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之我见
教育教学的过程其实就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过程,不单单涉及教师和学生,还涉及教师和学校领导、教师和家长、学校领导跟教育主管部门等,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波及其他,这需要交往中的人们及时沟通、相互理解,做到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交往中出现的问题大多涉及利益方面,当感觉到自己所受到的利益跟别人不均等了,自己便感到了不公平。特别是教师,当面对不公平待遇时,可能会迁怒于学生,还可能会把不良情绪带到家中,既影响自己的身心健康,还会影响教学、影响家庭的稳定。因此,教师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正确面对这些不公平,切不可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当然,学校领导要尽量坚持一碗水端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教师,这样学校才会得到进一步地发展。 十多年来,我见证了学校的兴衰荣辱,在学校“兴盛——衰落——兴盛”的过程中,我深感公平对学校发展的重要意义。衰落的过程中,领导不作为、荣誉随便给,职称出了名额后再定晋升条件,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大大受挫,干的不如不干的、不干的不如捣蛋的,认真努力的教师还不如给领导送点小礼的,甚至还不如围着领导转的。广大教师没有了干劲,成绩下滑,家长再不敢把孩子送来白白耽误了。三四年的时间,偌大个学校只有几百个学生,没有课、课时少的教师大多搞起了第二职业,学校在社会中的影响恶劣,教师出门都抬不起头来,唯恐老百姓在背后指指点点。学校濒临撤并的局面,教师唯有唏嘘感叹的份。
2007年夏天,调整后的领导班子励精图治,在学校中树正气、营公平,教师形成了你追我赶的局面。还是原来那些教师,干劲却不一样,干出的成绩更是令人赞叹。四年后,我们学校迎来了全县中考第一的喜讯,至今年中考连续四年第一,外,地的学生也托关系、找门路来我们学校上学,教师的腰杆挺直了,走在校园外也受到了极大的尊重,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为人师表应受到的敬重。
综合以上情况,要想让教育教学中尽量出现更大的公平,需要:
一、教师要有积极的态度
公平与否是一种心理感受,是责任与利益的对等,是相对的,在比较中才会产生公平。
教师要有正确的职业观。要明确自己的责任是教书育人,知道自己干的是良心活,是为学生的一生奠基的,所从事的是事业,不单单是一种养家糊口的职业;要理解学校是个集体,不只有自己的利益,还有其他教师、学生的利益;明白别人所受的荣誉是跟他们的付出有关系的,自己之所以没有得到相应的荣誉是跟自己的努力有关的;懂得每一个学生的成长关乎他们的家庭,他们是家庭的希望、是家庭的未来,尽管他们是自已所教学生的几十分之一或百分之一,但他们却是家庭的百分之百,自己不是给领导工作的,更重要的是学生;知晓“金杯银杯不如学生的口碑,金掌银掌不如老百姓的夸奖”的道理,自己的努力工作肯定是会有所回报的,即使未得到领导的认可,起码学生是喜欢的,自身专业是会得到发展的。
教师还要有正确的学生观、成才观和教育观,注意公平对待学生。在教育教学中以多元智能理论为指导,关注学生的可持续发展,不以分数论英雄,把分数当成教育的全部,更不为分数的提高而不择手段;以平等、尊重的态度与学生相处,及时解决学生成长中的困难,引导学生健康成长;要基于促进每个学生发展的原则,以多种方式评价学生,创造适合学生发展的教育,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尽量做到因材施教、因人施教;允许学生犯错,把错误当作学生成长的契机,让学生在体验中不断成长、丰盈自我;培养行为习惯良好、道德情操高尚、体魄健康、人格不断健全的学生,尽量使他们能抵抗一切挫折、失败,不骄不躁、不卑不亢,始终不渝地奔赴自己的梦想,生命潜力得到激发。
二、领导要对教师讲感情
公平的环境需要学校领导积极营造,需要始终如一地、有感情地对待教师。教师与领导的交往本来就少,对领导的了解可能缺乏,需要领导多走近教师,关心教师,关爱教师的成长,对待有困难的教师更是要雪中送炭、嘘寒问暖,当教师的家中有困难、当教师因病住院时,更需领导及时出现给予安慰、关怀,这会成为教师感受温情的重要时刻,从而不认真工作都不好意思;领导更要懂得领导的艺术,不要高高在上,唯我是从、唯我独尊,把自己当回事,要明白人情是长久的、工作只是引子,注重拉近与教师的距离,这样教师才会“感恩戴德”“替你干活”,才会有努力工作的动力;当教师工作中出现差错时,更要站在教师的角度,呵护教师的专业成长,而不是一味地呵斥、训责,适时地引领教师可以助推教师专业成长,让其少犯错误,更会让教师感激领导的关怀,从而在工作中更加卖力,当领导有失误时,教师也会谅解领导的。
三、学校制度要有固定性、连续性
大多数学校的制度是一朝天子一朝臣,一位校长一个风格,学校制度因校长而改变,新校长往往不买旧校长的账,校长的权威大于整个学校教师的利益,这样就会造就不公平的环境,致使学校不景气。固定的制度便于学校管理,营造公平的环境,每个部门各司其职,整个学校系统才会有条不紊地运转。学校应该有远景规划,制度应该具有连续性,即使换了领导也要在保持原有制度上进行小范围地修正,不该让教师捉摸不定,没有努力的方向。制度还要有前瞻性,如学校的晋升职称制度,若有修改的必要,应在职称还未评聘时就制定好,让教师有努力的目标,对教学起到引领作用,不能用时再去制定,那样会有对个别人制定之嫌,也会造成不公平局面的出现。
四、学校工会要发挥应有的作用
学校工会是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机构,担负着团结动员全体教师以主人翁的热情和创造活力,不断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的作用。这需公平的氛围为前提,才能激发广大教师的主动热情。工会首先要搞好制度建设,特别是对于涉及教师利益的制度更应该充分发挥民主的作用,在教代会上让教师代表进行充分讨论,有变更时也要按程序进行;其次还要多联系教师,对他们面临的困难尽到工会的作用,多站在教师的角度想问题,多几份牵挂、多几份关怀、多几份问候,教师们就会心满意足,在平时的工作中计较个人得失可能就会减少,就容易形成干事创业的局面,公平的环境就容易造就。
有了较为公正的外在的规则制度,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不公平;有了对教师的关切,就会温暖教师的心窝,在更大程度上对营造公平多了一份保障。有时候,对公平的计较可能不在于既得利益有多少,而在于争一口气、讨个说法,因此让领导、教师、学生心平气和地工作和学习应该成为保证公平的首要条件。
教育公平之我见篇2
一、教育公平的理念源远流长。人们向往幸福就是向往公平的权利,就是向往公平接受教育的和谐生存氛围
教育公平的观念源远流长,追求教育公平是人类社会古老的理念。教育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发展及其重要。它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平等。我国两千多年前的“有教无类”思想,就蕴涵着社会公平的深意。1949年后,我国在教育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取得了很大发展,如大规模扫除文盲,推广“快速识字法”、普及小学教育等,许多过去与教育无缘的成人开始接受教育,许多人的命运因此改变。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无论上小学、初中、高中还是大学,同学很多是家徒四壁,但几乎没有因学费退学、休学的。尽管很多都来自农村的贫困家庭,他们没有学费之忧,在学校的帮助下也没有生活之困。因此也就顺利地完成了学业,并继而都过上了幸福生活。公平的教育模式,带给大家希望,激励大家奋进,成就了一批批出身卑微家道贫寒而又出类拔萃的学子,也成就了今天的进步和发展。
二、当前社会教育存在许多不公平,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正常发展,制约着社会的和谐进程
教育是一项事关国家前途与命运的大事,而教育公平直接关系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看,教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教育公平属“起点的公平、机会的公平”,缩小城乡差距,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缩小城乡教育的差距,让今天的乡下娃获得和城里孩子一样的起点和机会。
1、教育机会的不公平
近年来,由于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以及地区内校际教育资源的差别引发的“择校热”愈演愈烈,不少家长宁可花重金择校,也要让子女挤进重点学校或城市学校。现行的高考制度在录取时采用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方法,各省市区的录取定额不是按照考生数量平均分配的,而是依据优先照顾城市考生利益的原则。因而,各地的录取分数线存在很大差异,造成了考生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入学机会的不平等,农村学生所处的劣势地位很难改变。
2、教育过程的不公平
由于地区间经济状况的不同,导致各地办学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由此造成了不同地区学生享受到的教育资源不同。而教师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也使得学生接受到的教育有所不同。譬如重点学校的出现就存在很大的不公平。这是一种为了少数人而牺牲多数人利益的做法,是一种劫贫济富的行为,是一种反教育行为,违背了教育的初衷。这种将学校分为三六九等的做法实际上是我国封建等级制度的延续,与教育公平是根本对立的。
3、教育结果的不公平
虽然教育只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基于不公平入学条件毕业出来的学生,社会很难区分其真实水准,从而导致就业竞争的不公平。相对于名牌、重点院校的大学生而言,不少一般本科、专科院校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明显处于劣势地位。某沿海城市在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会时,甚至打出“非重点院校的毕业生谢绝入内”的标语,严重破坏了就业竞争的公平性。
三、教育改革目前存在许多弊端,显而易见又触目惊心。直接关联着人权问题,影响巨大波及深远
教育的不公平已拉大了人们间的阶层距离。早在2004年,联合国主管教育权利事务的特别调查员来华考察,离开时,她抛下一句把所有闻者当场噎住的评价:“在保证教育权利方面,贵国连非洲的乌干达都不如!”无需避讳,时下教育改革仍然有三大败笔。
第一就是大学教育的产业化。在任何国家,大学都是非盈利机构。但在目前的中国,大学则是名副其实的产业,是一部赚钱的机器。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大学向有钱阶层屈服,教授向有钱学生屈服。而在另一边,农村和城市低收入阶层的子女则缺乏接受大学教育的激励机制。对社会底层人士来说,受教育机会的被剥夺几乎等于生存机会的被剥夺。
第二大败笔就是毫无理性的大学升级。这在前些年最为显见。从师范学校升为学院,从学院升为大学。高等专科学校不见了,专门性的学院不见了,代之以到处林立的大学。一方面是大学生大量积压,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是单位找不到有用的技术技能工人。当然这个问题已引起了高层的注意,对职业院校、职业高中开始前所未有地重视起来。
等等的不公平教育的不公平直接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和人心的浮躁,使我国的教育发展仍然没有赢得广大的人心和人力支持。社会的和谐进程因此而严重受阻,安定团结的局面也曾遭质疑,现代化建设事业也因之而受到严重影响。
四、教育应该促进和影响社会公平。只有社会收入和分配的差距拉小了,和谐共处才成为可能,科学发展也才有章可循
社会公平的起点是教育公平,没有教育机会的均等,就谈不上社会公平。
1、教育应促进社会公平。
改革没有错,但教育如果不能指向社会公平,倒是扩大社会差距,那就明显背离了教育的初衷。教育权利平等的理念是政治、经济领域的平等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延伸。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就其本质意义上讲,是指教育机会“起点”上的公平,而非结果上的公平。教育公平的意义在于克服由于性别、种族、社会经济地位、区域、宗教等差异给个体受教育者带来的任何不利影响,从而使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受到最基本的教育。
2、教育不平等将扩大阶层鸿沟。
教育公平之我见篇3
【关键词】教育公平 就近入学 择校
【中图分类号】G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5)04-0186-02
受自然和社会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各个地区的教育、经济、文化发展都很不平衡,这就导致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在教育资源、生源及教学质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而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国民收入不断增长,人们对教育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推进素质教育,国家要求有条件的城市逐渐取消小升初考试,实行就近入学的政策。
一 就近入学政策的内涵
关于就近入学政策的内涵,学界存在许多歧义与争议。但从总体上来看,学者们关于就近入学内涵的阐述大都源于对《义务教育法》中有关就近入学法律规定的解读。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再次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根据《义务教育法》等相关规定,就近入学的主要含义是:政府履行自身的义务,提供各种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进入一定服务半径内的学校接受法定的义务教育的行为。
就近入学是教育法律法规赋予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权利。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各级政府有责任对所管辖的区域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布局,保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由此可见,就近入学政策更强调的是各级政府在承担义务教育中的责任。对学生及家长来说,就近入学是一项可享受的权利。
二 就近入学政策的公平性分析
教育公平是一个包含了教育平等并以平等为主要取向的相对概念和范畴。从教育活动的过程来看,教育公平包括教育的起点公平、教育过程的公平及教育结果的公平。
国内许多学者针对就近入学政策的公平性问题给出了不同的分析,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对就近入学政策持肯定态度,认为就近入学是教育公平思想的反映。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教育公平不是绝对的公平,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来思考就近入学的公平性。(2)对就近入学政策持怀疑,认为相对按分数进行选拔的制度而言,就近入学不一定更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而且也无法真正促进素质教育的推行。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允许全面择校,主张通过市场协调来分配优质教育资源。(3)是既肯定就近入学政策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利方面的作用,又指出在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就近入学无法保障人人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因此应让就近入学与择校互为补充、相互制约,从而真正实现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并不等于绝对的平等,不代表所有的学生都要进入相同的学校,都要接受相同的教育。对就近入学政策的公平性分析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教育起点的公平
教育起点公平不仅表现在保障个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上,还表现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即人人都有参与教育资源竞争的机会。那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就近入学政策是否真正保障了教育起点的公平呢?
自实施就近入学政策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就明令禁止择校。因为义务教育是一种纯公共产品,而纯公共产品一般不宜进入市场。如果国家对择校不予以限制,完全由市场机制来发挥作用,则会导致强校更强、弱校更弱的局面。然而事实是我国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之间存在实质的差异,基础教育阶段优质教育资源短缺且分配不均。所以,就近入学必然导致一部分学生被分配到教育资源较短缺、教育质量差的学校。对家庭条件好的学生,他们如果被分到教育质量较差的学校,可以通过缴纳高昂的“借读费”而去教育质量好的学区就读。学校需要通过收取借读费来补充学校建设和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因此国家虽禁止择校,但部分学校还是会留出一些升学名额给择校生。然而对许多家庭条件较差的学生来说,高昂的借读费是他们所承担不起的负担,所以只能留在教育质量差的学校就读。
由此可见,就近入学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只是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权利,但对学生会进入怎样的学校,学生在入学后能否享有同样的教育资源,能否受到相同的对待却很难保障。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校际之间的差距造成学生在实际学习过程中所获得的教育资源是有差别的。所以,就近入学保障了学生平等入学的权利,但在教育资源的竞争上却不是所有学生都享有平等的机会。
2.教育过程的公平
教育过程的公平是指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能得到平等的对待,能获得相应的教育资源、能接受符合自身个性特点的教育。教育过程的公平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所有学生都接受相同的教育和享受相等的教育资源,而是要求学生能够得到使其潜力充分发展的相应教育资源和接受适合其个性特点的教育。
就近入学是否能保证所有学生都能得到相应的教育资源和接受适合他们的教育?首先,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个性特点、兴趣和优势,教育要符合因材施教的原则,保障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学校,使每个学生的天分和潜能得到充分地发展。在实际的教育实践中,地方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就近入学的政策以及方便管理,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强制所有学生到政府所规定的学校就读,而没有考虑到学生之间的差异。这样的做法不仅不利于学生潜能的充分发展,也不利于培养多样化的人才。其次,由于学生被强制划分到不同的学校,有些学生被分配到了教育资源丰富、教育质量好的学校,而有些学生却相反。这样的做法会导致教育资源越来越集中到少数学校和少数人身上,而且也会导致一些不公平现象的发生。由此可见,由于地方政府操作的不当以及受我国当前基础教育资源短缺且分配不均的制约,就近入学在实际操作中无形中导致了教育过程的不公平。
3.教育的结果公平
教育结果的公平是指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即每个学生在接受教育后自身的潜能得到最大的发展。综合前面的分析可知,由于就近入学无法保障学生能进入适合自己的学校,也无法保证学生能获得使自己的潜能得到充分发展的教育资源,而且有些学生和学校占有了优质的教育资源,而有些学生和学校却不然。由于教育起点和教育过程存在不公平,必然也会导致教育结果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简单地贯彻就近入学政策,忽视学生的个性特点和差异,导致学生的个性和潜力得不到充分的发展;另一方面,就近入学不仅没有起到资源优化的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较多优质教育资源的学校和学区获得的教育资源越来越多,而优质教育资源较少的学校和学区获得的资源却越来越少,导致学校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最终形成恶性循环。
综上所述,对待就近入学政策应采取客观理性的态度,既要肯定其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基本的入学权利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又要看到,在现阶段我国基础教育优质教育资源短缺且分配不均的情况下,由于政策贯彻执行不当,就近入学客观上导致了教育的不公平。
三 解决就近入学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我国的就近入学政策之所以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育公平,最根本原因是校际之间的差距过大使政策的实行缺乏现实基础。另外就近入学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可行性的措施和政府在管理上缺乏规范性使就近入学这个原本是为实现教育公平而采取的措施导致了新一轮的不公平。针对这两点原因,笔者认为我国要解决就近入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的标准,各级地方政府应按标准的规定加强学校建设,使各个学校拥有较均衡的物质条件和师资条件,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按照标准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最重要的措施是实行教师流动制度,因为国家和政府的教育资金投入格局在短时间不会有大的变化,因此建立和完善教师流动制度是缩小校际之间差距的有力措施。但在实行教师流动制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能扰乱班级正常上课的进度和秩序。
第二,首先加大对薄弱学校和农村地区学校建设的资金投入。薄弱学校和农村地区学校的主要问题表现在硬件设施较差、优秀教师资源缺乏、学校建设资金不足以及管理水平较低。鉴于这些问题,国家和各级政府在教育资金投入上应适当向薄弱学校和农村地区倾斜,并建立薄弱学校建设专项经费。其次,加强对薄弱学校的领导干部和教师培训,并建立名校与薄弱学校之间的互助机制,以此来提高薄弱学校和农村地区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学水平。
第三,各级政府应改变“一刀切”的做法,在制定就近入学政策的具体实施措施时应积极听取各方的意见,保证政策实施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就近入学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不能是政府单方面决定,而应广泛听取各界尤其是学生家长的意见,增加透明度和公开度。针对就近入学无法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的问题,我觉得可以适当鼓励民办学校的发展,一方面可以减轻公立学校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满足学生择校的需求,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冯明.公共政策学视野下的“就近入学”[J].上海教育科研,2003(10)
[2]刘红姣.从教育公平视角看我国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J].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6(3)
教育公平之我见篇4
关键词 特殊教育学校 教育经费 支出结构
分类号 G760
教育经费是办学必不可少的财力条件,更是影响教育规模扩大和教育质量提升的最直接因素,在特殊教育中尤为明显。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特殊教育比普通教育需要更多的经费投入,才能满足特殊儿童的教育需求。但目前我国关于特殊教育经费的研究并不多,以往的研究更多是关注特殊教育经费投入的充足性,从投入总量、来源渠道等方面探讨教育经费,鲜有文章从教育经费支出结构的角度来分析教育经费充足性的问题。本文对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经费的支出结构进行梳理,试图分析经费支出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加合理有效的进行教育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教育公平。
1 我国特殊教育经费支出的总体状况
1.1 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经费的支出总量增长
教育支出分为事业性经费支出和基建支出两部分…。伴随着我国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总量的增长,近年来特殊教育学校教育经费的支出总量总体也呈上升趋势(见表1)。特殊教育学校支出经费从1998年的8.4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45.7亿元,净增37.3亿元;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支出也从6096.06元增加到26440.47元(见图1)。
自1982年联合国制定《关于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以来,我国政府予以高度重视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制定和实施了相应的残疾人事业计划纲要。其殊教育学校作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骨干,是普及和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重要力量。因此在《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中都提出要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如《“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中央专项投资约6亿元为中西部学校建设、教学和康复训练设备提供资金。可见,近十年来特殊教育学校经费支出总量的绝对增长,正是体现了国家对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视,使学校建设、招生规模、师资方面等都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1.2 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经费支出相对不足
生均经费是由经费总量与学生规模两项指标综合得到,衡量教育投入水平最具可比性的指标之一。从全国各级学校生均经费支出来看(见图1),特殊教育学校生均经费支出的增长速度非常快,从1999年到2009年生均费用翻了4倍多;其次,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支出基数大,每年支出都远高于小学和中学,仅次于高等学校生均费用,居全国第二。以2009年为例,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费用为26440.47元,中学为6030.83元,小学仅为4171.46元,前者与后两者的差距可达4-6倍之多。虽然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经费投入逐年增长,但投入相对不足仍是制约生均经费进一步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特殊教育学校生源少、规模小,有别于普通教育的方式、手段和设施设备致使生均经费远高于普通教育。因此新《义务教育法》第43条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较高的生均经费要求和相对不足的经费支出之间出现矛盾,这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尤为明显。特殊教育学校除像普校一样有文化课外,还要进行康复、劳技和职业训练等。在《全日制聋校课程计划》、《全日制盲校课程计划》等相关文件中规定,特殊学校的班额以10-14人为宜,而普通学校的班额一般为40-50人,如果以班额的比例(普通学校班额为特殊学校班额的4倍)来折算,要维持这些活动的正常开展,特教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至少是普通学校的4倍。
较高的生均经费要求和相对不足的经费支出之间出现矛盾,这种现象在我国各个地区都普遍存在。以中部安徽为例,该省目前绝大多数特殊教育学校只能享受到与普通学校一样的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是参照普通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每生每年500元),严重偏低,很难保障特教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再以东部广东为例,据民进广东省委教育工委调查发现广东部分特殊学校生均经费每年只有20-30元,粤北某山区一特殊学校一年的拨款,仅够一名保安和半个厨工一年的工资,其生均经费之短缺可想而知。
2 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经费支出结构
2.1 事业性经费逐年增长,占经费支出比重大
事业性经费支出分为“个人部分支出”和“公用部分支出”两部分。我国近几年来特殊教育学校事业性经费支出总量和比例都在逐年上升,1998-2009年共增长357328.2万元(见表2),在特殊教育学校经费支出中平均比例为94.33%。可见其既是教育经费支出的主要部分,也是每年支出增长的主要来源。特殊教育学校事业性经费的增长,也带动了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随之增长,表现为教职工待遇、对学生及其家庭的资助和学校办学条件等都有了明显改善。
2.2 基建支出比例小,呈下降趋势
基建支出指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额度范围内的,并列入各级计划部门基建计划,由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经批准用教育基建拨款和其他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并专存银行基建专户的支出。这种支出每年的变化幅度大,具有非固定性。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事业性经费与基建的比重呈现出两个特点:第一,基建支出比例较小,总体不超过11%(见表2)。这是由于一方面我国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规模没有普通教育大,而且从历年在校生人数来看总量增长缓慢。
第二,基建比例呈逐渐下降趋势。从表2可以看出,事业性经费与基建比值的变化,明显受到了教育政策的影响。教育部在1998年8月颁发的《关于认真作好“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若干意见》、1999年与河北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正式签订《1999-2000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项目责任书》以及2001年《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中都强调了对特殊教育事业的关注,要求提高和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这些政策的倾斜和资金的补助,使特殊学校在校生人数增加,也就必然要求扩大学校规模,加快学校校舍、办公用房等的建设与之相适应。因此在1998-2001年间基建比例较高(见表2),从2002年开始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前期较高比例的基建支出和增长缓慢的在校生人数,使学校现有的规模仍有容纳能力。
2.3 个人经费与公用经费比例总体偏低,地区表现不均衡
一般而言,由于事业性经费是教育支出中的主要部分,因此其支出结构代表了教育经费的整体支出状
况。个人部分指用于公、民办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等个人方面的支出;公用部分指用于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及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经费支出。教育经济学理论认为,为了提高教育投资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的比例一般维持在70%与30%比较科学合理,即二者之比为2.3:1左右为宜。表3反映了特殊学校个人经费与公用经费平均比值为2.04,低于国际标准水平。这说明了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的个人经费相对不足,导致教师待遇水平较低,这也是近年来特殊教育教师流失严重的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5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但由于我国地区差异显著加上特殊教育以政府拨款为主,致使该规定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如某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拨款只能维持教师的基本工资,而且在其他地区发放25%的特殊教育经费,在该地区只能发放15%。即便是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以浙江省为例,特教津贴比例较高但总体待遇低于当地教师平均水平。据调查,从1994年到1998年浙江省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补助比例从15%提高到30%,远高于国家提出的基本比例要求。但由于计算的基数太低,造成了实际补贴的绝对值仍较低,使得该省绝大部分地区特教教师总体收入水平仍低于当地普校教师的平均水平,只有10所特校教师总体收入与当地普校教师持平。
从地区来看,对1998-2009年的东中西部数据进行统计和平均值处理后发现,中部地区的个人经费与公用经费之比平均值除2006、2008和2009年外,其他年份均高于东部和西部(见图2)(本研究采用2003年国家统计局对我国东、中、西部区域的划分标准)。这也就意味着在全国特殊教育学校个人经费普遍不足的情况下,中部地区个人和公用经费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为满足人员经费支出的需要,如工资、福利等,不得不挤占公用部分,从而导致教育经费更加紧张。虽然东部和西部地区该比值接近,但原因各不相同。东部地区和自身的经济发展相关,有能力投入较多的经费,在支出上自然也就相对充足一些。西部地区则更多的是与政策相关,因为西部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又是少数民族较为集中地区。国家近年来的西部发展战略给予了西部地区更多的发展机会,使其较易得到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各种资助项目的帮助。如2002-2006年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出资2500万元主持的“扶残助学”项目,通过减免杂费,并在学习和生活费用上给予补贴,资助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贵州、云南、四川、湖南、湖北、河南、广西、重庆、陕西、江西、安徽等16个省(市、区),使5000名失学残疾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其中西部就有9个省参与了该项目,参与率高达90%,而中部参与率仅78%。相对东部地区良好的经济基础和西部地区的政策支持,中部地区先天发育的不足和后天补给的不及时,易使其特殊教育发展滞后。
2.4 奖贷助学金比例低,东部明显高于中西部
奖贷助学金指用于各类学生的奖学金、人民助学金、学生贷款、学生生活困难补助及国家规定给大学、中专等学生发放的各项物价补贴等。奖贷助学金可以减轻或推迟学生及其家庭当前的经济负担,其所占比重的高低反应了学生从政府、社会或学校获得资助的可能性的大小,从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否获得教育机会有较大的影响。我国为保证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力,《残疾人保障法》第18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由于从2007年开始,国家在教育经费支出结构统计上与往年不同,甚至某些名称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出于严谨性的考虑,以下关于奖贷助学金、公务费和业务费的比较都省去了2007-2009年的数据。1998-2006年的数据显示,奖贷助学金每年都有所增长,但占个人经费的比例不超过2%,即是说个人经费的98%都被用来支付职工的工资、补助和福利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奖贷助学金的发放。
此外,按照年份对东部奖贷助学金进行平均值计算,中西部以此类推后发现:东部奖贷助学金的发放额度明显高于中西部,其中东部山东省每年发放的奖贷助学金居全国首位;西部又略微高于中部(见图3)。除去在校生数的影响,奖贷助学金的地区差异和前文一样更多取决于经济和政策因素。东部相对较多奖贷助学金的发放,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特殊儿童获得更多的教育资助,从而促使教育公平的程度提高。
2.5 公务费与业务费比值过高,西部高于中东部
公用经费中公务费和业务费所占比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教育经费的充足和使用效率。公务费指学校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等;业务费指为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验实习费、文体维持费和宣传费。
第一,我国特殊教育学校公务费与业务费的比值明显高于同年的小学和中学,2004年达到最高比值5.03(见图4)。这说明了我国特殊教育学校公务费开支过高,公用经费支出结构不合理,教育活动的管理成本较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率低。
第二,这种不合理性在西部地区表现得尤为显著。从图5可以看出,西部这八年的公务费与业务费比值远高于东中部,并且上升趋势非常明显。这表明西部地区教育管理成本高,行政化程度高于东中部;而东中部地区该比值非常接近,均没有超过8。即是说与西部相比,东中部地区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教学活动的开展,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这也是造成西部特殊教育质量比东中部落后的原因之一。
3 反思与建议
3.1 加大特殊教育投入,优先保证特殊教育经费支出
随着特教学校办学条件提高,个性化康复设备等现代技术的使用,特教学生生活助理人员、专业康复人员的配备以及国内外特殊教育教学交流等活动的不断开展,当前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已经很难满足特教学校的日常运转及特殊需求。因此加大特殊教育投入,才能有效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的经费支出。以加拿大的新不伦瑞克(New Brunswick)省为例,该省特殊教育经费支出一般占全部教育经费的10-15%,目前该比例还在不断上升,我国则远低于此。因此按照我国当前的国情来看,特殊教育经费的支出至少应保证不低于往年全国教育经费支出殊教育的最高水平0.31%,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适当提高比例。
以生均公用经费为例,它是衡量教育投入增长的重要指标,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教育经费提供的程度。近年来我国多个省市都遵照《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不同程度地提高了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从2-10倍不等。以广东省为例,规定特殊教育学校智障、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学生按不低于普通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学生按不低于8倍拨
付,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生按不低于5倍拨付。建议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出台最低比例标准。
同时,还需要建立特殊教育投入保障机制,除了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拨款中加大对特殊教育的倾斜和支持力度外,地方各级财政都应优先保证特殊教育的经费支出,以保障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的教育经费充足性。为此必须建立特殊教育的专管部门,改变过去由普通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导致的权责不清、挤占挪用等问题。
3.2 合理调整教育经费支出结构,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首先,调控事业性经费和基建经费的支出结构,在保证事业性经费支出的情况下,要适当扩大基建经费的支出,以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当前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的基建比例仍然偏低,尤其是很多农村地区还远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因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市(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即是说在此期间基建投资会较以往有所上升,因此必须具有长远规划且量力而行,不能侵占事业性经费,也不能以牺牲教学质量为代价,更不能给学校今后增添负担。
第二,参照相关研究,调整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的比例。要控制教师人员规模,适当减少冗余人员,减少不必要的人员经费开支;增加公用经费开支,以保证办学条件的改善,使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的支出比例逐渐趋于合理。
第三,提高奖贷助学金资助额度。奖贷助学金对于家庭贫困学生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但我国的现实情况表明仅靠国家拨款是不够的,还要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来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如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兴办校企等可在一定程度上来解决该问题。
第四,调整公务费与业务费的比例,使其达到合理水平。从公务费和业务费的支出性质可以看出公务费反映管理支出,业务费反映教学支出。一般认为,公务费比例越低越好,因为它在一定程度表明非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率;而业务费比例越高,将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教学活动的开展,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教育公平之我见篇5
关键词:残疾儿童 教育不公平 原因分析
残疾儿童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因为他们自身的障碍再加上外界一些原因,造成他们通常会在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竞争当中位于劣势,我们社会应该着重的帮助以及关心他们。令残疾儿童教育相关事业得到发展,让越来越多的残疾儿童可以接受较为公平的教育,同时加快实现社会的公平,达到促进建设和谐社会的主要目的。但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的的残疾儿童在教育的机会、过程以及结果三个方面上依然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而使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比较多,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上、教育的相关管理,以及社会、文化等方面。
一、法律法规方面
首先,我国现在所拟定的特殊教育法规并没有形成核心。据调查,世界上针对于残疾问题而颁布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很多,美国和英国等地都设有专门的特殊教育法规。但是从目前状况来看,我国最主要的关于残疾儿童的教育上所颁布的法规跟义务教育的法规相比,立法的层次明显不高,因而其不能发挥出有效的法律力度,造成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跟普通的儿童相比,并没有得到充足的保障。其次,我国在依据残疾儿童的教育状况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跟“特殊”教育自身需求不相符合,造成无法保证残疾儿童得到接受适当教育的权利。比如,要想让残疾儿童能够更好的接受教育,应该先对残疾儿童其残疾的程度和类型加以鉴定并掌握,但我国现在存在的相关法律当中并没有与之对应的鉴定标准,同时缺少鉴定资格相关的具体规定,这就造成残疾儿童无法得到最适合他们的教育,更得不到强有力的保障。
二、教育经费的投入方面
由于是特殊的教育,这也就决定了对其投入的成本要比普通的教育高,因为特殊教育需要有专用的教育相关场所,还要有与之配备的器械,以及排除他们生活障碍的设施设备等等;同时,从残疾儿童自身家庭入手,我们发现大部分的残疾儿童家庭的经济状况并不十分可观,通常有着比较沉重的生活负担,同时他们还担负着昂贵的医疗和相关的辅助器材所需花费的费用,如果仅仅是依靠残疾儿童家庭来维持孩子的教育,这就会显得十分的困难。众所周知,特殊教育也是社会公共事业构成的一部分,所以说这就要求我们国家跟社会联合起来担负这项责任,采取不同的渠道以不同的方式来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确保残疾儿童能够顺利的接受教育。比如四川当地政府机关就曾指出过,到2016年,争取将全省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条件都全面提升,让每一个残疾儿童都能够接受更加适合的教育。相关人员也表示,要加不断地加大投入的力度,确保在2016年将特殊教育的学校相应建成并招生,真正的做到全覆盖和零拒绝,并且将教育经费全面提高至6千元。由此可见,四川相关政府开始了加大了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并以此来全面发展特殊教育。
三、教育的管理方面
我国针对于特殊教育的相关管理体制还不是十分完善。各省各市以及各个自治区以及县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并没有设置专门负责特殊教育的管理人员,特殊教育的管理工作常常是由那些负责普通教育的行政官员来担任,因为他们没有较专业的特殊教育能力,再加上普通教育的工作也比较繁多,就造成了管理人员并没有充分的精力去着重针对特殊教育进行有效的管理,致使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质量受到很大的影响。这样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不但会对残疾儿童接受初等教育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同时也对中高等职业当中残疾儿童受教育方面进行了相应的约束。
一直以来,我国的教育行政相关部门都把特殊教育的相关学校归类到小学的管理当中,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促进了初等教育普及方面的发展。但是伴随着义务教育与特殊教育的不断发展,这样的管理体制却一直维持在原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各个省市的教育行政相关部门没有充足的精力与经验来对残疾儿童的教育方面进行管理,这必然会对残疾儿童的教育方面带来一定的影响。
四、社会和文化方面
(一)传统文化当中存在偏见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理念当中,对于开展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存在一定的偏见,这样的偏见主要形成于社会长期的发展过程。所以,要是想在较短的时间内将这种偏见消除掉是很难实现的。此外,女性残疾儿童进入学校去接受教育的数量比男性残疾儿童要低很多,这也是由于我国传统的文化当中存在着固有的重男轻女的一种思想,致使残疾儿童的教育方面也有着极为严重的性别歧视。家长的错误认识通常会与传统文化的影响有很大的关系,这对于残疾儿童进行特殊教育的开展,是一个必然面临且会存在很长时间的一个问题。
(二)社会保障支持的体系有待健全
从社会上来看,我国关于残疾儿童的支持保障体系还没有健全完善,这对于残疾儿童的教育发展方面就会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现在,从家庭内部来看,他们的支持呈现出极为随意的特点;从社区角度来看,社区中的支持体系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完善;从政府角度来看,政府和各个部门的支持方式也受到一定的阻碍,并不顺利;从社会环境来看,我国的社会环境还应该进一步改善。所以,特殊儿童的家庭极其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我们需要建立起比较健全而且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在残疾儿童接受教育当中存在着不公平现象,不但有教育体制方面的原因,同时在教育体制之外也存在着一些原因;不但受到历史文化的影响,同时也受到现在经济发展水平的约束。所以,不论是我国特殊教育的相关工作人员,还是我国政府部门,都应该联系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并寻找有效的解决措施,例如构建特殊的教育法、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文化体系等等,来加快我国残疾儿童的教育发展。
参考文献:
[1]龙婷.社会工作介入残疾儿童教育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4.
[2]贾兆娜.基于我国残障儿童受教育现状的法定特殊教育对象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4.
[3]师东海.教育公平的政治学思考[D].吉林大学,2011.
[4]刘晓.流动儿童义务教育不公平现象的成因与对策[J].湖北社会科学,2010(09).
教育公平之我见篇6
[论文摘要] 全球化时代,中国高等教育的价值追求面临着诸如国际化与本土化、继承与创新等多方面的挑战。其中,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是最迫切、最亟待解决的难题,成为近年来教育研究热点。本文对有关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研究文献进行了综述研究,并对处理二者关系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公平与效率是高等教育追求的两大目标,是教育史上永恒的话题。如何实现公平与效率,一直是高等教育面临的两难抉择。笔者基于“中国知网”五种数据库通过梳理文献发现,谈论焦点主要集中在高等教育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及对二者关系的处理方面。
一、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关系研究的回顾
对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学术界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视角进行了研究。
1.基于理论视角的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学术界主要有三种意见:
一是对立说。此意见认为,公平和效率之间存在着一种非此即彼的交替关系,其对立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高等教育的公平与效率存在着资源需求冲突。提高高等教育公平水平,使更多的社会成员能够平等地获得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必然要求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增加高等教育经费投入;而提高高等教育效率也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在当前高等教育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公平与效率就表现出明显的矛盾冲突;二是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存在着资源配置方式的冲突。一定时期,政府和社会所能提供的高等教育投入是有限的。按照公平的一般原则,应不分类型、层次、地区地在各种高等教育机构间平均分配高等教育资源,以使所有的高等教育机构都能平等地占有高等教育资源。但这样资源配置,又会使优质教育资源因得不到必要的重点支持而失去快速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优势,而水平较低的高等教育机构却因“公平”而得到长期“保护”。按照效率一般原则,在资源配置上应加大向优质教育机构的政策倾斜,但这又进一步拉大各高等教育机构之间获得资源能力的差距,形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现象。
二是统一说。此意见认为,效率和公平在本质上是统一一致的。效率提高有助于机会增加从而促进公平实现,社会公平也有助于提高效率,当人们亲身感受到公平后就会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工作中关心他人互相帮助,从而会产生巨大的效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最终价值追求是公平,通过效率不断提高以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
三是分立说。此意见认为,公平与效率之间是一种复杂的非线性关系。追求公平并不必然牺牲效率,追求效率也并不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公平与效率发生矛盾原因多由人们认识上的误区造成。高等教育领域公平与效率并非一对矛盾,其一,讨论层面不同。高等教育领域中公平主要是在社会学层面上谈,而高等教育效率主要是在经济学层面上谈;其二,影响因素来源不一。影响高等教育效率因素主要来自高校内部,而影响高等教育公平的因素则主要来自高等教育外部。
笔者认为,在理解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关系时不应简单视为对立关系,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1)高等教育公平是高等教育效率的方向与目的。提高高等教育效率,目的在于满足人们对高等教育需求,同时社会主义教育改革必须坚持公平原则。高等教育公平作为发展社会主义高等教育追求的目标,为高等教育效率提高指明了方向,也是高等教育效率的目的。
(2)高等教育效率是高等教育公平的前提和手段。教育是纯公共产品的理念导致教育由政府垄断供给,而财政不足必然出现教育供求资源配置失衡。从“教育服务产品”来看,教育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一个人接受教育必然排斥他人接受教育。
2.基于实践视角的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从实践角度即实践中如何处理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关系,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论。一些学者指出,在教育资源有限条件下效率与公平矛盾是存在的。经济与社会转型时期,对改革与发展问题一般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加快改革与发展步伐。“优先”也应当“适度”,首先,要“兼顾”而不是不顾,效率优先要兼顾公平。其次,要根据进程及时调整政策。政策调整不仅是为了避免矛盾激化,而且是为了寻求更高层次上公平。
第二,公平优先论。一些学者认为,无论从实施《教育法》依法办教育角度出发,还是基于社会公平让每个人都能得到平等发展这一教育的基本目标,实现高等教育领域内的公平应始终是我们在制定高等教育政策时必须十分重视的问题。
第三,效率与公平的兼顾论。这种观点认为,只要政策导向正确调节有利,就能够使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产生共生效应,达到二者兼顾目的,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得以共生,存在着三个主要基本条件:一是市场成为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基础机制;二是政府成为促进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共生助推装置;三是高等学校自我规范成为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共生的重要条件。
第四,分层认识论。有的学者将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问题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在不同层面上分别对处理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关系进行探讨。宏观层面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以国家整体教育事业为背景,将高等教育置于整个教育事业中,探讨有限资源在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等之间的分配问题。即高等教育应该占有多少资源是公平的,是符合整个教育事业有效率可持续发展的。“效率与公平”在宏观层面上,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在中观层面的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以国家的高等教育事业为背景,针对高等教育领域内而言,所指问题主要涉及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如何利用和配置才能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人们对于高等教育需求,才符合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效率与公平”在中观层面上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微观层面的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不再涉及教育资源配置,而是具体到高校的管理教学过程。在微观层面“公平优先”是应该的选择,而效率是兼顾还是同时达到高效有赖于学校具体改革方法和管理以及教学技术。
上述观点可看到,对于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关系学者们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教育追求的是高层次公平和效率,只要效率不要公平或只要公平不要效率都不是社会主义。当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发生矛盾时,为实现公平而置效率于不顾或为追求效率而牺牲公平都是不可行的,在处理二者关系时,我们应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相应政策。
二、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关系研究中的不足
通过对近年来关于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问题研究文献总结,笔者发现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存在如下方面的一些不足:
1.实证研究不够
在研究方法上理论探讨多于实证研究,实证研究方法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问题,若不知道我国高等教育效率和公平现状,提出的观点又怎能有说服力?对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问题需要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理论探讨,但是作为一个现实问题理论探讨需要以实证研究为依托,这样提出的观点才经得起推敲。
2.研究未能充分体现高等教育特点
探讨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需要从高等教育中具体问题出发,而且研究重点应放在如何实现高等教育效率和公平。
3.高等教育效率研究不足
在关于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问题研究中,关注公平问题较多,而对高等教育效率问题关注研究不够,要重视研究和提高高等教育效率问题。因为一方面,我们是“穷国办大教育”;另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有着巨大需求,对更好地发挥高等教育功能有着强烈呼唤。加强效率研究用有限教育资源培养更多优秀人才、创造更多成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研究过分偏向经济学视角
关于高等教育公平和效率相互关系,在高等教育领域内争议颇多,原因是大家关注的侧重点不同,但最重要原因,还是对公平和效率两个术语内涵的不同理解甚至是误读,笼统地谈公平和效率不可能有个确定的内涵。高等教育公平应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同样其效率也应包括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因此,只有从经济和社会两个维度对公平和效率进行考察,才能澄清两者关系不能偏废其一。
5.把握二者关系时过分强调绝对性
高等教育公平只能是一种相对公平,但多数研究对二者都侧重于绝对性,因此导致二者完全对立。事实上,因为高等教育阶段教育资源很大程度上不再是公共教育资源,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是一种弱相关关系。
三、总结
目前,在教育领域中,公平与效率问题受到越来越多关注,不论是探讨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本身,还是探讨与这个问题密切相关的高等教育现状,最终目的都是要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在处理二者关系时,以下方面值得注意:
1.在高等教育领域中公平与效率问题上,我们更应重视统一的方面力求缓和矛盾
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不是简单对立关系,二者处于一种动态均衡状态,我们应用联系、发展、辩证观点来分析认识二者关系,并把这种复杂关系作为制定教育政策制度的合理性支柱和现实基础,同时,从影响二者诸多因素出发动员社会各届多角度、多途径促进教育公平和效率的实现。
2.与经济领域不同,教育领域中公平与效率有其自身特殊性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面向每一个儿童,教育机会应是一种“赠予性机会”,义务教育演变成追求效率的阶段是完全背离义务教育宗旨。因此,义务教育阶段应坚持公平第一的价值标准。
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由于中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教育资源不足,教育机会是要靠个体自身努力和能力争取来竞争性机会,也就是说,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平与效率的价值至少应并重,这样才能保证教育事业健康、有序、高效、和谐发展。
3.义务教育效率对高等教育效率影响不容忽视
初等教育是高等教育基础。“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尤其是基础性、普通性和理论性教育,具有周期长特点社会功能具有明显迟效性。办教育绝不能急功近利,追求立竿见影是不符合教育社会功能的特点的。从这个意义上看,没有义务教育的效率就没有高等教育的效率,也没有整个教育的效率。
关于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关系,学者们的观点都有其道理,也都有其产生的背景制度作基础。我国在处理二者关系时,要结合实际,特别是在当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和谐社会前提下,我们要处理好它们的关系,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杨德广,张兴.关于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的思考[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3,(1):7-13.
[2]李朝晖.论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j].江苏高教,2003,(3).
教育公平之我见篇7
关键词:教育投资 公共教育投资 投资结构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3(b)-0020-02
随着我国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家对教育内涵式发展越来越重视,实施了国家教育中长期发展纲要,教育投资占GDP比例也要求提高到4%。为此,我们需要研究在教育投入规模扩大的前提下,教育投入结构如何优化。二十国集团的GDP总量约占世界的90%,人口占全球的2/3,涵盖了当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最为迅速的新兴国家。因此,全面深入地对G20国教育投入结构的研究,探索发达国家教育投入结构的规律对我国当前教育投入结构优化很大的现实意义。
1 概念界定和数据来源
对教育类别分类上,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学前教育、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外学前教育为pre-primary,我国的学前教育统计范围为幼儿园。国外普通教育的统计范围为primary、secondary(包括lower secondary和upper secondary)、post-secondary以及non-tertiary education。高等教育统计范围为tertiary education,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和世界银行在对不同类别学校是进行如下分类:Pre-primary、Primary、Secondary、 Lower secondary、Upper secondary、Post secondary、Tertiary。本文将这种分类和我国的学校分类相对应,分别为学前、小学、中学、初中、高中、职高以及大学,其中,小学、中学、初中、高中、职高为普教教育。我们利用OECD、世界银行数据库和中国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分别对学前教育、普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分别对G20各国教育投入不同类型学校的比例结构进行分析。
2 G20各国公共教育投入在小学、中学、大学比例的动态趋势
2.1 公共教育投入到小学的比例趋势
G20公共教育支出投入小学的比例趋势图(见图1)可见,各国投入小学的比例趋势线大多呈现水平状态,波动很小,这表明在1998年到2009年公共教育投入小学的比例各国都保持相对稳定,比例变化不大。但是各国间的差异较大,最低是德国,保持15%左右,最高的是印尼,在2007年高达60%,南非也保持在50%的水平线附件,我国投入小学比例也基本保持在35%~40%的区间,处于居中的位置。G20各国整体上投入小学的比例区间在20%~50%。
教育公平之我见篇8
关键词 弃学 教育公平 高校新生
中图分类号:G649.2 文献标识码:A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高等院校在校生从1998年的643万人发展到2009年的2826万人,毛入学率从9.2%到24.2%,已完成向大众化的跨越式发展。2010年的《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要达40%,可见我国高校学生规模还在迅速扩大,正在向普及化推进。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大发展,近年,高校遭遇新问题,那就是新生弃学,且有加剧之趋势。不少省份在录取过程中,报考不足、生源缺额较大现象已经在一些高校普遍出现,最终依靠调剂录取才能勉强录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录取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大学梦自古至今都是读书人的追求,然而今天,为什么不少新生选择了弃学呢?是单纯的个人取向问题?抑或者是更深层的教育问题呢?
一、高校新生弃学现状
从安徽省教育厅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省属高校共安排招生31.7万余人,其中本科约13.3万人,高职(专科)约18.4万。按照上述本专科报到率计算,仍有3-4万人不报到。数据显示,2008年青海省新生报到率,本科院校为90.77%;高职高专院校为73.52%;2008年江苏计划招生40.75万人,实际报到人数37.17万,报到率为91.2%。可见,纵观全国,新生弃学现象有一定普遍性,值得关注和思考。事实上,多年前高校新生弃学现象就已出现。来自教育部的公开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各高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共428万张,但最后报到的只有382万人,有46万人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后选择了放弃。所不同的是,多年前出现的弃学者,放弃就读的对象,大多为高职类院校,以及极少量的二、三本类学校。如今连武汉大学这样的名校亦遭弃,是近年才发生的事情。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对于新生弃学现象有如下结论:一是新生弃学是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二是新生弃学在全国已有一定普遍性;三是新生弃学已从普通高校蔓延至重点高校。
在高校普遍面临的这个新问题之际,有这样一个怪现象。一方面,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虽有较大发展,但教育资源仍不能满足全部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很多学子无法实现大学梦。另一方面,不少准新生放弃入学,原分配其所得的有限宝贵教育资源没有实现应有的价值。
二、理论视角: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社会理想也是政策追求目标。它体现了追求平等和公平的思想,从社会政策的角度来讲,这是一种资源配置原则,但是一旦公平原则失去了制度作为保证,即使良好的教育公平理念也没办法获得制度的安排。基于投入和成本分担的教育资源的公平性就无法很好地得到体现。关于教育公平的概念,本文引用北京师范大学劳凯声教授的观点。他认为教育平等主要包括:(1)主体人格和尊严平等;(2)教育权利与义务平等和教育利与责任平等;(3)平等起点的教育机会平等;(4)平等利用的教育机会平等;(5)受教育过程中的机会平等;(6)取得学业成功机会平等;(7)对不平等进行补偿。对于教育不公平的原因,学者认为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制度设计偏颇就是一个重要原因。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朱旭东教授认为:教育不公平主要体现在教育制度的不公正。为了能够解决教育不公平问题,首先,要建立公正的教育制度;其次,要解决教育制度性腐败。刘复兴教授认为:研究和建立教育政策运行的公平机制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关键和保障,教育政策和制度创新是解决教育领域不公平问题的基本途径。
随着高考录取率的进一步提高和考生选择空间的增大,高校新生弃学的现象会越来越普遍,并已经有了向重点高校和高学历人群扩散的趋势。教育部门不能左右考生和家长的判断和选择,在现有的制度和政策条件下,每个人都有选择的权利,新生是在没有违法违规的前提下选择了弃学,也就是行使了他们的权利。然则结果是浪费了学校的招生指标,影响了后面考生的录取机会,出现了教育不公平。可见,高校新生弃学导致的教育不公平主要是制度层面引起的教育不公平,在填报志愿和录取环节表现尤为明显。
三、高校新生弃学归因分析
(一)出国留学。
近年来越来越受到部分家庭所青睐的到国外留学的取向,也成为高校新生弃学的一个主流群体,出国留学的大体可分为两类。一者是原来就定了出国。不管高考结果如何亦不会改变。二者则是对考上的学校、专业不满意之后才选择选择留学的。同样的结果不同的缘由反应了不一样的问题。前者可说去向已定,那么弃学行为就是实实在在的浪费了有限的教育资源,后者则显得无奈之下而为之。在道德层面,没有抨击的正当理由。
(二)复读。
选择复读的也是高校弃学的另一个大群体。其中有少部分学生进复读班主要目的是把高考当作挣钱创收一个准职业了,也就出现了“复读经济”的怪现象。如有学校为了拉拢高分学生复读,都开出高额奖赏,凡是能考上重点高校一次性给予5万到10万元的奖金。所以高分复读生收“复读经济”影响更明显。很多高中主动免除其学费,给予补助之类的物质优惠。显然,很多高中之所以愿意以倒贴的方式鼓励高分复读,并不是单纯地为教育事业做贡献,而是看到了高分复读者来年所获的高分,对学校的招生、名誉、升学率等都有着重要作用。所以当学校与复读生形成这种双赢局面时,复读经济势头强劲是有可能的,这就加剧了新生弃学的状况。
(三)就业。
1、厌学。高等教育自1999年扩招一来,我国高等教育迅速实现了大众化,正在向普及化推进。如此一来,高校的门槛越来越低。然而传统的应试教育模式没有根本改变,部分学生已经从骨子里有了抵触情绪,不愿继续在学校学习,更谈不上接受高等教育的兴趣。他们已经坚信读书无用论,或者说是坚信读死书没有出路。所以高中一毕业就不会继续学业,大多踏上社会之路,成为劳动大军的一员。
2、贫困。关于全日制大学的收费,教育部是有严格规定的,一般每年学费5000元左右,住宿费1000左右,生活费每月几百到上千不等,然后根据高校实际条件及专业不同,会允许一个浮动幅度。对于贫困生而言面对如此高的费用只能望而生畏。无奈之下只有弃学到社会工作了。此外,部分贫困学生可能会选择放弃费用较高的名校而选择能提供更多学费优待的二三类学校,更有甚者,可能会选择有就业保障的订单式教育的高职、中职学校就读。
四、高校新生弃学之结论
新生弃学现象,可以理解为是对高考卖方市场的挑战。新生弃学,就是学生行使了选择学校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看,高考制度进入了一个真正的双向选择的时代。对于落榜学生而言,弃学者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因为新生弃学有一个严重后果,就是由于学校录取了他们,实际影响了其后各个录取批次考生的录取结果,无形中剥夺了他人被录取到更好学校的机会,也增加了落榜考生的数量。鉴于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事关全社会和全体考生的利益。进一步看,弃学者浪费了一部分稀有优质教育资源,没有让有限的高校教育资源实现价值。也就是说落榜考生遭遇到了教育不公平。
总之,高校新生弃学固然有多种原因,有故意而为之的(如因复读经济带来的客观收入而做职业考生的),但还是行使了选择的权利,无意浪费宝贵的优质教育资源。退一步说,即使这些新生愿意表明自己主动放弃入学的机会,也没有合适的渠道和平台。可见主要是教育制度、政策不完善引起的教育不公平问题。从法律层面考量,考生填报志愿,属于一种特殊的要约邀请。由此可见我国高考录取制度的程序设计中,至少应该增加考生的正式承诺程序和期限这个环节。如此一来,当考生不予“承诺”时,及时让后面的考生“补缺”,最终减少落榜人数。当前,教育部门应及时有所行动,设计严密合理的填报志愿及录取等制度。这样既不会浪费学校招生指标,也不会影响后面考生的录取机会,能够最大限度地照顾各方权益,实现制度层面的教育公平。此外,需要反思的还有很多。比如现有的应试模式。应试教育的命题模式对大规模反复训练的学生提高分数有利,而对思维敏捷、但训练少的学生不利,从而助长复读之风,也未实现能者居之,加剧了教育不公平的发生,不利于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教育经济)
参考文献:
[1]王善迈.教育公平的分析框架和评价指标.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2]朱旭东.制度公正:教育公平的实现路径.人民论坛,2005(12).
[3]刘复兴.市场条件下的教育公平:问题与制度安排.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1).
教育公平之我见篇9
关键词:教育政策;教育公平;价值目标
中图分类号:G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1-0121-01
一、教育政策与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性问题是现在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教育公平问题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一大主要原因就是教育政策的不合理。
(一)教育政策的内涵。教育政策的概念与公共政策概念的多样性一样,也是多种多样的。综合国内外对教育政策研究的情况来看,目前,学术界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存在着多个认识角度。有将教育政策分为动态教育政策和静态教育政策。其中动态教育政策是从教育政策的决策、执行过程来看待教育政策;静态教育政策是把教育政策当作一种行动准则的文本形式。有从政策包括范围的角度,将教育政策分为广义的教育政策和狭义的教育政策,广义的教育政策包括教育方针和教育法规;狭义的教育政策指的是介于教育方针与教育法规之间的一种教育规范。
(二)教育公平的内涵。教育公平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我国古代孔子就曾提出“有教无类”和“因材施教”的观点,西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中也都包含了教育公平理念,随着教育理论的发展,西方学者从未间断过对教育公平内涵的界定,其中比较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社会学家、霍普金斯大学教授科尔曼所作的《科尔曼报告》,科尔曼认为教育公平主要包含四层含义:一是向人们提供达到某一规定水平的免费教育;二是为所有儿童,不论社会背景如何,提供普通课程:三是为不同社会背景的儿童提供进入同样学校的机会;四是在同一特点地区范围内教育机会一律平等。
而我国学者对教育公平问题所做的诠释用很多种,综合起来看主要是:教育公平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人类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平等与受教育的非基本权利的不平等。
(三)教育政策与教育公平关系。通过对教育政策和教育公平内涵的界定,我们可以发现两者之间存在很多联系。我把这些联系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具有核心价值相联的关系。教育政策的核心价值是公平与效率,而教育公平则成为了教育政策核心价值所追求的基础。第二,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教育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权威性的分配,而教育公平则是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地分享当时、当地公共教育资源的状态。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教育政策作为一种手段,促使公民能自由平等的分享公共教育资源这个目的的达成。
二、我国中学教育公平问题现状
(一)重点中学政策造成校际间差距。重点中学建设就意味着教育投入上的倾斜性政策,“有重点地办好一批学校”是我国基础教育的一贯政策,这一政策对于集中有限教育资源,确保优秀人才的培养,的确起到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但它也造成了当前重点校与非重点校的巨大差距。重点校建设政策所导致的教育公平问题也越来越尖锐地凸显出来。重点学校政策在我国教育资源相对稀缺的时代的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当今我国教育资源经过长期发展,已经远远不是当年那种情况了,重点学校政策再实施下去其消极作用就已经原形毕露了。
(二)城乡间教育经费与师资的差距。教育的城乡差距是教育差距的核心,缩小教育差距的关键在于缩小教育的城乡差距。从生均教育经费的城乡差异来看。2001年,我国城镇小学生均经费平均为1484元,农村为798元,城镇是农村的1.86倍。初中生均教育经费城镇平均为1955元,农村为1014元,城镇是农村的1.93倍。从教师水平的城乡差距来看,2005年全国小学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教师,城市78.01%、县镇67.17%、农村47.49%,农村比城市低31个百分点;全国初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城市62.44%、县镇34.5%、农村24.34%,农村比城市低38个百分点。
(三)教育地区差距。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是制约我国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不均衡发展的首要因素。因此,影响我国教育地区差距的主要因素就是教育经费投入的不平衡。教育经费的地区差距,首先表现人均教育经费的差距。2001年,我国人均教育经费东部地区的平均值为619元,中部地区为264元,西部地区为282元。人均教育经费前3位分别是上海(1160元)、北京(1105元)和天津(722元),后3位分别是贵州(176元)、安徽(197元)和河南(203元)。由此可见,东部、中部、西部之间的教育经费差距是如此之大。那么教育水平的差距也不言而喻了。
三、解决中学教育公平问题的政策路径
(一)教育政策制定程序化。教育政策制定程序化是为了限制个人的恣意和专断。与教育政策执行及总结相比,教育政策制定所涉“公平性”更加明显。教育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在制定教育政策时,应该具备一个合理的程序。在这一程序中,关键要做的是征求意见工作。建立普通公众、民间中介机构和政策研究组织参与决策、监督决策的制度,实行教育决策听证制度,最大化地关注、采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真正体现教育政策的公平性品格。
(二)将“公平”理念贯穿到教育政策执行全过程。公平是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与规则,教育政策是公平在社会领域、教育领域的具体化。公平性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教育政策来实现的。
政策文件所规定的公平性利益格局一般是原则性的规定,政策执行的实践操作才是对利益的最直接分配。
(三)将“教育公平”纳入教育政策评估指标。政策评估既是一个事实判断的过程,也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因此,政策评估既要设立价值标准,也需设立事实标准。价值标准建立在伦理、道德、文化、利益、政治、社会的价值取向基础上,它在政策评估活动中的应用,旨在确定一项社会政策在价值上所造成的影响。以往的教育政策评估较多重视的是政策效率、政策效能、政策绩效、政策回应的充分性、政策执行力等事实判断,而缺少社会公平、和谐发展等价值标准。教育在维护社会公平、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中有着重大作用,因而将“公平”作为教育政策评估指标,既是教育政策评估应有之义,又是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之时代所需。
参考文献
[1]翁文艳.教育公平与学校选择制度[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教育公平之我见篇10
[关键词]全纳教育;教育公平;资源配置
[中图分类号]G61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7)14-0077-02
作为一种新的教育理念,全纳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的提法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199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泰国召开了“世界全民教育大会”,会议通过了《世界全民教育宣言》。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举行了“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大会通过了《萨拉曼卡宣言》,首次提出了“全纳教育”的理念,并且号召世界上所有国家积极开展全纳教育。200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瑞士日内瓦又召开了主题为“全纳教育:未来之路”的国际教育大会。在全纳教育理念慢慢的渗入到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关于教育公平的思考也开始冲击着现在的教育状况。
一、全纳教育理念下教育公平的内涵
(一)全纳教育的理念
尽管1994年的《萨拉曼卡宣言》提出了全纳教育的思想,然而还是没有一个关于全纳教育确切的概念界定。英国学者托尼・布思认为:“全纳教育就是要加强学生参与的一种过程,主张要促进学生参与就近地区的文化、课程、社区的活动并减少学生被排斥的过程。”在他的定义中,全纳教育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鼓励学生参与一般学校和社区的文化和课程;二是椭减少学生遭到一般学校和社区的排斥甚至是歧视。他的这个界定已经不仅仅涵盖了特殊教育,还牵扯到了所有的普通教育。另一个英国学者汤姆林森认为:“全纳教育意味着教育体系是包容的、但学生不一定非要在一个集成的环境内,‘委员会的全纳学习概念不完全与学生统合到主流中相一致’。”在汤姆林森看来,教学和学习可以在一个特定的环境里,形成一种整体性的教育系统。这个定义是从特殊教育的角度来说的,具有折中色彩,但是相对而言更能为大多人所接受,在实际操纵中也相对容易。关于全纳教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这样定义的:“全纳教育是通过增加学习、文化与社区参与,减少教育系统内外的排斥,关注并满足所有学习者多样化需求的过程。”
比较以上三种定义,布思的定义相对来说涉及范围最大,也更符合全纳教育在时展中面临的需要,把全纳教育的外延从残疾的和学习困难的学生延伸到了所有的学生,刷新了人们关于全纳教育的认识。
(二)教育公平的内涵
有关教育公平的定义有很多,本文采取这样的一种:“在法律上,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在教育政策上,每个人平等地获取公共教育资源;在教育活动中,人人受到平等的教育对待,人人具有同等的取得学业成就和就业前景的机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教育起点公平,即每个学生都不会受到性别、种族、出身、经济地位、居住环境等这些因素的影响,都有学习的机会;教育过程公平,指在教育活动中每一个人拥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并受到平等的对待;教育结果公平,指每个人在未来获得工作机会的相对均等。
(三)教育公平是全纳教育的核心
全纳教育的起点是公平的。其起点是关注所有学生的发展,目的是创建一个和谐包容的社会,让所有人都能够享有受教育权。这表达了一种受教育权平等的思想,而这恰恰是教育起点公平的基础。只有实现了教育权利的平等,才会有教育过程公平的可能性。全纳教育的过程是公平的。它注重发挥学生的作用,主张用民主、合作的方式来促进学生的发展。全纳教育的结果是平等的。它强调的是经过全纳教育之后,让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感受不到自身的障碍带来的问题,不会体会到他与其他学生的不一样。只有个人的发展达到了与自身需求相适应的契合,就是公平的教育。
二、当前教育公平面临的问题
(一)教育起点不公平
第一,因为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步调不一致,东西部地区的文化教育水平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东部沿海地区和西部地区相比,经济实力和文化教育资源相差太多,从而使得地区差异显著,使得各个地区的学生教育起点存在差距。其次,由于我国是个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国家,还没有完全实现四个现代化,城乡差距较大,因此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教育水平在学校的师资力量、校园环境、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等方面有很大的断层。农村的学生与城市的学生从出生就处于不一样的教育环境,这可以看做是教育起点不公平的表现。第三,由于长久以来人们对于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怀有一种偏见,由偏见引起的一种自我优越感使得大部分学校不愿意,或者更确切地说,拒绝接收有身体上或智力上存在问题而无法和正常学生一样上课和参加活动的学生,在这样的背景下,造成了一部分有能力接受一般学校教育的学生失去了受教育权。其实,我国实施的义务教育对这种情况应该说是有帮助的,然而落实到具体事务中,很多学校排斥身体或智力上有问题的学生。
(二)教育过程不公平
首先是教学活动中教育对象受到的对待不公平。如果学生身体上或者智力上有和正常学生稍微不一样的地方,就会受到老师和学生的冷漠、偏见甚至是歧视,但全纳教育强调的是学生的参与和课堂中的平等对待,现实的情况则是教育过程的不公平。另外,大多数学校里教师对于成绩不好的学生也会有区别对待,给学生贴上优生、差生的标签,这给我国实施素质教育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应试教育的弊端暴露无遗,让教育过程更加不公平。第二,教学活动中资源分配的不平衡。全纳教育主张给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合适的教育,这需要教育资源作为支持。教育资源不仅指硬件方面还包括软件方面。事实上,对于有特殊需要的学生的投入根本不足以支撑这些学生的发展,尤其是对于随班就读的财政经费更少,另外,随班就读这种模式下缺乏相应的课程和教材,更缺乏对于特殊教育的专业指导。这是教育过程不公平的另一种表现。
(三)教育结果不公平
从教育结果来看,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就业机会的不平等。评价教育结果公平的标准之一是就业机会的公平。就业有利于改善有特殊情况的学生的生活状况,帮助他们参加社会活动、获得人们的尊敬,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容乐观,很多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在完成了义务教育后就无法再进入更高一级的学校学习。而且我国在特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方面发展薄弱,使得很多学生义务教育结束后无法接受职业教育,而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学生不仅人数很少,而且毕业后很难在社会上找到工作。这种情况下教育结果公平变成了一种无法实现的理想。一般的学校仍然是只关注成绩优秀的学生,忽视成绩排名靠后的学生,使得这些成绩较差的学生在其他方面的潜能没有发挥出来,对这些学生而言,这绝对不是教育公平。最后,在我国高等学校中很大比例的学生来自于条件较好的家庭,那些经济基础良好家庭出来的孩子总是比其他孩子有更好的工作机会。
三、努力实现教育公平的举措
(一)教育观念
如果想要实现全纳的教育公平,应该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社群体要转变教育观念。出于对教育结果公平的考虑,保证教育起点公平很有必要。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摒弃旧的刻板印象,培养一种全纳的眼光很有必要。社会大众应该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不排斥身体或智力有问题的人。当今的时代是一个包容开放的时代,全纳教育则正好适应了这种状况,在尊重个体差异的前提下,重点强调学生的主体意识,呵护学生发展,激发学生潜能。
(二)教育政策
政府应当加强制定和修改教育政策。政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在政策和制度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所有关于全纳教育和教育公平的美好设想才都会实现。在关于城乡教育差距的问题上,政府可以加大财政投入来建设农村学校,加强宏观调控,努力调剂城乡教育资源的分配,从而改善教育过程不够公平的局面。
另外,政府应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政府应当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进行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教育经费的投入和分布合情合理。当前我国的状况是教育经费的投入与经济发展水平比例不协调,教育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作为经济总量在全球排名第二的国家,教育投入却只有很少的一部分,而这些教育投入中,很大比例上又投在了城市,农村学校得到的微乎其微。
(三)教育实践
学校应当建立全纳性课堂。学校是专门提供教育的地方,应该是实现教育公平的主要阵地。在全纳教育理念指导下,设立新型的课堂以满足有特殊需要的学生的需求。在课程内容设置上进行选择和修改,虽然这一点目前面临很大的困难险阻,但学校还是应当努力尝试并做到。课程的设计最好可以满足各种学生的需求,尤其是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使课堂教学活动尽量做到尊重所有学生。做到了这一点之后,教师转变教学活动方式也显得刻不容缓,用多种教学方法来发挥课堂的作用,使每个孩子在课堂上轻松愉快地学习知识,保证所有学生都有参与到教学活动中,不排斥任何一个学生的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