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化改革范文
关键词:公务员,福利制度,货币化改革
一、公务员福利制度是政府改革的重点之一
从我国加入WTO后,改革开放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人世首先意味着政府的人世,因为WTO新规则带来的冲击首先是针对政府的,而政府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中心地位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了。就如世界银行发展报告中所说:“政府对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这种发展能否持续下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追求集体目标上,政府对变革的影响、推动和调节方面的潜力是无可比拟的。当这种能力得到良好发挥,该国经济便蒸蒸日上,但若情况相反,则发展便会止步不前。”所以一个有效的政府,对于经济、社会乃至政府自身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
改革的关键动力还是人。事实上为了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政府的竞争能力,政府必须充分重视政府人力资源的发展。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有效政府成功的先决条件就是要争取一流的人才。政府部门的人力资源也即公务员,他们的能力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政府的管理能力,他们的水平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政府管理水平。所以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就需要建立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公务员制度。只有具备高度发达的公务员制度,才可以从社会中吸收入才、留住人才,并通过对人才的激励和培训,使之在政府部门迅速成长。因为,“无论是制定政策、提供服务还是管理合同,有效政府的生命力都在于公务员的精明强干和积极主动”。
现代公务员制度,正是伴随着国家现代化的过程产生的,也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可以说公务员制度作为科学、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为现代政府建设一支精干的人才队伍提供了保证。没有现代公务员制度,就没有现代高效率的现代政府。但我国公务员制度起步却较晚。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政府才开始建立现代化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是我国转轨时期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一项全新的开创性事业。
公务员福利是公务员取得收入的一种方式,公务员福利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收入分配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正确处理好这个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把公务员福利作为薪酬制度的一个必要补充,能解决公务员的生活负担、共同物质文化需要和社会保障等问题。通过运用科学的方法确定公务员福利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可以较完整地涵盖公务员薪酬制度的各种要素,并且使公务员收入的差距具有合理的依据。因此本文认为,公务员福利制度应该单独作为一个课题被我们所关注和探讨。
二、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的历史发展
公务员的福利制度和工资制度是同时包含在公务员薪酬制度中的两个子系统,所以探究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的历史沿革势必要和工资制度的历史发展一起来看。我国公职人员的工资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供给制、职务等级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等阶段,直至现行的职务级别工资制。在供给制时期,是我国在新民主主义困难时期,实行战时共产主义的供给制,即对部队和大部分工作人员的生活必需品实行免费供给。供给的必需品包括伙食、服装、津贴三部分。这时的福利制度就是典型的救济式福利,只是为调节和补充生活温饱问题。建国后直到1956年3月,是以供给制为主,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时期。
1956年,国家对整个工资制度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实行直接统一按等级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少数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统一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把全国划分为11类工资区。但此时的福利制度也只能称作补救式福利,即实质上还是对长期低工资的必要的补充之一。换言之,离开了福利而靠工资来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与服务需求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哪怕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对于他们也只是生存的必要条件。
自1985年7月起国务院在全国进行了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这次工资改革是实行以职务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把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同本人实际担任的职务、责任和成绩结合起来。这次工资改革,明确了工资报酬与本人的职务、责任和成绩相结合的改革方向初步理顺了某些明显不合理的工资关系,为今后进一步完善工资制度打下了基础。
在这种模式下,公务员不仅能通过所在的国家机关获得工资性收入,而且通过就业获得诸如住房、教育、生活福利及享受集体福利设施等较全面的福利待遇,与就业或收入相关的福利制度客观上起到了改善并提高公务员生活质量的作用,而不再仅仅是维持社会救助水平的最低福利待遇。
1993年的改革总结和吸收1956年和1985年两次工资制度改革的经验,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了新的工资制度和运行机制。在此次改革中把一部分福利性补贴逐步纳入工资,调整了工资收入结构,使公务员收入工资化、货币化,增加了透明度。但由于国家机关的福利实质上由中央相关部门一手负责,所以公务员理所应当地将其享受到的各种福利看成是国家赋予的权益而非对职工的激励,并最终造成这种福利制度不仅未能有效地刺激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反而构成了滋生惰性和盲目攀比的重要条件。
三、我国现行的公务员福利制度存在的问题
公务员福利制度是指国家和公务员所在单位为满足公务员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之外给予工作和生活上的照顾制度。主要包括工时制度、探亲制度、年休假制度、产假制度、福利费制度、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和交通费补贴等制度。
由于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的历史还比较短,社会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践也不成熟,因此,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相当多的不足与问题。正确认识和阐述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利于我们完善和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行之有效的公务员福利制度。因为多数福利制度都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随着市场经济及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已经显现出与现实要求不相协调的地方,无法完全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表述较笼统和原则化,没有详细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没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从而影响了公务员福利制度的执行效果,阻碍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从实践的角度看,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福利在公务员劳动报酬中所占比重过大,实行的是“低工资、多补贴、泛福利”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相当一部分劳动报酬如住房、教育、文化设施等,是以物化形式提供给公务员的,而不进人工资,这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正是由于上述原因,使得公务员的薪酬不能充分体现公务员的劳动价值,还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甚至滋生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
第二,生活性的福利水平的不平等、不确定。在我国,各级政府部门是公务员生活性福利的主要提供者,各个部门的经济状况就直接影响到公务员所享受到的生活性福利的水平。由于目前行政单位预算的刚性约束不强,行政机关与下属的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各个部门之间的经济状况的差别悬殊,也就导致了公务员福利水平的不平等性、不确定性。
第三,福利形式过于社会化。我国公务员的部分福利是通过建设集体生活设施和文化设施来体现,而这些设施——如食堂、车队、幼儿园、体育设施等本来都可以通过社会化的服务获得的,将有限的福利资金投入到这些社会服务化的设施中,既增加了国家财政的负担,也不利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精简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同时也使得相当一部分福利设施得不到充分利用。“机关办社会”的现象比较突出。
第四,公务员福利的资金投入高,浪费严重。从我国公务员现行福利体制来看,社会福利资金几乎都来自国家财政,一方面造成国家财政负担沉重,另一方面,由于资金支出不均衡,公务员满意度普遍偏低。
第五,补贴的发放不规范、不统一。目前我国对其他的福利补贴没有进行统一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项目、标准进行发放,这也是导致我国公务员津贴制度混乱的原因之一。
因此,公务员的低工资、高福利分配模式,对于在保证国家积累的同时保障职工生活,灵活机动地调控消费,曾起了积极作用,但也付出沉重的代价,即违背了按劳分配原则,导致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盛行,各种矛盾冲突逐步积累和强化,改革势在必行。
四、我国公务员福利货币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公务员福利货币化改革的理论基础
福利制度的实现通常有两种形式,即实物性和货币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人们的住房、医疗等的分配是非货币化的。福利实物配给助长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不利于调动消费者的积极性;同时,福利实物配给又造成分配不公,一部分人从传统的住房、医疗等分配体制中得到的各种收入,远远超过了政府对其住房、医疗等的扣除。传统福利性实物配给的基本标准是“官本位”,福利以官本位的方式进行分配时,成为一种特权的象征。每个人在这种非市场化的选择面前,个人利益面临着巨大的不公平。
就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改革而言,福利制度改革的趋势是货币化。“经济人”假设理论对于建设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具有一些重要的启示作用。
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是基于人是没有私欲这一逻辑假设而展开的,在这一逻辑假设的推衍下必然是国家作为权力主体,剥夺了公务员的部分私欲的权益,而强调公务员的无私奉献。
“经济人”假设理论指出,人是在追逐私利的基础之上而利他的,只有在满足自身需求之后,人才有可能通过自己的劳动满足其他人的需要。这一点表现在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中就要求首先承认人的自利本性,人是有自身需求的,不能够否定人对私利的追求,而片面地强调公务员的无私奉献,强调精神激励的作用,忽视了物质激励。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激励的作用表现得更加明显,尽管物质激励的作用也不能被“神化”,但是市场的逻辑和竞争的逻辑要求必须满足人对私利和物质利益的满足。这种激励取向也正是马斯洛的最低需求层次的要求。
如果公务员这方面的物质需要得不到满足,那么这种需要也会通过其它的方式表现出来,如追求政府规模的扩大化。因为扩大政府规模可以获得更多的预算,提高部门的经济能力;同时政府规模越大,个人晋升的机会也就越多。另外,部门支出增加的同时,对部门活动并不进行成本约束,为公务员以权谋私留下了空间,从而出现了“权力寻租”现象,这种现象可以视为公务员追逐私利动机的表现方式之一,也是我国公务员自利动机长期受压抑造成的后果。因此,对于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而言,首先要保证公务员收入水平能够满足公务员最基本生活的需要,也就是注意保健因素的需求。当然不能一味通过增加公务员福利来激励公务员提高工作效率,还应该注意其他激励因素,如通过精神激励满足公务员对成就感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正如德鲁克(Drucker,Peter.F.)所提出的,人力资源不同于其他意义上的资源,它具有自己的特点:有效的激励是人力资源得以开发利用的基本前提。
(二)公务员福利货币化改革的具体思路
实现福利货币化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参照国外住房、医疗、交通以及公务等保障制度方面的经验,以市场为配置福利资源的主要机制,把以平均主义无偿福利制分配转变为体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原则的货币工资性分配。把住房、医疗、交通以及公务等方面的补贴,由过去的暗补改为纳人工资的明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医疗、交通以及公务等保障货币化模式,逐步形成一整套福利制度由实物性向货币化转变的政策变革。其具体思路如下。
第一,在住房保障形式上,把直接分配实物住房的形式,改为以货币工资形式支付。与此相适应要尽快建立房地产市场,使市场价格接近居民购买力。在住房保障渠道上,把政府和企事业的行政性分房,纳入市场流通渠道,让公务员户自主选择住房,切断其对政府和单位的住房依赖。建立由市场决定住房资源配置的体制,变政府决策的体制为公务员户自主决策的体制。把公务员工资中只包含少量住房消费补贴,改为公务员工资性收入中含有一定的住房消费,并逐步增加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
第二,把直接提供医疗保健性服务的形式,转变为以货币工资形式支付医疗保健消费,公务员需要医疗保健服务可以直接用货币工资向市场购买。与此相配套,要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市场。在保障渠道上,把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直接的行政性医疗保健服务,转变为医疗保健服务是一种商品,让公务员自主选择医疗保健服务的项目。把公务员工资中只包含少量医疗保健消费补贴,转变为公务员工资性收入中含有一定的医疗保健消费,并逐步增加工资中的医疗保健消费含量。
第三,公务性车辆由直接提供车辆保障服务转变为按贡献或所承担的任务直接提供交通费,公务员需要交通服务保障可以直接面向市场,用货币形式对社会提供的交通服务进行消费,与此相配套,要建立健全交通保障市场。把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性交通服务保障,转变为交通服务是一种市场行为,纳入市场流通渠道,让公务员根据自己的有效需求自主选择交通服务方面的保障项目。
第四,把公务性保障由直接提供公务保障转变为按贡献和所承担的任务提供公务保障费,消费者需要公务保障可以直接面向公务保障市场,用货币形式对社会提供的公务保障进行消费。把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性公务保障转变为公务服务是一种市场行为,纳入市场流通渠道,让公务员根据自己的有效需求自主选择公务方面的保障项目。把公务员工资中只包含少量公务保障消费补贴,转变为公务员工资性收入中含有一定的公务保障费,并逐步增加工资中的公务消费含量。
(三)公务员福利货币化改革中相关立法问题的处理
公务员福利货币化改革,必将涉及一系列的立法相关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是否得当将影响到公务员福利制度改革的效果。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推动我国政治制度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公务员队伍正在向着高素质、专业化的方向发展,队伍结构明显改善,全国500万公务员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已达到62%。当时我国实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像我国这样一个在世界上公务员人数最多的国家,用行政法规来规范公务员制度显得法律效力不高,不够权威、科学。所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前施行了十多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范围、权利义务、奖惩、任用和管理等方面,新意颇多。本法旨在继续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国家竞争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公务员法》中明确表述关于公务员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提出通过科学制定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障待遇,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立法的方式,建立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明确国家、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制度上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同时,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以财政预算的方式,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整体滞后,造成目前社会保障体制分散和改革无序,由于没有相应的立法对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产业部门权力与利益的制约,导致了以部门利益为目标的不同改革模式的冲突,而各自为政的试点改革进而又加剧了这种利益冲突。不仅阻碍了统一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更加剧了原有体制造成的所有制之间、行业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差别,进一步加剧了劳动者责权利的不平等。因此,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政府机构的改革,需要从立法的角度,进一步明确推进公务员福利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实施步骤,这既是公务员福利深化货币化改革的前提,也是完善公务员福利制度的目标。
五、结束语
货币化改革范文篇2
一直以来,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为教职工解决福利住房的规模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得到提高,并且按照北京市政府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提供福利供暖。1978年,北京市进一步明确对市房改部门直管和代管的有锅炉供暖的房屋实行免费供暖办法,所以长期以来也就没有缴纳供暖费的问题。1987年北京市政府141号文调整了锅炉供暖收费标准,规定由承租人单位为承租人缴纳供暖费。1994年8月,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的《北京市住宅锅炉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住宅锅炉供暖管理,由房屋承租人所在的单位缴纳供暖费的办法也依然继续执行。一方面当时居住在校外的人员不多,而且大都属于承租的福利住房面积也不是很大,因此学校除在无偿提供校内住房的供暖外,也一直为居住在校外的很少部分教职工承担了全部供暖费。供暖费作为福利一直是学校的一项重要隐性支出。随着货币化房改的深入,解决教职工住房的途径逐步多元化,不再是单依赖学校解决个人住房问题,而是更多地是走向社会、走向市场,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上市二手房、限价房等。随着购买人数的增多,购买住房面积的增大,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问题越来越复杂,突显出各种矛盾。在住房己商品化的今天,原有的无偿供暖已不适应住房改革形式的发展。
二、高校供暖补贴的现状
高校教职工现在购买的住房相比以前的福利住房,面积都有较大幅度提高,很多都是超出个人职称、职级所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所以各高校也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定了供暖费的补贴标准,除了给予居住在校内的教工免费供暖外,对承租或购买校外房的教职工给予不同程度的供暖费补贴。通过对周边学校的调研,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按住房产权人100%补贴面积标准进行补贴,住房面积低于面积标准的以实际住房面积标准报销,未购产权房或非产权人不报销供暖费,夫妻共有产权按产权份额只报销不超过面积补贴标准的50%面积;2、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的50%额度报销供暖费,双职工按职称高的一方以住房面积100%的标准补贴,住房面积低于面积标准的以实际住房面积标准报销,未购产权房不享受供暖补贴;3、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的50%给予补贴,双职工分别按个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的50%分别给予补贴,未购产权房不享受供暖补贴;4、对核定的无房户,只要未享受过福利供暖,无论个人是否拥有产权房,一律按住房面积标准50%额度分别补贴供暖费;单价统一按现行最高单价即30元计算,补贴额度每年由学校直接打到个人工资账户(此补贴办法类似货币化补贴)。
三、存在问题
1、相同职称人员享受供暖补贴不同。对于居住在学校住房的教职工其供暖全部由学校提供,由于历史原因和提职时间差异造成很多职称和职级相同但住房面积不同的情况,导致其享受到的供暖补贴存在较大的差异,一些住房面积远未达标的教职工,即使自己另外购得商品房也无法享受到差额面积的供暖费补贴。2、无个人产权房无法享受供暖费补贴。目前供暖费的暗补政策只针对个人购买的产权房或承租的福利住房,对于既无福利房又暂无能力购买产权房,租住在个人出租房的教职工无法享受到供暖费补贴。3、购买的商品房经常会涉及到多人共有产权的问题,有时不止是夫妻双方共有,还涉及到与子女共有、继承遗产后出现的兄弟姐妹共有产权等,报销供暖费时情况就会比较复杂和难以平衡。4、居住在无福利供暖的平房区的教职工,按目前规定每年取暖费补贴在北京为400元,这与实际消费在冬季取暖的费用差距较大。总之,各高校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补贴标准,难免会产生不平衡和不合理现象,同时供暖费的暗补政策还会造成供热、用热与交费三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错位情况,难免会因此产生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
四、供暖费货币化改革是发展趋势和必然
住房分配制度走过了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改革,供暖体制也面临着从过去福利性供暖向市场型供暖的转变。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也都越来越利于供暖改革的有效落实。2009年11月10日,北京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明确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的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用户为交费主体。《办法》在2010年4月正式实行,其配套的文件《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也在2010年的3月通过首都之窗征集意见并完善文本,于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其最直接的改革措施就是改变“福利热”制度,转变了采暖与缴费的主体错位现象,明确了供热单位、采暖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将供暖行为推向市场,通过民事法律维护供暖和采暖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促进供暖市场保持健康持续发展,也为供暖货币化补贴打下了基础。
国家自1998年实行住房改革己历经十多年,各地区、各单位己形成了规范统一的住房面积标准体系,而且高校教职工的特点是个人的职级、职称非常明确,依据职称、职级所对应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照一定的比例核算发放供暖补贴,既具有可操作性又相对公平合理。这样对于个人来讲,只要职称相同,享受到的住房面积标准相同,无论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无论是住平房还是住楼房,无论是否己购买到个人产权房,无论其购买的住房面积是否相同,其最终得到的供暖费补贴标准都是相同的。因此,把住房面积标准作为对应标准,每年将采暖费以货币补贴形式发放给教职工个人,既保证教职工权益,又可以较好地适应供热市场的商品化和货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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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次会议主要是对我县前一阶段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回顾和总结,研究部署下步改革试点工作。刚才,同志宣读了县纪委《关于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两个单位负责同志介绍了他们试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希望大家按照《方案》要求,学习借鉴试点单位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切实抓好本单位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工作。下面,我就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立足实际,剖析现状,深刻认识改革动因
领导干部职务消费是与领导活动相伴而生的,是有效实施领导行为的必要条件。在现行体制下,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以货币形式发给领导干部,由领导干部个人自主支配和使用的费用。如工资、津贴、补助和奖金等。第二部分是为方便领导干部开展工作而投入的成本,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在履行职责和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这部分费用目前还不是以货币形式发给领导干部个人,而是以票据形式由领导干部所在机关(单位)记帐支出。如招待费、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学习考察费等。近年来,各级在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方面想了不少办法,出台了不少规定制度,对规范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些办法都是治标的办法,加上相互联系不紧,周延不够,缺乏刚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特别是当前随着各级领导干部工作范围的拓展,职务消费的数额逐步增加,用向不断扩大,而一些相应的监督制约制度不能及时跟进,致使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呈现出无限制的扩大化趋势,既增加了财政开支,又影响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已经成为群众关注的一个热点。具体表现为:一是职务消费尺度模糊,缺乏明确界限。如:招待费管理严的乡镇每年五六万,不严的乡镇每年十来万,有的甚至十六七万。在具体处理上,哪些招待合理,哪些招待不合理,难以界定。二是领导干部职务消费成为财务支出的杂货箱,一些不正之风的“避风港”,什么都以招待费名义入帐,致使开具虚假发票屡禁不止,造成职务消费无序化扩大。三是成为领导干部转嫁个人消费,以权谋私的途径。一些领导干部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甚至将家属、亲友的各种费用,以职务消费的名义转嫁到所在单位或基层,致使一些领导干部不廉洁行为时有发生。据外地媒体披露,有一个县粮食局长由于女儿考上南京某大学,他即让单位在南京设立办事处,配备车辆,租用房屋,名为服务工作,实为服务女儿,四处挂帐万元;有一位乡党委书记出门则由财政所长随同,携带巨款,名为考察,实为玩乐,几年虚报发票余万元。如此种种,可谓一人为官,举家享乐。这种职务消费已变成一些人假公济私、享受奢华、侵占公款的手段,成为我们一些领导干部脱离群众、腐化堕落的催化剂。四是成为影响班子团结和效能的一个重要因素。党政主要领导掌握着开支大权,自己消费自己批,消费随意;而一些副职正常消费难以保障,有的甚至差旅费几年都报不了。由于在职务消费上存在着悬殊和差异,使一些班子成员心理不平衡,容易造成班子之间的不团结,影响集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五是领导干部职务消费也存在着与时俱进的问题。拿通讯费来说,上级规定通讯费用解决到县处级,特殊行业只解决到乡科级。而实际工作中,绝大部分乡科级干部,甚至连村支书、主任都有手机,他们的通讯费用很难说都是由个人解决,这就存在一个变通方式、报销费用的问题,无形中增加了财政开支和行政成本。
为了积极探索解决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诸多问题的有效途径,根据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和源头治腐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市、县领导的要求,去年五月以来,我们在等单位进行了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试点。这项工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纪检监察报》、等刊物相继进行报道,亲自听取了我县货币化改革的专题汇报,省、市纪委其他领导对我县试点工作也十分重视,提出了许多指导性和建设性的意见。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四个试点单位经过近半年的试运行,取得了初步成效,并在实践中探索、积累、总结出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和做法,使改革试点工作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今年,我们将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扩大试点范围。今年新增加了个试点单位,个乡镇,个局委,加上去年的个,试点单位已达到了个。今后还要逐渐增加,不断延伸,并完善配套制度,确保健康运行。力争通过一到两年时间的实践、探索和完善,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成熟的、具有生命力和推广价值的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操作管理办法。
二、顺应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改革信心
顺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实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是从根本上解决领导干部职务消费问题的现实选择。
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都在对职务消费的管理办法进行探索和改革。改革的具体办法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实行货币化,定额到人,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这也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据有关资料介绍,美国总统出国访问时坐的飞机及保安人员所需费用均由总统个人从其专项资金中拨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等许多高级官员的职务消费都是定额到人,包干使用,他们上下班用车都是私家车,费用由个人从包干经费中负担。我国封建社会历代地方官员,在官场中迎来送往的费用,官府并不报销,而是官员个人从朝廷所给的傣禄中开支。从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看,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管理办法正逐步向货币化过渡,如住房改革、医疗改革、年薪制等等都是如此。吃喝和坐车等都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现象,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在我国已加入的情况下,已越来越不适应,必须对其进行改革。职务消费货币化是职务消费改革的方向,是大势所趋,迟早都会走到这一步。
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也是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需要。由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的原因,长期以来,我们在招待费、通讯费、小汽车管理等领导干部职务消费方面管理漏洞大,监督不力,浪费惊人。少数干部用公款大吃大喝,小车来小车去,有的甚至私客公待,公车私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意见很大。近年来,为遏制公款大吃大喝歪风,规范公务用车管理,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发了不少文件,开了不少专门会议,想了不少办法,采取了不少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问题一直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个别地方和单位干部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兑现,机关电话欠费停机,办事业没钱,机关正常开支没钱,但大吃大喝有钱,买高档小汽车有钱。严重脱离群众,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群众幽默地讽刺我们有些领导干部:“手里端着一碗油,屁股坐着一栋楼,一顿吃个大水牛。”是说喝的酒一杯相当一碗油的价值,坐的车相当一栋楼的价值,一桌饭菜相当一头牛的价值。要解决这个问题,一要靠教育,二要靠制度,关键是靠制度。必须从改革入手,以制权、用钱、管人为重点,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措施和有效途径。
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还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任何一项改革都是对利益的再调整,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也不例外。一些同志对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存在误解,以为职务消费货币化,就是把钱发给个人,想怎么花就怎么花;还有的以为改革后工作上必须花的钱也不能花了,怕束缚了手脚,影响了工作和经济发展。这是不正确的。职务消费货币化并不是把所有的钱都发给个人,该花的钱还是要花。关于这个问题,《方案》上已经讲的很清楚。实行职务消费货币化,好处是多方面的:一是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意识,节省开支,杜绝浪费,把有限资金用到发展事业上;二是有利于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增强机关财务的透明度,增强干部之间的团结和信任,避免相互猜疑,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三是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规范领导干部行为,堵塞职务消费的漏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四是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帮助领导干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拒腐蚀,永不沾;五是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职务消费方面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避免领导干部在这方面犯错误,栽跟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也是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改革信心,积极主动抓好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工作。
三、借鉴经验,因地制宜,全力抓好改革工作
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是一项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四个改革试点单位,经过半年的实践和探索,摸出了门道,积累了经验,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操作管理办法,取得了明显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为其他单位进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闯出了一条很好的路子,提供了十分宝贵的经验。他们的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有这么几条:一是广泛宣传发动,提高思想认识。党政“一把手”高度重视,态度坚决。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思想统一,步调一致,干部职工热心支持,积极参与,主要领导精诚团结,配合默契,对改革认识到位,态度坚决,身体力行,积极负责;二是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工作扎实,准备充分,财务清理认真,底数摸得清楚,标准定得合理。三是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在制订方案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认真研究,反复讨论,科学测算,民主决策。不搞一言堂或少数人说了算;四是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对职务消费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监督,并注意总结经验,不断修改完善改革配套制度和操作管理办法,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五是组织健全,责任明确。各单位都成立了改革运行管理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建立了工作专班,任务明确,各负其责。
四个试点单位的工作经验,各单位在改革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很好地学习借鉴,创造性地加以运用,不能生搬硬套。特别是在制定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定额标准时,要根据经济实力、财政状况、消费基数、实际需要以及领导干部的职务、分工和工作量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科学测算,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反复讨论修改,不能少数人说了算。使各项定额标准尽可能切合实际,合情合理。多来几个回合,不要怕麻烦。也不能照葫芦画瓢,硬套其它单位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定额标准。总的原则和要求是,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便利工作,适当节约。改革后职务消费总额要比前三年平均值有所下降。使管理更加规范,班子更加团结,领导满意,群众拥护,各方面关系理顺,人气提升,风气转好,工作更上一层楼。
要突出改革重点,加大改革力度,注重改革的实际效果。尽可能减少公共职务消费比重。要把改革的重点放在群众最关注,与领导干部个人行为联系紧密,且开支的随意性强,管理的漏洞大,容易出问题的职务消费项目上。特别是招待费、交通费、通讯费要作为改革的重中之重。要深入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这三项费用进行实质性的改革。不能新瓶装旧酒,搞形式,走过场,要有突破性进展。改革后,招待费、交通费、通讯费三项费用总额要比改革前有所下降。
改革的具体办法,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而定,不作统一规定,不搞一刀切。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行货币化。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先易后难,逐步深入,稳步推进。能发现金的发现金,不能发放现金的可以采取记帐或发放代金券等方式,一月一结算,年底集中结算。从目前的情况看,一些有条件的单位通讯费可以定额发放给个人,但招待费还不具备发现金的条件。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工作启动后,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职务消费定额使用情况要及时公布,发现弄虚作假、转嫁消费的,要严肃查处。要加强改革的配套制度建设,针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完善操作管理办法,保证改革健康顺利运利。
四、加强领导,精心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工作事关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各单位对此一定要高度重视,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治腐方面的一项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高标准、高质量,圆满完成任务。
一要夯实责任。各单位要成立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领导小组,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分管机关的副书记、副局长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具体抓。要组建工作专班,有专人负责改革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做到组织健全,领导到位,任务具体,责任明确。
二要精心运作。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干部群众反应敏感,各单位的改革方案、额定标准和配套制度在实施前必须报县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各单位在改革中遇到拿不准的问题要及时向县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不要擅作主张,以免造成被动。
三要善于总结。改革投入运作后,要注意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健全完善各项配套制度,不断把改革引向深入。四个单位要注意抓好改革的深化、完善和提高工作,真正为其它单位带好头、引好路。
四要强化督导。县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试点单位改革工作的指导,加强督办检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敷衍应付,搞形式,走过场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改革工作稳步运行,扎实推进。
货币化改革范文篇4
关键词:职务消费;货币化;问题;对策
为了消除干部职务消费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一些地方推行了职务消费货币化的改革,即把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消费费用,如公务用车、公务接待、通讯工具等开支,均以货币形式定额包干到个人,由个人筹划使用。职务消费货币化,是以经济的办法取代供给制的办法,是将隐性支出变为显性收入,它是对传统职务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变革,也是对职务消费者个人利益的调整。
一、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积极稳妥地推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确实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消费领域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重要措施,但就目前一些地方已经或正在进行的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实践看,由于认识不够统一、相应的措施不配套,加上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存在着一些误区,从而削弱了推行职务消费货币化的社会认同度,影响了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推进。
1.职务消费货币化的补贴标准划分过于简单
有的地方在核定标准时,不顾及部门与部门、岗位与岗位之间的差别,没有与单位性质、领导个人分工、实际工作量联系起来,仅按职级的高低确定补贴标准,搞“一刀切”,出现了消费项目有的标准过高,有的过低,脱离了实际情况的现象发生。
2.职务消费货币化的补贴对象界定相对单一
有的地方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适用对象仅限于领导(各单位班子成员),没有考虑一般干部,使一般干部执行公务时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得不到保证,造成一般干部工作上出现不方便导致干部与干部之间的矛盾,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3.将“职务消费货币化”片面理解为工资化
从职务消费货币化补贴发放的方式方法上,不少地方将职务消费补贴以现金形式随工资发放给个人,职务消费补贴变相成了干部的工资福利。还有一些地方在开展了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后,有的干部为节省开支,把一些必要的职务消费取消了,因此影响了正常工作。把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与解决干部职级和福利待遇等同起来。按这种思路搞改革,很容易陷入“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歧途。
4.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与经济发展脱节,“三乱”现象反弹
部分地区没有从现有经济条件出发推行改革。以“车改”为例,有的地方,每月发放的汽车费用补贴上千元,甚至几千元,大大高于领导干部的月工资收入。这些地区地方政府往往由于财力不足,对职务消费货币化项目所需资金,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解决。有些单位为完成此项改革,便搞“创收”,违反规定乱收乱罚,导致“三乱”行为反弹。
5.职务消费货币化认识不到位、运行机制不健全,推进困难
部分地区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个人消费和职务消费概念。把以现金形式的补贴看成提高福利待遇,与高薪养廉混为一谈。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补贴标准不科学、制监督机制不健全、配套措施没跟上,一方面部分地方的领导干部对职务消费货币化这项改革心存疑虑,对改革持观望态度,消极等待;另一方面,有些单位的主要领导怕影响了一把手的权威,引发单位的“无政府”状态,,有一定抵触情绪。
二、推进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对策
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一项创新性的工作,作为一个全新的课题,它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需要不断研究和探索。当前,推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应特别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重点环节:
1.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消除思想误区
推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一定要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消除思想误区,争取广泛的支持和参与,形成良好的改革氛围。
对于决策者来说,要正确把握改革的内涵,坚定改革的信心。要认识到职务消费是公务消费的一部分,用货币的形式将职务消费预算包干到岗位,是从制度上、源头上健全预防公共权利市场化的一项治本之策。要认识到是增强领导干部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意识,密切当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
对于消费主体的领导干部来说,要更新思想观念,支持并参与改革。认识到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遏制职务消费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治本之策。
对于一般干部和普通群众来说,要看到改革带来的明显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自觉支持改革。
2.先行试点,横向拓宽,纵向延伸
在推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时,要按照先行试点,由点到面,先易后难,上下联动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要在对试点单位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切合实际的改革思路和方法措施,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针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完善改革措施。同时,要按照“横向拓宽,纵向延伸”的思路,扩大改革领域。
3.分类指导,重点突破
在推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实施范围上,要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目前,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实施范围,主要集中在较易实行货币化结算的招待费、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等四个方面,这也是群众最关注,与领导干部个人行为联系最密切,且不容易管理的重点项目。因此,要首先在这四个方面取得突破,然后在此基础上,实现由局部向全方位、深层次改革转变,逐步形成一套规范运作、执行有力的制度体系。
4.科学合理地制定补贴标准、界定补贴范围,规范补贴办法
在职务消费货币化补贴标准的制定上,要力求科学。职务消费货币化,是以经济的办法取代供给制的办法。标准过高,有违推行职务消费货币化的初衷;标准过低,则不利于正常的公务活动。因此,科学地确定费用标准十分重要。在制定标准时,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二要坚持适度从紧的原则,三要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参考本单位以前3~5年财务支出确定总额的基础上,科学划分不同档次和标准。对一些特殊部门、特殊岗位,如公安、检察、法院以及抗洪救灾等部门,要考虑其特殊需要,切忌“一刀切”。
在职务消费货币化补贴对象的界定上,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从工作需要出发的原则,合理地界定补贴对象。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补贴而言,不仅要补贴领导干部,也要给予一般干部适当的补贴。就通信工具使用费补贴而言,则应以在职领导干部、特殊岗位人员为主要补贴对象,不宜过宽。
在职务消费货币化补贴的方法上,要严格规范。根据不同费用项目特点,采取灵活机动的考核兑现办法,做到既符合实际,又便于操作。实际操作中,可将领导干部职务消费项目分为“个人职务消费”和“公共消费”两大类。其中,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学习考察费等列为“个人职务消费”;办公费、招待费、会务费列为“公共职务消费”。“个人职务消费”可进入实质性货币化发放阶段,节余全部归己。“公共职务消费”可定额到人,包干使用,超支自负,节余滚存到来年或按比例奖励给个人。
5.建立监管机制、完善配套措施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核定的职务消费货币化费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以防止严重超支、弄虚作假、转嫁消费现象的发生,保证改革效果。在具体操作上要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要严格审批程序。所有职务消费项目在单位财务中设立专账,公共职务消费项目的使用和开支,由单位主要领导与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个人职务消费项目的使用和开支,由领导干部本人经手或征得同意后实施。二是要严格结算程序。由各单位职务消费管理办公室牵头,经办人参与核定消费费用,然后实行货币结算。三是要严格监督检查程序。这是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通过建立专账、实行专项审计,严格审批制度,坚持公开制度,严肃党纪政纪等措施,实施有效监督,为改革顺利进行提供有利保证。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保证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顺利进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然触及各方面的利益,要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必须注意落实配套措施。在改革的实践中要做好从以下五个方面的结合工作。一是要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结合起来。通过规范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努力实现同级同薪,遏制一些机构谋取部门利益的冲动,起到源头预防的作用,为推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要与推行部门预算结合起来。推行部门预算,可以防止支出向下级单位“转嫁”,同时,也可防止挤占其他支出项目。还有利于领导干部转变观念,科学理财。三是要与建立有效的市场保障机制结合起来。当前要引入市场机制,尽快建立完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在用车、就餐等方面提供便利、便捷的服务。四是要与进一步推进机构改革结合起来。坚持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转变职能,做到减人、减事相结合,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五是要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相结合。坚持全面、透明、规范的原则,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探索和完善公开的方式,把实行政务公开与改进领导干部和机关作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政府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和治理腐败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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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化改革范文篇5
公共政策评估方法把经验主义和规范的能纳入评估的所有要素都结合起来。主要围绕四种相关的论点展开:技术-分析论点:项目验证。利用传统政策评估通行的工具对项目结果的效率进行测量,通常由成本与效益的比率来分析,验证的基本问题是项目是否达到了既定目标。相关论点:情景确认。确认的焦点是特定的项目目标与发起项目的情景的关系;确认检测的是项目要影响的情景背后的认识和设想,确认的基本问题是项目目标与问题情景的相关性。系统论点:社会论证。在该层面上,政策评估从具体的情景转向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系统。其基本任务是表明政策目标为现实社会提供了价值。意识形态论点:社会选择。论证转向了意识形态和价值问题,重点分析项目实施是否有利于解决社会的价值矛盾。
四个阶段的评估,从具体的经验主义问题扩展到了抽象的关于生活方式的规范问题。弗兰克•费希尔认为“政策辩论的逻辑把四个互相关联的论点联结在一起,而不是单一的意识形态的计算。其目的并非给特定的问题‘插入’答案或者满足实现设定的方法论上的要求,而是要对人们在探索各个推论性阶段中出现的各种考虑进行一项公开而具有可塑性的探索。”下文用弗兰克•费希尔的公共政策评估方法来对货币化公车改革进行一个系统的评估。货币化公车改革的评估货币化公车改革模式以广东珠三角为代表,广东省第一个实行货币化公车改革的是东莞市沙田镇,“车改”当年,交通费用就从84万元减少到38万元,节约率达54%。下文从四个层面,从实证评估与规范评估的统一来对货币化公车改革模式进行验证和评估。
(一)货币化公车改革项目结果评估:成本—效益分析
这一阶段的评估我们主要运用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来对几个地区的货币化公车改革模式进行定量的评估,来判断这一模式的改革是否达到了预定的目标。首先从几个地区货币化公车改革前后的公车消费的数据来分析一下公车改革的成果。“广东省珠三角地区货币化公车改革效果明显,如佛山市5个区‘车改’后当年财政节约5302.96万元,节约率为27%”。“北京市西红门镇于2004年底对外公开的数据显示,车改实施三年后,财政支出较车改前年均节省180余万元”。“据南京市纪委统计,车改单位以往一年实际支出车辆总费用约6000万元,车改后的2004年总费用仅为4242万元,约降低了29%”。“齐齐哈尔市级领导取消公务用车据统计,仅第一批参加车改单位公车,车改后,财政支出交通补贴仅740万元,节省2856万元”。“夏各庄镇是北京平谷区第一个车改试点,以2005年上半年车辆开支测算,6辆公车每年开支需68万元,车改后每年只需发放41万元交通补贴,降幅达40%左右”。下面我们通过图表的形式更直观的反应车改前后费用的变化(见图2)。从几个省区的公车改革前后的花费不难看出,从节约行政成本这一目标看,我国的公车改革是成功的。但是成本—效益分析完全依赖于能否把货币价值赋予经济和社会因素中,费用和效益的分配虽然是公车改革中心考虑的一个方面,但应该认识到货币化公车改革中一些价值和目标因素是无法通过货币价值来衡量和体现的。
(二)货币化公车改革目标的评估:情景确认
货币化公车改革在第一阶段的评估中虽然证明是成功的,但是有必要接受这一阶段的评估。分析货币化公车改革是否合逻辑性,是否真正达到了改革目的。货币化公车改革中行政人员更多的是关注如何用更低成本来完成工作任务,而对行政行为的后果如何却很少思考。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行政人员应该意识到他们是“公共资源的管家、公民权和民主对话的促进者、社区参与的催化剂、街道层次的领导者”。登哈特提出的新公共服务的七条重要理念中指出公共行政官员必须促进建立一种集体的、共同的利益观念。这个目标不是要找到个人选择驱动的快速解决问题的方案,而是要创立共同的利益和共同责任。可见,提高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货币化公车改革追求的不仅是行政成本的减少,怎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在经过第一阶段的对各地货币化公车改革实践的成本—效益分析之后我们得出货币化公车改革方案能够节约经费,但这里面仍然存在问题。在实际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地方仅仅是为了改革而改革,形成了片面的行政效率观,一些行政机构为了达到降低公车消费成本的目的,忽视了他们的职能,忽视了对货币化公车改革的价值前提的追问。公车改革的目的并不仅仅是行政费用的数目的减少,更高层面上的正确的履行政府职能,改善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才是最终目标。货币化公车改革后行政成本的确减少了,但为老百姓所办的行政事务也减少了。钱发放到个人手中后,并不能保证官员们将其恰当地用在工作用车上。同时由于补贴等级不同,处于中低补贴等级的工作人员为了节省花费而把一些应该办的行政事务搁置不办。这样就与提高行政效率、提高公共服务的目的背道而驰,结果使公车改革走入了一个误区。
(三)货币化公车改革的目标评估:社会选择
在这一层面的评估中,把货币化公车改革制度放到了更大的社会系统。这一形式也引起了社会的一些质疑,一些人认为这种改革的动机与效果相悖离。本文主要从以下方面来考虑:货币化公车改革的价值前提。实施的货币化公车改革是否出自社会—公众的客观需求,如果仅出于政府自身主观的行政效率的追求就不具有价值意义。不可否认,一些地区改革的价值前提仅出于政府自身行政效率的追求,并未把社会与公众的利益考虑在内。货币化公车改革是否能够代表民意。在货币化公车改革中政府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执行者,这难免会让人质疑改革能否很好的代表公众的意志。在车补环节人大是否发挥了应用的作用?很多地方在制定具体补贴方案的过程中都是政府内部一手操办,并没有听到人大的声音。另外,公车改革节约的费用带来财政预算的变动,宪法规定预算变动审核属于各级人大职责范围。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财政预算是否经过人大的审核?这些都是值得考虑的事情。公车补贴的多少和具体补贴标准是否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公务员是为人民服务的群体,给公务员的车补,每一分钱都来自纳税人。对于给公务员公车补贴的多少,具体参照的标准,作为纳税人应不应该有发言权?是不是应该通过听证会的形式给他们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笔者认为,货币化公车改革这项政策与我国行政改革的大环境是相吻合的,但是与我国社会制度运行的基本准则还存在相悖的地方。因此,在进行货币化公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首先保证整个政策制定的程序的合理性和民主性;在具体补贴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上必须充分的听取人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实现货币化公车改革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货币化改革范文篇6
关键词:公务用车货币化模式半货币化模式
一、引言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然而政府部门公务用车制度却仍然沿袭着建国初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相关政策。近十多年来,政府部门公务用车的诸多问题越来越多地被社会所关注和诟病。为贯彻“节约行政”和“廉洁行政”的理念,我国相关部门近二十年来出台了大量用于规范公车购置、使用和维修的制度改革规定,用以解决我国公务用车现存的“公车私用”“成本高昂”“效率低下”等严重问题。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政府必须对当前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而如何、设计、优选并运用切实可行的政策工具将对我国的公车治理问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分析我国现有的公车改革政策工具、权衡不同政策工具的优势和缺陷、厘清当前政策工具存在的问题,在全国车改第三次高潮的初期,就显得格外有价值和意义。
二、我国公车改革政策工具
众多学者对我国的公车改革政策工具进行了分类,但是大体上还是根据其货币化的程度不同,分为三种模式:规范化模式、半货币化模式和货币化模式。
(一)规范化模式
又称为强化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在不改变现行公车制度的基础上,在加强公车管理上做文章,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公务用车管理的规范化,控制公车浪费,改善机关形象。从全国各地区运用这种模式的公车改革实践来看,强化管理的政策模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各机关现存的公车进行监管:制定统一油料添加和车辆维修制度、为公车发放特殊牌照进行监管、节假日和非公车使用时间对相关公车进行车位和入库的监管等。
(二)半货币化模式
又称为公车租用模式或内部有偿服务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对公务用车进行集中管理,模拟市场实行有偿服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市场运作来解决公务用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节约财政开支。这一种改革模式主要有以下相关政策措施:取消所有领导干部配备的公务用车,全市各单位现有车辆全部移交新组建的相关机关或者招标的出租车公司管理;发放交通补贴;政府鼓励公务员自购小车;多余车辆拍卖等。
(三)货币化模式
又称为岗位补贴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取消或保留少量公车,发给公务员一定的交通补贴,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公务交通消费的货币化和公务用车的市场化,节约财政开支。这种模式是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通行的模式,也是目前我国各地区和单位采用最多的一种模式。
三、公车改革政策工具对比分析
公车制度改革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制度变迁的过程,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为我们对工具有效性的分析提供了基本框架。其中的产权理论、成本收益分析以及制度变迁的可行性因素都可以作为评价公车改革工具有效性的重要工具。
(一)产权效率分析
在我国传统的公车治理模式中一直存在宏观的产权失灵。新制度经济学特别强调国家作为产权的决定者为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带来的利益。但是,统治者在产权的界定中总是一方面追求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是社会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也在界定不良产权,以获得政府利益最大化,这种矛盾角色也造就了诺斯悖论。因此,我国车改的关键问题应该建构为如何引导开展有效的制度变迁界定有效的产权形式,而不是如何在原本已经不再科学的制度上完善和修改。
1.规范化政策工具:并不改变当前公车的产权结构和利益格局;
2.半货币化政策工具:本质上并不改变公车公有的产权结构,但是通过公车外包或者集中化管理的形式,是分散的产权得以集中,是产权制度更加有效;
3.货币化政策工具:从根本上改变公车产权,是最无效率的公有产权转变为最有效率的私人产权;
从产权制度的有效性来看,当前实施的货币化政策工具无疑是最为有效的一种工具;而半货币化政策工具虽然没有在实质上改变公车产权,却通过集中化形式增强了公车产权的有效性;规范化政策工具完全没有涉及产权的改变,仍然只是在原本无效的公有制产权下做文章。
(二)成本收益分析
制度变迁的本质是目标模式对起点模式的替代,因此无论是强制性变迁或者诱致性变迁都必须遵循成本收益比较的原则,公车制度的改革也不例外。所以,对比三类不同的制度变迁政策工具的成本收益是一种有效的评价方式。
经济收益:从我国各地公车改革的结果来看,运用半货币化和货币化政策工具的地区行政成本的都有较大比例的降低,如:浙江杭州、云南昆明等地;而由于规范化政策工具主要是通过强化管制的方式,所以很难从短期内反映出其经济及收益。
政治收益:政治收益主要是指政策施行之后公民对政府形象和政府公信力的改善状况。从货币化和半货币化的进程来看,我国各地主要的反对意见在于补贴标准指定的标准不合理,其中辽宁长阳市市长公车货币化补贴额达到8万一年的事件引起了社会极大矛盾。社会普遍质疑政府在货币补贴时的变相加薪嫌疑,所以这两种车改模式的政治收益较低;而规范化模式车改通过强化管理的方式很容易使社会认可政府廉政形象,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其政治收益较高。
社会收益:主要指政策实施后社会效率的改善情况。其中,货币化车改模式虽然是市场机制为公务员提供公务用车是具有社会效率的,但是由于补贴是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导致部分公务员以少办公务或者不办公务的形式来节约补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的整体收益;半货币化政策工具由于将公车集中租赁管理,但是群攻国大部分地区反映的租车手续繁杂等现象极大的损害了社会收益;规范化政策工具的使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带来较高的社会收益,因为许多地区确实由于采用了规范化工具而导致行政系统的规范化和效率化。
从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来看,货币化和半货币化政策工具的经济收益是高于规范化管理的;而规范化管理在短期内的社会收益和政治收益却高于前两种政策工具,但是由于规范化车改难以触及深层次的产权制度和利益格局,这种模式实际上是难以在长期的公车制度中占据一席之地的。
(三)制度变迁阻力分析
制度变迁成功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制度的可行性。从全国的情况出发,虽然近年来各地多采用货币化的政策工具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这种激进式的政策变迁往往会过分促动政府部门的既得利益,如果难以通过货币补贴弥补其损失的话这种车改模式是相当难以推行的;而半货币化车改模式虽然也对利益格局有一定改变,但是对利益集团经济和心理上的冲击较小,制度变迁阻力相对较小;规范化模式由于完全没有改变既定利益格局,只是加强了监管,所以是最容易被利益集团接受的。
货币化改革范文篇7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等规定(参照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做法),现就我市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的要求
做好我市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兑现工作,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一个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分工专人负责,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
二、实施办法
1、发放对象: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住房优惠政策是指:已按房改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落实侨房政策房、集资房等,下同)的或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但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并且**年7月1日(含7月1日)之后仍健在的厦门市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2、发放标准:
(1)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离休干部离休费中特区津贴所对应的职务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2)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按离休时工资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其中:离休时工资所在地在思明区、湖里区的每平方米货币化发放总量为450元,在集美区、海沧区的为300元。
1997年7月1日以后购买商品住房的,未达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个工龄以上述标准为基数增发0.7%住房货币化补贴。当实际购房面积小于未达标面积标准时,按实际购房面积增发0.7%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年前离休的,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年以后离休的,工龄计算到**年。
3、发放方式: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三、操作程序
1、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厦门市离休干部住房情况调查表》,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对填报内容要认真进行审查。
2、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离休干部的申请填报情况审查后,要将《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个人情况公示表》张榜公示,公示期10天。
3、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核实,并对《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个人情况登记表》和《厦门市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登记报备表》审定后加盖单位印章。
4、申请人所在单位将《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个人情况登记表》和《厦门市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登记报备表》各一式五份送市委老干局生活待遇处,输入电脑后,报市房改办登记报备。
5、市房改办审核后,出具《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核定意见书》。
6、由市委老干部局生活待遇处按市房改办核定意见书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一次性办理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兑付。
7、以上所需填报表格,可直接从厦门国土资源与土地房产管理网下载。
四、资金渠道
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由市、区财政按规定核拨,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由市、区财政按事业经费差额补助比例拨补,其他的由单位自有资金(包括单位售房款)解决。原事业单位改制后、确实无力支付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补贴的,经主管部门、市房改办审核确认后,分别由市、区老干部局汇总向市、区财政申请,经批准后,按财政分级管理的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核拨。
五、其它事项
1、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委老干局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事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补贴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凡违反规定领取、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除追回领取的货币化补贴款外,将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违规当事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货币化改革范文篇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19*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市县已按照《通知》精神出台了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许多市县已经建立住房货币化分配体制。但少数地区由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政策还未落实等原因,使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仍然难以真正启动。为此,根据《通知》精神,现就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稳定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渠道是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前提和根本保证。各地财政和建设(房改)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落实工作,使住房分配货币化真正落到实处,确保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按《通知》规定应该发放住房补贴的地区,应以不低于19*-19*年3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平均支出为基数,尽快将其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并在以后年份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19*-19*年期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投入较少,或19*年底前的职工无房、未达标较多,且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可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住房货币化补贴。各地区、各单位出售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收入,在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及房管机构改制资金后,要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并制定出使用计划。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多渠道筹集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顺利实施。
货币化改革范文篇9
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理入职工工资,建立适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在市政府制定的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坚持从我区财政和全区各单位的承受能力出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综合配套,平稳过度。
三、主要内容
从20*年1月1日起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不再进行住房实物分配。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有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是:
(一)实施范围和住房补贴对象
实施范围: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团体和区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方案》,也可以参照《*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区属企业参照执行《*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和建档工作按《*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意见》执行,也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我区不再另行规定。
住房补贴对象:*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已达到住房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20*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实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的办法,作为住房补贴,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后,单位不再给予其他住房补贴。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到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方式
住房补贴以职工个人为单位进行货币分配,改变过去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实物分配,不再按家庭中最高职务的职工考虑家庭住房面积标准。配偶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按职工各自住房规定面积标准分别计发职工个人住房补贴。
1.*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参加工作满25年的,购房时一次性全额发放住房补贴。参加工作未满25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住房补贴,差额部分在今后的工作年限内分次或一次发放。
职工取得一次性住房补贴后,职务或技术职称等晋升的,给予级差补贴。
2.2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0%,其中,单位缴交25%,职工个人缴交15%。
(三)住房补贴的构成
单位面积住房补贴由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
住房补贴的公式为:
住房补贴=(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住房规定使用面积标准-现有住房使用面积)×建筑面积系数
基准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2-职工个人负担额
其中:职工个人负担额=上一年度职均年工资×4÷60平方米
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1993年末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
20*年,计算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00元,全市职均年工资6370元。
基准补贴额825元=2500元÷2-职工个人负担额425元(6370元×4÷60平方米)
工龄补贴额按出售现住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20*年,年工龄补贴每平方米6.5元。
基准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测算一次,确定当年的补贴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我区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住房补贴的规定面积标准
机关职工住房规定面积标准,按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2号)规定标准执行,(不论是否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均执行行政级别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住房规定面积标准,按我市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时确定的面积标准执行;工作年满25年的科员和办事员,住房面积标准上靠一个档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级职级人员住房使用面积标准如下:
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正局级95平方米,副局级85平方米,正处级80平方米,副处级70平方米,正科级60平方米,副科级50平方米,科员、办事员48平方米,工龄满25年的科员、办事员按50平方米标准执行。
事业单位中执行专业技术职工工资的专业人员:
正高职95平方米,副高职80平方米,中级职称60平方米,初级职称50平方米。
机关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及普工:
高级技师80平方米,技师60平方米,高、中级工50平方米,普工48平方米。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区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资金;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资金;出售自管公有住房的资金;其他可转化的住房资金。
(六)住房补贴发放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住房补贴发放的轮侯制度,由过去排队分房改变为排队领取住房补贴。各单位根据本人申请,综合考虑申请买房职工的现住房、工龄、职务和当年住房补贴资金数额等因素,确定申请购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
(七)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1.各部门、各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由区房改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每年所需住房补贴资金计划指标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区房改办,由区房改办负责汇总,并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住房补贴分配计划,报区住房货币化分配领导小组审定,在提交区政府批准后下发各单位执行,住房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市政府制定的《*市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办法》执行。
2.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发现金,职工购房时,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经批准后以转帐方式划转售房单位。
3.职工调离本市、出国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补贴;离退休职工不再购买住房的,可提取本人的住房补贴;职工去逝的,住房补贴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规定提取。
四、具体方法和步骤
区直各部、委、办、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预算单位为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基准单位;事业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纳入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具体要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将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分为二个阶段。
首先,召开全区动员大会;之后,各单位要成立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机构,组织干部、职工认真传达贯彻市、区有关文件精神,深刻理解,领会政策内容,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高对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意义的认识。各单位要责成专人,参加区房改办组织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培训班,负责对本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具体工作。
其次,职工现住房面积的核定。主要任务是依据《*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面积核定办法》,核定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现住房面积。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工作,并建立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各部门、各单位为做好此项工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核定工作,按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建立监督机制。职工现在住房情况,由本人申请登记,单位核定,公开张榜公布,接受群众举报监督,经组织调查核定,核定现住房面积,认定住房补贴对象和住房补贴面积。
第三,建立职工住房档案。主要任务是依据《*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意见》,建立本部门、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建档工作,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并在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用软件将《职工住房档案》、《*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核定明细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核定和变动情况汇总表》报区房改办,并由区房改办统一负责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管理。
第二阶段主要工作是:
(一)落实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二)依据轮侯制度的要求,核定住房补贴金额,确定申请购房职工补贴发放顺序,制定轮侯制度,原则是:(1)新职工按月缴交公积金;(2)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3)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4)住房面积未到达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5)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的差额补贴;(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20*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三)各单位对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应及时记入职工住房档案,职工调离单位时,其住房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并转交调入单位。
今后,每年年末,各单位根据当年职工住房补贴情况,应及时调整职工住房档案,每年第一季度,各单位须将上年度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和职工住房变动情况,用软件提供给区房改办,区房改办依据各单位提供的资料,变更职工住房档案的内容。
五、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是整个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到每个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是群众关心、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各级领导和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扎扎实实地工作作风,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
(二)加强领导,纳入重要工作议程
贯彻和落实《*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和《*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意见》是我区今年房改工作的重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摆上重要的工作议程,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是在初期职工住房情况调查登记和建立住房档案阶段,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要派专人具体负责,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积极措施,务必把这项工作领导好、组织好、落实好。
(三)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
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性、群众性很强,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坚持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方针。各单位要精心组织,过细工作,妥善处理好有关问题,化解矛盾,保持稳定,使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这项改革。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1.人事局负责核定我区应参加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行政单位及事业单位的机构和部门。
2.财政局负责核定应由财政解决的房补资金的部门和单位,以及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解决房补资金的单位和部门,由财政确定提取比例。
3.监察局要对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及建档工作实施全过程监察,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纳入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确保这项改革有序、平稳地进行。
4.审计局要对全额和差额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行解决房补资金的来源及提取比例进行监督,防止乱拉乱套资金,既保证资金来源的合理,又不能减低提取资金的比例。
(五)严肃房改纪律,坚强监督检查
严肃房改纪律,加强房改纪律检察,对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落实关系重大。因此要严肃纪律,强化管理,规范操作。各单位要按照《方案》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货币化分配。职工住房的登记建档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基础环节。各单位要建立监督机制,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如实填报住房情况,各单位要认真审定职工填报的住房情况,不能走过场。各单位要认真执行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财政、监察、人事、房改部门坚强监督检查。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成立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领导小组:
货币化改革范文篇10
一、我市公务用车改革的基本情况
我们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的原则,***市领导干部公务用车货币化的改革探索分两个阶段四个层次,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一是试点探索和记帐式消费阶段,时间为200*年至200*年**月。二是全面推行货币化改革阶段。时间是200**年**月至今。四个层次为乡镇(办事处)、县(市、区)直属部门、县(市、区)"四大家"领导、襄樊市直部门。公车消费货币化改革成效显著,消费成本大幅度降低,全市102个乡镇(办事处)交通费核定支出为525.21万元,比改革前的1311.79万元减少786.58万元,下降59.96%。
(一)乡镇(办事处)公务用车改革情况
乡镇(办事处)领导干部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在2001年试点基础上,于2003年3月纳入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同年9月在全市102个乡镇(办事处)全面推行。除6个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山区乡镇(办事处)各保留一部公车外,其他96个乡镇(办事处)全部取消公务用车,共拍卖公车295辆。取消公车的乡镇,领导干部的交通费实行总额控制,限额补贴,核算到岗,分解到人,超支自负。乡镇(办事处)交通费总额,每年分别控制在45万元-6万元不等,党政正职交通费补贴每人每月600元-800元,其他班子成员每人每月100元-400元。同时,考虑到一些特殊公务活动和重大紧急任务的需要,老河口、谷城、宜城等县(市)设立了应急公务交通费,限定额度(一般为每年1-2万元),严格管理,报批使用。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取消公车的乡镇(办事处)交通费使用和发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按月随工资货币化发放。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是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办事处),共53个,占52%。二是不发放交通费给个人,实行记账式管理。采取这种方式的乡镇共49个,占48%。乡镇根据交通状况和本地出租车业发展情况,在租用车辆时,又主要分为统一固定租用车辆和不固定租用车辆。保留公车的6个乡镇,交通费用扣除车修、保险等公共开支外,剩余交通费定额包干到领导干部个人,包干费用有的以货币化形式发放给领导干部个人,有的采取记账核销方式。
(二)县(市、区)直属部门公务用车改革情况
县(市、区)直属部门公务用车的改革试点实行点面结合的办法。先行改革的老河口市直属部门实行整体改革,其它县(市区)选择3-4个直属部门进行改革,运行模式基本一致。老河口市于2003年8月完成市直单位领导干部公务用车货币化整体改革任务,其改革的办法标准与乡镇基本一致。该市除公检法机关及防汛、医疗救护保留公务用车外,其他部门一律取消公务用车,按标准发放交通补贴。
(三)县(市区)"四大家"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改革情况
我们选择了老河口市作为市"四大家"领导干部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试点单位,根据领导干部前三年平均用车情况核定每年交通里程,再换算成用车费用,实行限额包干,每人建立单独账户,记账式消费。"四大家"正职年交通费用3.5万元-4.1万元之间,副书记(含常务副市长)3万元左右,其他班子成员2.5-3万元左右(均不含司机工资)。
(四)市直试点单位情况
市物价局作为首批市直试点单位于2003年12月进行了公务用车改革,该局原有5台公务用车,改革后,除保留一辆应急公务用车外,其它车辆全部封存,领导干部和其他机关干部一律按月随工资发放交通费补贴,市旅游局公车改革也于2005年元月开始运行,其模式与物价局一致。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从2001年以来,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的部署,我们以老河口市为试点,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市推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这项工作从一开始就受到中央纪委、省纪委的高度重视。在公务用车消费货币化改革过程中,我们始终注意突出"两个重点",抓住"三个关键环节",坚持"四个原则",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两个重点":一是改革对象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二是在操作环节上以核定标准为重点。
"三个关键环节":一是组织发动和制定方案。各地、各单位都成立了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组建了工作专班,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务用车消费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并召开了动员会,进行了认真地安排部署,做好宣传发动和思想教育工作,保证了货币化改革的顺利进行。二是摸底定标。领导干部个人交通费补贴标准,根据前三年消费基数及领导干部的职务、分工和实际工作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划分若干档次,定额到人,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三是运行管理。各地、各部门严格操作程序和管理办法,实行"货币化控制、市场化消费、社会化管理"。
"四个原则":一是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各地在改革进程中,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运行过程中,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节约支出,减少浪费原则。各地在改革过程中,以改革前三年的平均数为基数,并适当下调一定比例,确定交通费总额。三是简化程序,便于操作原则。交通费每月随工资发给个人,由个人根据工作需要自由支配,节约归己、超支不补。四是有利工作和调动积极性原则。在核定领导干部交通费补贴时,坚持做到既能满足正常公务消费需要,还能在勤俭节约的情况下略有节余,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
从我市改革运行的情况来看,改革的主要成效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降低了行政成本,从源头上防治了腐败。公务用车实行货币化改革后,交通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单位不再养车,不再报销任何有关车辆的费用,从源头堵塞了漏洞。
二是转变了工作作风,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实行公车改革之后,乡镇领导安心基层坚守岗位,下乡骑摩托车、自行车成为新风气,"走读"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乡镇干部联系农户、下田间地头的多了,和老百姓的距离拉近了。
三是增强了改革信心,营造了车改的良好氛围。绝大多数干部认为公车改革是大方向、大趋势,对改革是支持和拥护的。乡镇机构改革即将全面完成,乡镇职能定位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的消费观念进一步更新,有利于车改的深入进行。
四是增进了班子团结,调动了班子成员的积极性。改革后,领导干部特别是副职领导干部拥有了消费支配的主动权,方便了工作开展,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在市纪委组织的问卷调查中,97.1%的副职领导干部对改革持支持拥护的态度。
三、当前公务用车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上下改革不联动。上级机关及领导沿用传统工作方式方法,给改革单位带来诸多不便。如:乡镇取消公车后,上级领导经常让乡镇干部到县城开会、汇报工作、处理信访等,乡镇主要负责人甚至平均每1.3天接到一次会议通知,有的领导下基层检查、调研,仍然热衷于让基层干部迎来送往、全程陪同,基层难以招架。
(二)开展工作不方便,降低了工作效率。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遇有突发性事件、紧急公务时,一时难以找到交通工具,易误事。二是迎接上级领导干部检查指导工作时,交通工具不合拍,跟不上。三是正常工作受影响。在经济欠发达、财政困难的地方,由于交通费补贴标准低,一些领导干部在外出时首先考虑的是经费开支问题,影响了一些干部向外跑项目、争资金、洽谈协商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
(三)标准核定不够科学,与工作需要不相适应。乡镇普遍反映,交通费补贴在考虑社会平均消费水平、可承受能力基础上基本按职级确定标准。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同职级干部之间的平衡,但并没有与分管工作的工作量大小、实际职务开支的多少挂钩,极少数作风漂浮、工作消极应付的干部往往能够出现节余,而那些真正承担任务重、工作扎实的干部,消费补贴不够用,2004年乡镇机构改革后,实行书记、镇长一肩挑,领导班子职数也由15人精减为9人,工作量大大增加。加之,汽油价格持续上涨等因素,租车费用也相应增加了。
(四)因财力紧张或未纳入财政预算,交通费补贴难以兑现,使公车改革难以为继。乡镇虽然是一级财政,交通费补贴也纳入财政预算,但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收入来源减少,公务用车消费的费用难以保证。各地直属部门公车改革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交通补贴费用靠各单位自筹,补贴经费难以保证。
(五)配套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力。公务交通费发给个人后,由于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以至于有些地方单位出现了转嫁消费、行政不作为或工作消极应付等问题,
(六)退休干部公车改革难以确定。为退休干部发放公车消费补贴的做法,在一些地方基层有不断蔓延之势,人为地使违规消费行为"合理合法化"。既违背了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初衷,也给当地公车整体化改革带来了政策性的困难。
四、进一步完善公务用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一)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大力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通过给干部群众算大账,算细账,让干部群众明白改革的必要性。要向各级干部讲明职务消费的含义,彻底消除把公务用车补贴当成福利待遇、身份象征的错误观念。要注意总结、宣传改革成功的典型事例,让干部群众看到希望,增强信心,同时,要加强对改革单位的引导和指导,确保改革不走弯路,健康发展。
(二)因地制宜,适时修改调整改革办法和交通费补贴标准。对于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要因地因时科学解决,并赋予县(市、区)、乡镇一定的自主权。对于已形成的基本经验做法要扩大领域进行推广,对于不切合实际的措施要及时纠正,不断完善。
(三)健全完善与公车改革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各地各单位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工作要在上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政府主管,财政部门主抓,纪委监督。同时设立管理办公室和监督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政策,负责全市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经验总结、推广工作、组织协调、督办落实等工作。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各地落实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方案、相关政策情况监督、检查,查处改革中违纪违规问题,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相关监督制度等。二是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在巩固乡镇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县(市、区)直机关改革进程。可在县(市、区)选择试点探索组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将公务用车相对集中,模拟市场租车计价方式,向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偿用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