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直销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确保直销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突出宣传重点,加强教育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确保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落到实处。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传销工作,要重点解决几个问题。一是完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在已有的领导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基础上,建立打击传销属地责任制,哪个地方有传销,由那个地方负责,主要工作对准传销组织者,坚决打击传销组织,坚决杜绝传销活动。相应完善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新增政法委、法院、检察院、房管局、文化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和区县工商、公安等部门可抽调专门人员从事打击传销工作,逐步建立一支打击传销的专业队伍。市和区县两级财政要专项核拨打击传销工作经费。二是严格房屋出租市场管理。传销组织具有外地人员居多和集体活动特点,一般是选择出租房屋作为聚集活动的场所。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无传销社区活动中,研究推广蓟县、静海等区县出租房屋监控的做法,修订完善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家庭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对违反者要给予处罚,追究单位一把手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三是加强传销资金监控。传销组织活动既有非法经营性质,有的还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性质,往往通过银行个人账户收取入门费发放传销奖励。人行分行、银监局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制定制度,加强对个人账户非正常资金监管。各银行发现可疑资金账户要及时向公安、工商等执法机关通报,必须配合执法机关冻结账户、查清账目,以防止传销蔓延,掌握传销犯罪证据。四是坚决打击传销主犯。贯彻实施全国人大的刑法修正案,认真总结我市打击传销的工作经验,学习云南等兄弟省市关于办理涉及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做法和经验,由工商、公安、检察院、法院研究确定传销主犯和骨干、传销罪证、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等认定标准,集中力量突破取证、抓获、定罪等难点,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打击传销合力。五是积极教育和打击传销人员。传销违法犯罪对社会危害巨大,一般传销人员,尽管是受害者,但本质是违法者。针对传销组织流动性强的特点,必须采用教育和打击两手,彻底杜绝多次遣返、多次返回和多次驱散、多次聚集的恶性循环。第一次遣返和返回以教育为主,第二次遣返和返回必须以打击为主,对一般传销人员必须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既要打击组织者,又要打击追随者,打早、打小、打苗头,不留活动空间、不留立足之地、不留喘息之机。同时宣传教育群众识别传销、防范传销、抵制传销、举报传销,动员员工所在单位和居民所在社区教育传销人员。六是由市工商局、公安局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区县,从五月份开始进行全市排查,坚决打掉所有传销组织,坚决遣散所有传销人员,确保国庆节和生产生活安全稳定。

  二、坚决打击非法集资,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我市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建立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制度和工作体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政策和规程》,界定非法集资的性质和特征,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原则和监测预警、案件受理、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性质认定、处置善后等政策和规程。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依法防范和及时处置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规范市场和金融秩序的意见》,明确了反洗钱、处置非法集资、处置非法保险营销、处置非法证券发行、严格管理银行卡和不得发行专用卡等重点工作要求,建立专项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全面推进金融法制建设。市政府印发了《市年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了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加大正面宣传,增强宣传实效,扩大教育覆盖面,提高群众认知度,杜绝非法广告。我市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为重点,建立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体制和办事机制,建立了处置非法集资专案工作组,严格认定和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有5起案件已经处置完毕;建立了群众举报、媒体监督、部门监管和查处相结合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提高了相关部门的反应速度;建立了非法集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适时进行风险研判,及时对相关部门进行风险提示;建立了涉众经济犯罪银行账户查询联络平台,加快了案件核查进度;建立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网络,动员社会力量减少案发量,坚决打击金融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

  我市现有7件非法集资案件正在处置,其中旧案4件,新案3件;已经登记的1件,正在登记的3件,尚未登记的3件。非法集资案件一般有几个特点。一是非法集资组织者一般使用个人账户集资,短期内有大量的现金收付和密集的账务往来,组织者发展网头,网头发展集资人,均以投资回报丰厚的项目为幌子,以高额返款或高额回报作诱饵。组织者、网头和集资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往往是利益共同体,但资金链断掉后则会形成尖锐的利益冲突。二是大部分非法集资案没有实际的投资项目,案发时没有钱、没有资产、没有票据、没有账簿,有的甚至转移资金并销毁账目,致使案件查办难度很大。而非法集资参与者往往以聚众方式,以"受害者"面目要求追缴和清退资金。三是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薄弱,对短时间内大量现金收付和密集账务往来听之任之,对可疑账户不作调查,对可疑资金不作审查,对与可疑账户相关各方不作检查,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和反洗钱制度执行不力,银行作为社会责任主体的职能难以发挥。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非法集资工作,要重点解决几个问题。一是坚持打防并举、预防为主。面向公众、面向基层,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群众了解非法集资的特征、性质和危害,将非法集资活动遏制在萌芽状态。加强对非法集资类广告的审查,引导社会公众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各单位要切实承担起预警作用,做好非法集资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建立反映快捷的报告路线,提高掌握信息、发现线索的能力。二是明确责任单位,形成工作合力。认真执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程,按照行业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确定责任单位,组织专项小组,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认定、处置工作,坚决打击组织者和网头,及时组织资产变现和资金清退,切实做好一般集资参与人的工作,确保社会稳定,防止监管真空和管理缺位。特别是要动员各部门和各区县合作,通过处置现有的7个案件,总结处置非法集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经验和做法。三是强化反洗钱工作,严格账户和资金监管。账户和资金没有监管,是非法集资案件的共性问题,是非法集资案存在的根源之一,因此是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的关键之一。人民银行分行、银监局和各家银行要严格执行反洗钱法,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开户复核、可疑账户检查、可疑资金审查、可疑关联方调查、可疑情况报告和协助司法机关办案等制度,对不执行反洗钱法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各有关银行要协助司法部门尽快完成现有案件账户查询和账目核对等工作,为尽快清退资金创造条件。

  三、坚决制止乱集资,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我市高度重视制止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多次进行专项治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治理三乱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解决长期存在的融资难问题,从根本上杜绝乱集资,我市先后设立了银行、信托、保险、证券、证券基金、期货、保理、租赁、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了门类较为齐全的金融服务体系,相应地拓展了一系列新产品和新服务。2006年以来,我市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在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进行金融综合经营试点、健全金融机构服务体系、进行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发展资本市场和改善金融发展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去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多次召开会议,以优化商务环境、促进投资融资,整合各类投资公司、增强投资融资能力,推动金融改革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贯彻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更好发挥金融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重要作用,出台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即金融48条),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等政策,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同时,信托公司、租赁公司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加大信贷融资,成为多增加存款、多发放贷款、多渠道融资的重要力量。

  据有关方面反映和有关部门调查,在投融资平台逐步建立、融资环境显著改善和融资数额大量增加的情况下,非规范集资在部分区县又有发生,引起集资参与人不满和媒体、网民关注。主要问题是,集资的区县、部门联系银行或信托公司,以地方财力作担保,在区县或部门内部动员职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产品;银行或信托公司用非市场化办法,向区县或部门内部职工作产品推销,产品销售对象和销售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拓宽投融资渠道和规范金融秩序的形势下,仍然沿用不规范的办法融资,有关区县和金融机构要认真反思。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市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文件,以坚决制止新的乱集资,妥善解决已有的乱集资问题。各区县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银监局、有关银行和信托公司要贯彻"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的原则,立即组织清理整顿工作,对已经发生的非规范集资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积极妥善处理,特别要做好个人债务的清偿资金安排,确保偿还本息和社会稳定;未经批准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函、承诺函和安慰函等信用保证,已出具担保或变相担保的要依法予以撤销;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债务管理规定,擅自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以及使用和管理政府债务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清理和整改的具体情况由责任区县和金融机构报市政府。

  四、整合投融资平台,提高投融资能力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整合投融资平台,提高投融资能力的要求,去年以来我市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市有关专业公司、有农业区县专业公司和全市三类公司的整合方案。经过各方面努力,各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

  我市政府出资的投融资平台基本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注册资本金少,主要依靠政府拨款,有少量间接融资,投融资能力差,没有现金流和净收益,只能承担少量投融资工作。二是注册资本金较多,主要依靠间接融资,投融资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现金流和净收益。三是注册资本金多,可以用多种方式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投融资能力强,有稳定的现金流和净收益,正在积极争取上市发行,开辟新的直接融资渠道,进一步增强投融资能力。我市集中力量加强投融资平台整合和投融资工作,目的是将实力弱资质差的公司整合为实力强资质好的公司,将实力强资质好的公司整合为争取发行上市的公司,以期根本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资金不足和融资困难。市金融办汇总了全市三类公司的情况,大部分公司的实力和投融资状况属于第一类和第二类;大部分公司的整合方案不够理想,还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既要解决专业技术问题,又要解决思想观念问题。

  市政府在4月3日召开的投融资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整合公司、整合资源和整合项目的三项任务。一是整合公司。包括应设未设公司的区县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设立公司的方案,将实力弱资质差公司整合为实力强资质好公司的方案,将实力强资质好公司整合为争取发行上市公司的方案,将几家实力弱资质差公司整合为一家实力强资质好(集团)公司的方案,以及整合二级公司和调整撤并过多三级公司的方案。二是整合资源。测算政府可支配的三类资源总量,把政府拨款改为政府对投资公司出资;将年至年三类资源的预计数一次性注入公司完成增资,再分作三年及时足额缴付,从而显著增强公司的投融资能力和建设开发能力。三是整合项目。研究每个项目的总投资和自有投资与贷款融资的构成,确定担保抵押质押和偿还贷款来源等融资要件,建立项目及其公司拥有现金流和净收益的经营模式,研究确定以新增土地、资产和股权等担保抵押质押再融资的基本条件,满足金融机构一般的融资入门条件。通过资源、公司和项目整合,建立公司持续增资并形成现金流、产生净收益,继而持续扩大融资和建设开发能力的市场化运营模式。

  五、制定政策制度,促进投资融资

  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优化商务环境促进投资融资的意见》(津政发81号),要求各部门、各区县和企业认真学习贯彻,同时责成市财政局组织10个牵头单位制定27项配套办法,其中18项制度应于去年底完成,9项制度应于今年6月底完成。截至目前,有7项制度正在征求意见或会签,有20项制度已经执行,包括严格执行货币政策,搞好外汇改革试点;发展票据业,提高贴现业务比重;健全电子网络体系,提高支付结算功能;发展各类市场,健全市场体系;发展市场主体,强化准入准予;明晰确认股权,扩大股权融资;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扩大直接投融资;发展银行信托业,扩大间接融资;推行制式契约,规范经济行为;发展信用业,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发展综合经营,健全金融服务职能;搞好保险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拓展投融资渠道;发展产业集聚区,增强市场载体功能;坚决打击传销,净化市场环境;打击金融犯罪,建设金融安全区;搞好金融教育,提升整体素质和技能;办好金融展会,提升国际影响力;以创业带动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组织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等。

  打击非法传销篇4

  一、传销型犯罪的特点:

  1、传销型犯罪所涉主体的文化程度较高,多为青年,且年龄段集中。

  首先,涉案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较高。在涉案的67人中,大专及其以上程度19人,中专及高中文化程度32人,初中文化程度仅有11人,小学文化程度5人,高中文化程度以上占51人,占涉案人数的76.1%。其次,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多为青年,且年龄段集中。在涉案的67人中,20-30岁之间有55人,30岁以上仅有12人,无未成年人参与传销情况。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的涉案主体相比,其主体的文化程度和年龄存在明显的特点。

  2、传销型犯罪所涉被害人具有特定性。

  传销活动所涉犯罪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多为亲朋好友。在我们受理的六起案件中,四起案件的被害人是被原来一起做工的工友、同学、朋友骗来,一起案件的被害人是被搞传销的儿子骗来的,一起案件的被害人被丈夫骗来的。在我们接触的其他案例中,也不乏妻子骗丈夫、哥哥骗兄弟的例子。由于传销活动“恶”名在外,人们常常避而远之,所以传销分子往往就利用人们对亲人、朋友的信任,以找工作等名义,欺骗亲朋好友,使之上当受骗,陷入传销陷阱。

  3、传销型犯罪所涉行为具有一定的组织性、整体性。

  传销团伙有比较严密的组织,其犯罪行为有一定的整体性、纠合性。传销组织呈“金字塔”结构,一般共分五级,位于塔尖的是A级总管,其下有B级经理、C级主任、D级业务代表、E级业务员,并根据发展传销人数的多少,逐级递升。在传销组织内部,有比较完善的操作规则:一般是新人被骗来之前,传销家庭召开会议,研究新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进行针对性分析,商定说服新人加入传销组织的方法,最后由家长进行分工安排。在新人被骗来以后,首先,传销家庭成员以各种借口、理由,有预谋的下掉新人的手机或随身携带的现金,使新人无法与外界联系,处于他们的掌控之中。其次,在传销家庭有组织的安排下,传销家庭成员对新人进行“情感软化”。通过一系列有预谋的活动,消除其对传销活动的抵触心理,增强其加入传销家庭的向心力。第三,在前述“情感软化”方法无效时,传销家庭就会安排其成员限制其人身自由,迫使其交钱加入传销组织。传销组织在发展新人加入传销组织上很重视集体力量。因而,在一些非拘禁案件中,单个人的行为看起来微不足道,但当传销组织中众多成员的行为叠加起来时,往往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而新人一旦交钱加入传销组织,为了挽回损失,就会去骗别的亲朋好友,充当传销团伙的帮凶,从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因而进一步壮大了传销团伙的势力。

  4、传销型犯罪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在我们受理的十八起案件中,其中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有六起,一起是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遭受部分传销组织成员殴打死亡,两起是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因逃跑坠楼身亡,三起是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因逃跑摔断脊椎,造成重伤。在另十几起案件中,被害人因不愿加入传销组织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最长的有一个月,短的也有五、六天。

  二、传销型犯罪愈演愈烈的原因:

  1、就业压力增大,发财致富心切。传销型犯罪所涉主体的文化程度较高,且多为青年。在这个年龄阶段,他们往往已经是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而且由于这些人接受了一定的启蒙教育,已经有了改变自己命运雄心和发财致富的愿望、梦想,但是目前社会就业压力增大,实现梦想变得遥不可及。由于改变命运心切,加之涉世仍然不深,缺乏冷静辨别是非的能力,在遇到传销分子的蛊惑时,更容易将传销作为发财致富的捷径。

  2、打击不力。

  传销型犯罪所涉的罪名主要集中在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上,实践中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处罚者极少。如我院受理十八起案件,十六起是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一起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一起以组织、领导传销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司法实践中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不力。原因在于:尽管《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但该罪的客观行为构成要求组织者、领导者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为名,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要求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并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依据,一般处罚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对组织、领导传销罪做出了规定,但是规定得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比如说什么是组织、领导罪的“组织、领导”行为,处罚什么层级的组织者、领导者,收取入门费、发展人数多少能达到刑事立案追究的程度,影响了司法机关打击传销犯罪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传销违法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性,组织者、领导者警惕性较高,行动比较诡秘,很难被查获。执法机关在对传销违法活动的打击过程中,很难抓到“大鱼”,通常是一些普通的参加者,达不到组织、领导传销罪构罪标准,无法按组织、领导传销罪处理,除非在发生其他发生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只能对传销人员以驱散了事,无法给传销违法活动予以真正有力的打击。

  3、宣传不力,人民群众对传销的危害后果缺乏深刻的认识。

  目前,社会对传销违法活动的危害性宣传不足,致使人们对传销违法活动的危害后果缺乏深刻的认识。

  首先,传销型犯罪活动毒化了人际关系,助长了不劳而获的社会风气。在传销所涉犯罪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往往是亲戚、同学、好友,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对亲戚、同学、朋友的信任,以找工作、承包工程等理由欺骗被害人,达到其犯罪的目的。传销犯罪行为的此种特点使亲戚、同学、朋友之间的信任关系荡然无存,只剩下尔虞我诈,毒化了良好的人际关系。

  加入传销组织的成员都做着发财致富的美梦,但其实现发财美梦依靠的不是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而是靠欺骗无知者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实现的。一些传销组织A级、B级甚至C级的成员确实靠欺骗赚了钱,但这是建立在更多的普通成员血本无归基础之上的。然而少数高层成员的快速成功,却给了更多普通成员一种传销能赚钱假象,使更多的人对传销趋之若鹜,助长了不劳而获的社会风气。

  其次,传销型犯罪活动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威胁。

  传销组织除采取“情感软化”手段,使其消除对传销活动的抵触心理外,还同时伴以强制性听课“洗脑”手段,使其自觉自愿的加入传销组织。通常,隔绝了与外界得了联系,传销家庭成员向新人反复输灌传销能发财的观念。在这样一个封闭的环境中,通过传销能发财这一观念的机械重复,新人逐渐丧失辨别是与非的参照系,而且这种传销观念的宣扬也迎合了新人发财的梦想,因而极易为新人所接受,成为他们思想的禁锢,而思想禁锢一旦形成就很难改变。经过反复洗脑,参与人员坚信人人都能成为富翁,使部分人中毒很深,沉湎于传销活动。因而,我们常常看到传销组织在某一地被查处、成员被遣散后,很快又聚集起来形成新的传销组织,可谓是打而不绝、禁而不止。在某种程度上,传销组织对其成员的思想控制比起“***”有过之而无不及,称其为“经济邪教”毫不为过。

  传销组织成员通过欺骗亲朋好友来发展成员,收取入门费,它瓦解了人与人之间亲密的信任关系,频频引发违法犯罪。鉴于传销团伙严密的组织性及其对成员思想的控制,完全不排除其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危害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威胁,而近年来发生传销组织成员暴力抗法事件,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三、打击传销型犯罪的应对之策

  1、有针对性地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识。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外来人口的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通过发放传单、张贴海报、悬挂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切实做到打击传销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特别是在农村,要利用典型案例向人民群众介绍传销组织、传销人员的诈骗手法、操作方式,彻底揭露传销坑人、害人的诈骗本质,使群众能深入了解传销的危害,从而做到自觉远离传销,主动举报传销。

  2、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的治理,加强对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管理力度。

  从实践来看,传销犯罪案件多发于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因而,首先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房屋出租的管理,要通过对房屋出租户的法制宣传,使其认识到传销的危害性,确保出租房屋不用来进行传销违法活动,这是打击传销违法的釜底抽薪之举。对明知是传销团伙还继续为其提供场地的,公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严厉处罚,彻底斩断传销滋生的物质条件。其次相关部门要加强和社区、居委会以及行政村的联系,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做到及时发现传销违法活动,及时给与打击。

  3、完善打防机制建设,坚持打防并举,形成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合力。

  首先,相关部门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将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要依靠广大群众和使用专门力量相结合,收集情报信息,及时发现传销活动的蛛丝马迹,做到防患于未然。其次要及时总结经验,分析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工作机制,使打击传销工作始终处于主动,不断提高打击查禁传销的能力。第三,各职能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增强打击的实效。

  工商机关作为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主力军,应将打击传销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采取包片分组负责制,做到有组织、有方案、有责任、有总结。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因传销违法活动引起的犯罪行为查处力度。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犯罪分子、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分子等等,要严厉打击决不姑息。各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做到有举报,就能够及时出击,使打击传销执法行动高效有序,取得实效。

  (来源:正义网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 王军权)

  通知:《2010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正式

  打击非法传销篇5

  记者:《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是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出台这两个条例,对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什么重要意义?

  邰:出台这两个条例,对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有两个方面的意义,1、履行人世承诺的需要。根据人世承诺,我国应当在三年内开放直销业,并制定有关直销活动的法规;2、规范和引导直销企业发展的需要。直销企业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信息不对称性,直销人员也具有分散性特点,极易引发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发生,需要加以规范和引导;《禁止传销条例》的颁布实施意义也有两个方面:1、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传销组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组织发展人际网络,骗取入门费,聚敛财产。传销活动的虚假宣传、非法集资、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大量违法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需要依法打击;2、保持社会稳定。传销侵害的大多是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和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复转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利益,极易引发违法犯罪,破坏社会政治稳定。只有依法宣传教育群众,打击传销,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记者:《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是强化市场监管的法律武器。工商管理机关作为执行这两个条例的主要部门,将如何全面贯彻落实这两个条例?

  邰:《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传销行为,进一步加大了打击传销的力度,并对直销加以规范,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传销、监管直销的法律依据。当前,全面贯彻落实这两个条例,要做好如下工作:(一)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做好包括培训在内的各项准备工作。(二)切实抓好宣传教育。发挥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共同参与,联手打击的良好局面,教育群众,震慑违法。(三)组织好专项打击行动。重点打击“拉人头”传销、“团队计酬”传销和利用互联网传销。各地要制定方案,确定重点地区、重点传销组织,挂牌督办;对跨地域的传销活动,组织统一查处。(四)加强配合协作和信息沟通工作。一方面紧紧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与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另一方面要加强工商部门内部的配合协作;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做到动态跟踪、及时有效、情况清楚、重点掌握。

  记者:自1998年全面禁止传销以来,工商部门在打击传销工作中取得了哪些经验?

  邰:回顾1998年以来的打击传销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态度明确,措施有力,取得一定成效,主要有以下经验和做法:(一)领导重视,是做好打传工作的关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先后86次做出重要批示。总局历年都把打击传销列为重点工作,列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昔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部分省区市还建立了“打传办”或“整治领导小组”等打传领导机构。(二)依靠政府、部门协作、综合治理,是打传工作取得成效的保障。打击传销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公安、银行、教育等部门形成合力,打击传销工作才能取得实效。(三)建立打击与监管的长效机制,是打传工作长期、有效开展的保证。各地普遍建立了辖区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举报投诉和快速反应机制、部门联系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系统内部区域协作制度、奖励制度、警示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打传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四)坚持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是遏制传销猖獗势头的有力武器。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统一时间、集中力量、确定重点,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对尽快查结一批案值较大、涉及人员较多的传销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尽快遏制传销活动的猖獗势头,推动打击传销工作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五)查办大要案件,严惩传销骨干分子,是从根本上瓦解传销网络、摧毁传销组织的有效举措。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至200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16000余起,捣毁取缔传销和变相传销窝点44794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990余起,涉案人员3700令人。(六)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查禁变相传销案件的同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稳妥地做好接待、疏散、遣送传销人员等善后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七)狠抓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传销欺骗性和危害性的认识。把宣传教育作为打击传销的治本之策,通过曝光典型案例,深入揭露传销行为的欺骗性和危害性,提高和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

  记者:今年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把打击传销工作作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重点。请介绍和分析一下当前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形势和特点?

  邰:打击传销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呈现新的特点:(一)传销活动有所抬头。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传销活动仍十分猖獗;境外企业和国内不法组织蠢蠢欲动;部分转型企业时有违规行为: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的问题日益突出。(二)传销活动出现向少数民族、学生、退伍军人和农村发展的趋势。(三)手段更加恶劣,欺骗性更强,社会危害更大。非法组织以招工、做生意等为诱饵,许诺高额回报、迅速致富,打着连锁经营、“网络营销”等幌子,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受到传销组织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一些传销人员形成帮派,对抗执法,危害社会。(四)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日益突出。(五)群众对传销活动的本质和社会危害仍缺乏足够的认识,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记者: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分不清传销与直销的界限。如何把握这二者的界限?

  邰: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成为直销企业,必须得到批准。根据《禁止传

  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拉人头”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团队计酬”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力口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骗取入门费的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国家引导和规范直销,严厉禁止和打击传销。两个条例均可以在网上查到,批准从事直销的企业名单也可以在网上查到,如遇到分辨不清的情况,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打击非法传销篇6

  一、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以城关和城乡结合部等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地方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区域。对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的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整顿。

  (四)通过专项行动,使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五)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等恶性刑事案件。

  (六)强化对互联网的相关监管工作,完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为打击查处传销活动提供信息支持。

  (七)加强对中小学学生的教育,使广大学生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危害,自觉参与抵制传销行动。

  (八)加强房屋出租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

  (九)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十)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快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奖励制度。

  (十一)强化宣传工作,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通过喜闻乐见的形式,着重抓好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十二)打击传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强化政府责任,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十三)为强化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县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为主的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办重大案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

  (十四)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密切配合开展专项行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和传销苗头,发现问题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快侦快破大案要案。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服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频发的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广电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税务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在这次专项行动中还要充分发挥社区管理机构、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十五)要严格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六)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和督办工作,认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完善工作方案。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研究传销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提高打击成效。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十七)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年2月)。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单位的实施方案抄送县工商局、公安局。

  打击非法传销篇7

  通过专项行动使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初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关部门各负其责,区域管辖,联打联防”的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重点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以“城中村”、“烂尾楼”、宾馆和写字楼等传销活动对集中的区域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对问题突出、社会反应强烈的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整顿。

  三、工作任务

  (一)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对重大传销团伙,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组成专案组,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大侦破力度,掌握其违法犯罪证据,务求一网打尽。

  (二)强化互联网监管,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电信、公安等网络监管部门要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

  (三)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使广大学生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传销。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学生要及时做好解救工作。

  (四)加强对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通过在社区(村)开展“五个一”工作(即派发“一张联系卡”、建立“一个信息台”、发放“一封公开信”、签订“一份责任书”、构建“一个监管网”),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作用,推动建立出租屋监管体系,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

  (五)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

  (六)强化宣传工作,通过喜闻乐见的形式,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着重抓好对进城务工人员、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七)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工作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快建设打击传销信息系统,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

  四、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打击传销活动的落实和督查。根据有关举报投诉,及时查处传销活动。在查处传销中发现限制人身自由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公安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打击传销工作,依法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非法聚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查处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利用传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金融秩序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传销以及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监管,依法查处公众场合非法聚会、为传销提供租赁房屋的违法行为。

  (三)教育部门要协助指导学校开展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防范意识,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学生,要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四)民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清查传销的组织和人员,全力做好善后工作,并对被骗参加传销生活特别贫困的特殊群体进行救助。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培训的单位和个人,防止利用职业培训从事传销活动。

  (六)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部门查处传销活动。加强对建筑市场农民工的监督管理,防止农民工利用建筑施工工地从事传销活动。

  (七)经贸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部门查处传销活动,特别是要密切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部分直销企业利用所谓直销模式从事传销活动。

  (八)商业银行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对传销人员及组织的往来账目、资金进行查询或冻结。

  (九)交通、财政、房管、城管、水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公安、工商部门查处传销活动,做好善后协调保障工作。

  (十)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和远离传销,积极举报传销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传销的浓厚氛围。

  (十一)法制部门要积极研究和探索有关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和细化工作,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要加强对打击传销活动的执法监督,促进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有效开展,提高打击成效。

  (十二)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管不力,敷衍推诿,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参与传销的,要依法追究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法院、检察院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传销活动。对工商、公安等部门查处的传销犯罪案件,要主动介入,及时审理,依法批捕、。

  (十四)各镇、街道、开发区要组织辖区内村(居)委会、社区积极开展反传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工商、公安执法人员和社区管理人员搞好排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建立基层工商分局(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村委会、居委会)“三位一体”的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作用。村(居)民委员会在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发挥配合作用,及时发现、举报传销活动。

  五、工作步骤

  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抄送区打传办。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各镇、街道、开发区组织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的排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辖区内普遍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行动,全面掌握辖区传销情况。特别是要围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线索,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摸底,掌握传销组织的成员情况、藏身窝点、主要违法证据,切实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为实施打击做好充分准备。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清查行动,捣毁传销窝点,抓捕传销头目,清理遣散传销人员。每月20日,各镇、街道、开发区要以书面形式向区打传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上报统计报表。区打传办根据情况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

  第四阶段:考核总结阶段。由区打传办牵头,会同工商、公安部门对本地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工商、公安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年月10日前将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区打传办。区打传办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市打传办并通报全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开发区分管领导参加的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商局。各镇、街道、开发区也要成立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打击传销工作。

  (二)属地管理,落实责任。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要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将查禁传销工作纳入社区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导致辖区内传销活动屡禁不止,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打击非法传销篇8

  2012年,经济检查执法工作的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牢牢把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基本职责,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完善工作机制为抓手,以提高执法能力为保障,发挥工商部门执法办案主力军的作用,依法全面履职,优化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四个之城”建设做出新贡献。

  一、深入开展竞争执法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严打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按照“双打”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建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长效机制。一是将打假工作常态化。县局、各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分时段设立工作目标,确定工作重点,相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二是继续加大对批发市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傍名牌”行为的打击力度,抓好源头治理。三是强化案件的延伸查办工作,顺着小案、个案追线索、究源头。今年,县局、各分局要力争抓1-2件案件延伸工作典型。四是加强对工商机关周边的专项检查,防止出现“灯下黑”的问题,维护工商机关形象。五是加大对大型商场和超市销售绿色食品的检查,严厉打击掺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侵犯绿色食品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六是加大与名优产品企业联手打假保优的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傍名牌”行为。切实净化市场环境,规范竞争秩序。

  (二)开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按照省局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打虚假、铸诚信”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对社会反响强烈的服装、家具、房产、社会培训、医疗、保健品等领域和行业存在的虚假宣传、虚假标示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三)加大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与政府纠风、公、检、法等部门的合作,加大对社会中介、通信、房地产、担保、图书发行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抓住国家商务、发改、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的契机,组织开展好对零供关系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查处的专项行动。县局、区分局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件以上,开发区、商城分局力争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上有突破。

  (四)严肃查处限制竞争行为。进一步加强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作,依法查处供气、供水、供电、有线电视、交通运输等行业强制交易、强制服务、差别待遇和附加不合理条件、滥收费用等限制竞争行为;加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力度,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积极开展格式合同条款专项整治行动。

  二、坚持“以防促打”,扎实推进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打传工作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充分发挥市、县(区)政府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打传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作用。强化打击传销综合治理格局,推动打击和防范传销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相结合,扎实开展综合考评工作。保持我市打击传销工作的良好态势。

  二是深入开展“皖剑-2012”集中整治行动,确保党的十期间全市社会和谐稳定。保持高压态势,早发现早打击,重点打击“资本运作”式传销、“拉人头”式传销和网络传销,防止传销活动被组织、黑恶团伙、民族分裂势力利用,避免引发。

  四是巩固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的工作成果,开展创建“无传销校园”和“无传销示范社区(村)”评选活动。启动“无传销县(区)”、“无传销城市”创建活动。

  五是继续深入开展“进社区、进农村、进高校、进车站、进劳务市场”的“五进”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网络等媒介平台开展立体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传销的识别能力。

  六是进一步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力度,维护直销市场秩序。重点是直销员招募、培训和考试行为,企业的信息报备披露,服务网点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丰富和强化监管的手段,县局、各分局特别是工商所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监管档案,实施有效监管;定期召开直销企业座谈会;完善监管工作制度;强化对直销企业案件查办工作和备案报告。

  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工作。按照市“扫黄打非办”的统一部署,开展“扫黄打非”专项行动。认真建立、落实“扫黄打非”台帐管理制度,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数据。

  二是继续开展打击“网络共享”网站及设备产品专项治理行动。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和“网络共享”网站及设备产品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网络电视棒。

  三是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意识,认真做好军服管理、打击走私、禁毒等工作

  四、完善执法制度,提高办案质量

  一是加大办案监督和指导力度,严格执行大要案报告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建立跨地区案件联办机制,树立正确的办案理念,按照“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

  二是强化对全市罚没(暂扣)物资的管理工作,加强执法风险防范。强化对大要案件查处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完善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三是慎重做好案件移送工作。正确把握政策规定,慎重处理案件移送,稳妥做好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

  四是进一步强化区域执法办案工作的合作与交流。扩大与周边兄弟单位的联系与交流,建立执法协助与信息互通机制,拓宽办案思路。

  打击非法传销篇9

  一、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通过专项行动,使我县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反复势头得到遏制;群众识别、防范的能力进一步增强,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集中力量查处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历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二)强化对互联网的相关监管工作,完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为打击查处通过互联网传销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三)加强学校防范传销工作,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使广大学生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传销。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学生及时做好解救工作。

  (四)加强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

  (五)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六)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快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重点抓好对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落实责任。打击传销是贯彻“*”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要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继续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各镇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强化各镇政府的工作责任。要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抓出成效。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这次专项行动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为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机关要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快侦快破大案要案。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认真开展《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电视、电台等媒体作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各镇还要充分发挥社区管理和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应有作用,支持和配合这次专项整治行动。

  (三)严格执法,严肃纪律。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调研,务求实效。各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和督办工作,认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完善工作方案。要加强对各级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要积极会同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研究传销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务求打击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年1月)。各镇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于1月20日前抄送*县打击传销办公室(工商局经检股)。

  打击非法传销篇10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综合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和“打防结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空置、出租房和居民区及物业部门、房屋中介机构的管理,不给传销分子可乘之机。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标语等形式展开大张旗鼓的宣传活动,在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大厅开通电子广告,各县(区)房管局、开发区(新区)房管办要投入资金,在各社区设立宣传栏,在街办社区张贴相关通告、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将租赁管理工作的政策宣传进社区,使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的理念深入人心,使传销的危害性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让传销人员在我市无藏身之处。

  (二)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房管部门要从加强管理入手,对管辖区内的直管公房逐段逐幢逐户进行清理、调查摸底,进一步摸清直管公房的租赁情况,同时对直管公房的租赁信息(出租人、承租人及身份证号、房屋座落、楼层及面积、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进行认真登记汇总,并将摸底情况于3月1日前报局市场管理处。

  (三)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管理。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对本机构房屋租赁情况实行业务记录,建立房屋出租户信息资料库,及时将租赁信息(出租人、承租人及身份证号、房屋座落、楼层及面积、租赁用途、租赁期限、联系电话等)汇总,每月5日前报送市房管局市场处。在办租赁中介业务时,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开展打击传销的宣传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四)加强对物业小区的管理。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本小区内房屋出租情况进行排查,建立房屋出租户信息资料库,并将租赁信息(出租人、承租人及身份证号、房屋座落、楼层及面积、租赁用途、租赁期限、联系电话等)登记汇总,于3月10日前报我局备案,并在小区内开展各种形式的打击传销宣传工作活动,公布举报电话,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打传工作,有效防范出租房屋内非法传销等违法活动的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打击传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传销具有欺骗性、非法敛财性、行动隐蔽性、黑社会、性等特点。极易引发大规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完全有可能出现更严重的情况,甚至发展成严重的政治问题。我们要充分认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头脑必须清醒,态度必须坚决,措施必须跟上去,决不给传销分子以可乘之机、可留之地,坚决铲除这个“社会毒瘤”,为我市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领导,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房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配备工作人员,依照管理职能开展工作,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从讲政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克服麻痹、松懈、畏难情绪,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打击传销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工作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房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建立部门联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如发现有违法活动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房管局及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