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制裁范文10篇

  经济制裁范文

  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其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据K·A·伊利沃特(K·A·Elliott)和G.C.哈夫波尔(G·C·Hufbauer)对1914年到1998年170件案例的分析,150多件发生在战后50多年的时间里,而在90年代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发生了50多件。

  通观战后国际经济制裁实例,可以得出所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也是应用最普遍的即战略禁运。禁止向被制裁国提供核武器、常规武器和军民两用技术产品,阻止高科技及其产品进入被制裁国;而在通常没有必要进行战略禁运时,一般综合贸易禁运。对被制裁国实行进出口禁运以及资金与人员往来限制。此外还有专项贸易禁运。重点选择关于被制裁国国计民生的若干贸易项目进行禁运。被选择的项目通常是粮食和石油等。

  国际经济制裁的特点

  首先是强制性。在强度上经济制裁是介于外交手段和军事手段之间的一种手段。制裁方为达到目的,不会顾及被制裁方的感受。

  其次是对抗性。制裁者在实施制裁的时候从不掩饰自己所要制裁的对象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这就使得制裁者与被制裁者之间处于一种公开的对抗状态。

  此外还有相关性。经济制裁是使双方利益均受损失的双刃剑,而且制裁还会影响到第三国的利益。经济关系越密切,所受的损失就越大。经济制裁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大多数的制裁难以成功,因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仅制裁国的公司有可能违背政府意旨而行事,而且制裁联盟的成员国也会各行其事,从而使制裁效果大打折扣。

  国际制裁的核心问题是效率问题,即如何以最小的代价,最少的时间达到是对方屈服的目的。伊利沃特等对大量案例的实证分析后发现,经济制裁的成功率在不断下降,1938-1972年间,迫使对方做出让步、达到制裁预定目标的为67%,1973-1990年则下降到22%,即使在90年代,经济制裁的成功率也只有大约1/4。在影响经济制裁效率的因素中,首要的是目标国所承受的经济成本。伊利沃特的统计发现,大多数成功的案例中,制裁所造成的成本超过目标国GDP的2%,而失败的案例中这一比例不到一半。

  经济制裁的所造成的损失是要由民众来承担的。一般来说,经济制裁会造成民众的损失,导致民众对政府不满,进而影响政府的决策。这个假设是建立在受制裁政府是民选政府的前提上的。假若被制裁的国家政权不是民选政权,那么制裁的效果值得推敲的。例如像朝鲜这样的国家,政府控制了全部的媒体,民众得到外部消息的唯一来源就是官方消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稍作煽动,民众对所遭受苦难的痛苦情绪很容易就转化为对制裁方的仇恨。这样不仅达不到发动制裁的目的,反而使受制裁国的政权更加稳固。海湾战争后,联军对伊拉克的制裁一直延续到2003年,大大地削弱了伊拉克的实力,从而为后来的军事行动铺平了道路。但是制裁的最初目的——希望伊拉克人自己反抗来推翻萨达姆政权—无疑是失败的。

  经济制裁往往对制裁国自身也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失。例如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为了迫使苏联撤离阿富汗,对苏联发动了粮食禁运,随后又发动了油气管道禁运。对苏联的粮食和油气管道禁运严重损害了美国农场主和工业企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利益,最后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美国后来不得不主动取消了这一制裁。当然这也和阿富汗战争的进程和国际形势的转变有关。美国七八十年代对伊朗和利比亚的资产冻结,既包括保存在美国本土的两国资产,还涉及到美国银行海外分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中的资产。其实施不仅引起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的法律冲突,损害到该地的主权和金融界的利益,也损害了美国金融界的利益。"从更广阔视野看,更重要和攸关美国国家利益的是,客户对美国银行服务能力的信心的丧失,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这类顾客离开纽约或美国其他市场,到诸于伦敦这类被认为能够提供比较公平环境的外国市场"。据国际经济研究机构在1995年的报告称,制裁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在150亿到190亿美元之间,并且影响到约20万工人的就业问题,其结果必然引起相关行业的不满。

  至于民主国家之间,政治体制越发成熟,国家间的联系日趋紧密,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做出会受到制裁的行为,更不用说去制裁别人了。

  所以,有时候,往往制裁不一定给力,直接采用军事手段,才是最有效的方法。随着地球上敢于公然进行独裁的国家越来越少,可以预见的是,制裁这种手段,离消失已经不远了。

  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

  一般说起来,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有权采用经济制裁。二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程度上有权使用经济制裁。前者系指国际经济制裁的程序性规定,后者即国际经济制裁的实质性规定。

  国际上第一个涉及国际经济制裁的公约,是1919年巴黎和会结束时签订的《国际联盟盟约》。该盟约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联盟会员国不顾以仲裁解决争端的规定而从事战争者,“应即视为对于所有联盟其它会员国有战争行为。其它各会员国担任立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上或财政Α之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财政上、商业上或个人往来”。这就是说,第一,经济制裁是针对特定的战争行为,该行为一旦发生,其它会员国实行制裁的义务即自动产生;第二制裁是全面、彻底的,是“全面的经济制裁”;第三,不仅会员国,非会员国也得参加经济制裁,因而是“全球性的经济制裁”。

  然而,如此严厉的经济制裁的法律规定不久便为国联大会一项关于“经济武器”的决议所取代。这项决议提出:破坏盟约的战争行为是否存在,由各会员国自己决定;国联行政院可对此提出咨询意见,但不能作出约束性的决定。这一修改,限制了国联行政院的权力,加强了各会员国的任意性,削弱了1935年对意大利经济制裁的力量,同时,也为此后单边国际经济制裁的根据留下了伏笔。

  同多边制裁和全球性制裁的法律地位相比,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则至今尚未明确。一方面,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个国家决定同另一个国家建立或断绝经济、贸易往来,纯属该国内政,系该国主权的体现,外界不得干预。西方有些国际法学者还找出前面提到过的国联决议来论证单边经济制裁的合法性。他们提出,由于联合国的无能为力,促进和维持国际和平的任务已经落在各个成员国之上,而各国的主要工具就是经济制裁。

  经济制裁范文篇2

  冷战后,国际形势发生巨变,与美国相抗衡的另一极苏联不复存在,使美国成为当今世界上的唯一超级大国。在国际关系中,经济制裁倍受美国青睐,日渐成为美国外交政策的核心。当然,醉翁之意不在酒,限制和禁运并非为了限制和禁运本身,经济制裁只是美国政府为达到更深层次的政治和外交目的的工具。

  以美国对古巴的经济制裁为例。美国对古巴的经济制裁至今已近半个世纪,其目的就是使古巴政府放弃社会主义制度,走资本主义道路。自1960年美国开始对古巴实行全面禁运,1992年10月,美国通过了旨在强化对古巴经济封锁的“托里切利”法案,进一步扩大对古巴的贸易制裁;1994年8月,克林顿宣布对古巴采取新的制裁措施,以期从经济上和政治上加大对古巴的压力。1996年3月,美国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一项由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赫尔姆斯和共和党众议员伯顿提出的赫尔姆斯一伯顿法,旨在强化美国对古巴的全面制裁,赫一伯法的正式名称是《古巴自由与民主巩固法》,法案正式文本的封面上,明确提出其目的:“谋求对卡斯特罗政府的国际制裁,计划支持一个过渡政府,导致在古巴产生一个民选政府。”。其中规定:禁止第三国在美销售古巴产品,不给在古巴投资或进行贸易的外国公司经理、股东及其家属发放美签证,反对国际金融机构向古巴提供贷款或接纳古巴加入。赫一伯法将美国自60年代以来对古巴实行的单方面封锁扩大到国际领域,即凡是同古巴继续保持任何经贸关系的外国公司,都将遭到美国的惩罚,从而将美国对外经济制裁推向了一个新阶段。

  无独有偶,赫——伯法生效后不久,美国于同年8月5日推出了由共和党参议员达马托等人提出的旨在强化制裁伊朗和利比亚的《达马托法》,规定:对在一年内投资4000万美元以上,开发伊朗或利比亚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外国公司或违反联合国对利比亚实施禁运的公司进行制裁。达马托法借反恐怖名义出台,其实质也是要以美国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改造伊朗、利比亚,将自己的“民主”强加给他们,并且阻止他国对这两个国家进行大规模投资。

  当然,对古巴、伊朗、利比亚的经济制裁只是冷战后美国对外经济制裁中较为典型的两个例子,据全国制造商协会的统计,自1991年冷战结束,克林顿在他的第一任期就对35个国家和地区实行过61次经济制裁。

  新世纪以来,美国经济制裁的脚步并未停止。由于印度与伊朗就铺设从伊朗经巴基斯坦到印度的天然气管道项目进行合作,美国对此向印度发出警告和威胁,将依照《达马托法》中关于“禁止外国公司对利比亚和伊朗的能源产业进行大规模投资”的条款对印度实施制裁。伊朗于2006年1月10日揭开位于纳坦兹的联合国核封条,重启核燃料研究引起美英等国家的强烈反应,美国副总统迪克·切尼11日称,不仅要将伊朗核问题提交安理会,而且应当考虑对这个中东国家实施制裁。

  在美国疯狂的制裁中,中国也未能幸免,近年来“华盛顿一而再,再而三地以向伊朗、巴基斯坦和其它违反国际武器控制条款的政府提供导弹和其它武器技术为由对中国公司进行制裁”。

  纵观冷战后美国政府经济外交中的经济制裁,不难发现,随着时代的改变,其经济制裁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二、冷战后美国对外经济制裁的新特点

  (一)冷战后美国对外经济制裁的频率和范围增大冷战结束以前,经济制裁往往只是军事进攻的辅助手段;冷战结束后,传统的以政治和军事安全为核心的安全观发生变化,使用军事力量越来越不得人心,经济制裁成了一个更方便的选择,使用的频率和范围也随之扩展。

  冷战后的10年内,国际政治中的经济制裁案有1/3是美国单方面实施的。据统计,1914~1990年全世界共发生过116次经济制裁,而美国在1993~1996年4月就颁布了6l项法案和行政命令对别国实行制裁,有35个国家受到美国新的制裁。国际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金伯利·埃里奥特的估计是,过去的81年,美国单方面实行的限制中有将近1/5是在1990~1996年之间实行的。

  除了使用经济制裁的频率大为提高外,美国经济制裁施加的范围也大大扩展了。不仅那些“危险国家”难逃此劫,就连美国的盟国也不时受到美国制裁的威胁。冷战时期受到制裁的主要是社会主义和第三世界国家,冷战后,原来被东西矛盾掩盖下的西西矛盾抬头。赫一伯法和达马托法,不仅以维护民主人权的名义制裁古巴,以打击恐怖主义的名义制裁伊朗和利比亚,而且连带惩罚与上述三国有贸易往来的第三国,受到法案影响的国家包括德国、英国、法国、日本等美国的重要盟友,且不说这种连锁制裁从深层次上使得美国的制裁受到的阻力增大,单从表层我们就不难看出这种连带制裁大大拓展了美国对外经济制裁的范围,成为冷战后美国对外经济制裁的最显著的特点之一。

  (二)经济制裁与强权政治的联姻实行经济制裁的首要条件是必须具备强大的经济实力,实力弱小的国家难以发动经济制裁,即使勉强实施了经济制裁,由于受到其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限制,其制裁往往只能是一种象征性地表明自身的立场和态度的方式,很难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经济制裁虽然不是大国的专利,但在某种程度上,它其实是大国、强国的一种特权,往往与强权政治联姻。

  美国现实主义大师汉斯·摩根索认为:“只要世界在政治上还是由国家所构成的,那么国际政治中实际上最后的语言就只能是国家利益”“国家利益是判断国家行为体唯一永恒的标准”。冷战结束后,美国成为当今世界首屈一指的超级大国,以其强大的实力为后盾,习惯于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在迫使他国遵守主要由美国推动制定和维护的国际游戏规则的同时,给自己的行为准则却只有一个——国家利益,其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行径昭然若揭。

  冷战后美国对外经济制裁与强权政治自然结合,而美国的国家利益便是牵起这一姻缘的红线。

  (三)“9ll”事件以来,民主、反恐和防扩散成为美国对外经济制裁的大旗“911”事件及伊拉克战争以来,美国对外经济制裁有了新的“强心剂”,即民主、反恐和防扩散。美国对外经济制裁有一个众所周知的“秘密”,即制裁主要是针对所谓的“黑名单”国家。从克林顿时期所谓的“无赖国家”黑名单到布什在第一任期内的“邪恶轴心”、“失败国家”黑名单到布什第二任期的“暴政前哨”再到2005年初的25个“高危政权”国家黑名单。有了制裁的对象,再以拓展民主、反恐和防扩散为旗号,美国经济制裁进行曲得以继续在世界舞台上演奏。

  美国一直把自己当成民主的典范和化身,如同希特勒为德国寻求生存空间一般,以拓展民主的“生存空间”为己任,“奋斗不懈”。在以“民主”为旗号发动对伊拉克的战争之后,以缅甸政府关押民主派领袖昂山素季为导火线,美国国会于2003年了月通过了《2003缅甸自由和民主法案》,进一步加强对缅甸的制裁,并声称,只有缅甸军政权在与“缅甸民主联盟”商讨权力交接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并在释放政治犯、保证言论结社自由等方面有重大改善,才可能取消这些制裁。以“支持恐怖主义”为由,美国也将制裁大棒挥向叙利亚。美国总统布什于2003年12月签署《叙利亚责任及黎巴嫩主权法》,要求叙利亚中止对哈马斯等激进组织的支持,停止开发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以及中远程导弹,撤出在黎巴嫩的驻兵。但由于伊拉克及巴以局势恶化,制裁一再被推迟,直到2004年5月11日,布什才签署法令,对叙利亚实施经济制裁。美国总统布什于2004年3月决定将美国对伊朗的经济制裁延续一年,原因是伊朗支持国际恐怖活动,破坏中东和平进程以外,并购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冷战后的美国看好了经济制裁,以救世主自居,总是能为实施经济制裁找到冠冕堂皇的理由。“911”事件及伊拉克战争以来,以所谓的“黑名单”国家为主要对象,民主、反恐和防扩散成为美国对外发动经济制裁的主要旗帜。然而,无论美国为经济制裁披上怎样的外衣,都无法改变经济制裁背后其霸权的实质,也无法逃脱制裁最终失败的命运。

  三、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经济制裁为何屡遭滑铁卢

  两次世界大战给世界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战争和武力为人们所深恶痛绝。经济制裁作为达到外交目标的策略与军事进攻相比,不仅廉价,而且具有更鲜明的人道主义倾向,这就为经济制裁的实施提供了有利的舆论导向。以军事实力为基础和以意识形态为支柱的冷战的终结更加凸现了经济因素在国际政治中的重要性,经济制裁成为一些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目标时的一种倾向。但经济制裁的效用却似乎并不理想。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对外政策研究所所长理查德·哈斯在其《经济制裁与美国外交》一书中,认为制裁几乎从未起过作用,既会给无辜人民造成很大伤害,也会给美国企业界、工人和对外政策的利益造成很大的伤害。说制裁从未起过作用显然有点言过其实,但据国际经济研究所的资料统计,美国单边经济制裁在20世纪70年代前成功率为60%,而70到90年代成功率仅为10%左右,冷战后更是呈下降趋势,以致有些学者建议“有时可以动用武力而不用制裁”,“这样效果可能更好”,因为“限制本身不会实现限制”。那么,为什么美国政府如此热衷于经济制裁,结果却事与愿违呢?

  (一)损人不利己,制裁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冷战后美国频频动用经济制裁向那些背其道而行的国家发难,且不说给被制裁国带来了多少经济损失,美国自身也在制裁中付出了高昂的代价。第一,美国经济利益的损失。1997年总部设在华盛顿的欧美商业委员会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美国对古巴实行的贸易禁运对其61%的公司造成损害.对伊朗和利比亚的贸易禁令分别使60%和47%的公司遭受打击。第二,美国公众的损失。美国出口业因经济制裁丢掉了大量的就业机会。第三,经济制裁使别国对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信任度降低,被视为不可靠的贸易伙伴。美国动不动就对别国挥起制裁大棒,使许多国家不愿与美国建立正常的商贸关系。而长期的经济制裁从客观上也增强了被制裁国自力更生或寻找替代市场的能力,出于报复,在美国宣布取消制裁后,被制裁国可能继续拒绝与美国合作。此外,宣布制裁和官方正式实施之间的时间间隔给了目标国调整经济的可能性,从而减少了制裁对目标国可能造成的损失。

  以上种种因素都对美国的经济制裁产生负面影响,使其难以奏效。即使制裁奏效,即给目标国造成了经济损失,但制裁的有效性和制裁成功即造成目标国改变其政治行为,并非同一概念。综上所述,美国的经济制裁不仅使自身利益遭到损害,而且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二)制裁不得人心,遭到各方的反抗与抵制

  1.国内外人道主义谴责和目标国的抵制使经济制裁举步维艰。经济制裁的目的往往是要求目标国作出有利于制裁国的政策调整,而达成这一目的无疑有赖于目标国政府的配合。但是如果政策改变的结果会给目标国带来不利的影响,其政府往往会倾向于抵制制裁国发起的经济制裁,因为“顺从可能损坏统治者的国际声誉,降低国内支持率”。

  封锁禁运给被制裁国带来了深重的灾难,而受损失的往往是被制裁国下层民众的利益,因此人道主义谴责不绝于耳。美国对古巴的长期制裁给古巴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导致古巴国内供应紧张,人民生活困苦。然而美国的经济制裁给目标国带来了深重灾难道的同时,不仅收效甚微且使美国的经济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因此国内外舆论强烈呼吁解除对古巴的经济封锁。自1992年以来,古巴每年向联大提出反对美国封锁的决议案,在联大投票中,支持古巴的国家从1992年底9个增加到1997年的143个,1998年的157个。

  在疯狂的制裁面前,古巴人民蒙受了巨大损失却克服了重重困难,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古巴政府在苏联解体后,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进行经济改革,积极开展对外经贸合作,成效卓著。至1999年,古巴国内生产总值在拉美名列前茅,物价平稳,社会安定,同时联合国连续8年以压倒多数通过要求美国解除对古制裁的决议。可见美国的经济制裁不得人心,难有成效,制裁道路上举步维艰。

  2.搞治外法权,成众矢之的。1996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先后签署了旨在强化对古巴全面制裁的赫一伯法以及针对伊朗和利比亚的达马托法。这两项法案的目的都不是为了调整美国的国内关系,而是用301条款和特殊301条款等国内法去处理与别国的贸易纠纷,把美国的法律扩展到美国的领土之外,对同古巴等三国做生意的主权国家及其公司实行连锁制裁。这是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自由贸易原则的公然违抗,是地地道道的治外法权。

  赫一伯法和达马托法不仅干涉了古巴、伊朗、利比亚的内政,而且还干涉了所有同这些国家发展经贸关系的国家的内政,引发了国际社会的极大愤慨。包括英法德日等美国的盟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纷纷发表声明或谈话予以谴责。1996年10月1日在卢森堡举行的欧盟部长理事会上,15国外长一致决定将向世贸组织仲裁法庭起诉美国的赫一伯法。欧盟委员会副主席布里坦强调欧盟“不能容忍美国实施治外法权”。美洲国家组织第26届大会一致通过谴责赫一伯法的决议,只有美国一票反对。面对巨大压力,美国政府不得不一再推迟赫一伯法部分条款的实施。美国实行连锁制裁,搞治外法权,其结果只能是众叛亲离,四面楚歌。

  3.经济制裁并非美国的专利,其它国家展开对美的制裁或反制裁。经济制裁并非美国一家的专利,因此,美国在实施对其它多加形式多样的经济制裁的同时也必然会遭到其他国家对美国的制裁和对美国制裁的反制裁。

  作为美国盟国的欧盟于2004年3月1日宣布正式对部分美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的制裁措施。欧盟对美实施制裁是因为美国未能废除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外销公司法》。美国的许多经济制裁法案和条款,大搞治外法权,使得欧盟受到美国的连带制裁。欧盟多次扬言要对美国实行报复性制裁,但一直以来都是停留在口头上,这次对美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是美欧二战以后关系史上欧洲第一次对美国挥舞制裁大棒。

  针对美国的经济制裁,叙利亚250名议员中的130名联合起草了一份名为《美国责任法》的法律草案,以抵制美国的商品,作为对美国的反制裁。当然一个中东小国对一个世界超级大国的经济制裁所能起到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对此,叙利亚议员哈巴什表示:“我们还没有思想简单到认为我们可以影响美国的经济,但是我们将以此维护我们的尊严,让美国知道,如果继续推行其傲慢的政策,将遭到世界各地人们的唾弃。”

  无法否认,美国是经济制裁的最大专业户,只是美国当初忘记给自己申请一个经济制裁的永久专利权,以致在不经意间自己也品尝了经济制裁的味道。

  (三)全球化时代,难以真正孤立目标国冷战结束后,世界多极化趋势逐渐明朗,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却加速发展,将世界各国都纳入了全球化的经济网络。在单边经济制裁下,被制裁国的困难只是暂时的,它们很快就可以找到其它的合作伙伴。制裁国只是自动放弃了自己的市场,其它国家往往乘机抢占被制裁国的市场。

  布鲁金斯协会外交政策研究所所长理查德博士认为:“至少在理论上,全球化在更大程度和范围对经济制裁的有效性产生了相当的影响。现在被制裁国家拥有更多潜在的供应商和市场——只有争取更多的制裁实体才能使制裁可能发生效力,”“取得多边支持是保证经济制裁有效性的关键。”美国政府也确实认识到了单边经济制裁的乏力,赫一伯法和达马托法就是美国争取对古巴、伊朗、利比亚实行全球性经济制裁的尝试。但是国家利益才是国际行为体的最大动因,相同的意识形态并不代表相同的国家利益,在利益面前,没有永恒的朋友,因此回报美国的两项争取全球支持的法案的只能是全球的反对。美国将经济利益拱手相让,被制裁国很快便能找到替代资源、资金和市场。

  美国于1995年6月宣布对伊朗经济制裁后,美国公司完全被排除在伊朗的市场之外,美国在伊朗的商业机会全给欧盟、日本等国家占去了。作为美国的北约盟国,土耳其在《达马托法》通过后不久,即同伊朗签订了一项进出口价值230亿美元的天然气贸易协议,其数字远远高出了4000万美元的限额。在美国于2005年5月11日正式实施对叙利亚经济制裁之后的第五天,欧盟委员会副主席洛约拉德帕拉西奥表示,欧盟仍然寻求与叙利亚进一步加强合作,美国的制裁不会对欧盟与叙利亚的合作产生不利影响。

  在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今天,美国不分析自身利益得失,大搞经济制裁,其结果只能是使其商业竞争对手有了可乘之机,自己非但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反而失去了市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食其果。

  (四)以谈判协商解决国际争端才是潮流所向国家之间的关系正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样不可能永远是和谐的,冲突和摩擦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解决这些争端和摩擦的方式和手段却是可以选择的,经济制裁并非是军事和武力之外的唯一选择。冷战时期,美国广泛使用了经济制裁和贸易禁运作为经济外交的手段,这实际上是美国对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和共产党国家的主要经济外交手段。美国经济制裁的意识形态色彩浓厚,至今对古巴的经济制裁仍然是冷战思维的延续,意识形态仍然是其支撑。而与美国形成对照的是,“中国政府的意识形态意识正在减弱”,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倡导在国际关系中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家间关系的准则,在出现国际摩擦的情况下,中国从来都反对采取武力或经济制裁等硬性手段,主张在平等协商和谈判的基础上解决分歧。

  近年来,由于美国对华贸易逆差逐年上升,美国抛却诸如对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美国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等自身原因,将对华贸易逆差、国内经济疲软以及“9.11”以后失业增加等现象的责任统统归咎于人民币汇率过低、人民币紧盯美元的政策,以强硬的姿态要求人民币升值。2005年4月了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纽约州参议员舒默等提出的议案,启动一项立法程序,声称如果中国如果在6个月内不调整人民币汇率,将对中国产品征收27.5%的惩罚性关税,甚至粗鲁地为人民币升值设置最后期限。惩罚性关税属于贸易制裁,是经济制裁的一种形式,而要求中国在一定时限内改革人民币汇率则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在这样的情势下,如果中国针锋相对,势必恶化中美关系,影响中美经济关系和世界经济的持续发展,甚至可能给世界和平带来隐患。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一方面鉴于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坚定立场,表明人民币改革是中国的内政,拒绝盲目升值,以免引起中国乃至亚洲和世界经济的波动;另一方面,中国始终没有拒绝与美国和平协商解决两国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的分歧,并于2005年了月21日宣布人民币汇率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形成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中国的汇率改革,使人民币在一定的浮动下基本保持了稳定,同时与美方达成了一定共识。中国处理人民币汇率问题的方式体现了中国外交的先进性,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赞赏和认同。

  经济制裁范文篇3

  关键词:单边主义世界经济经济制裁“201”条款“301”条款

  一、单边主义的产生

  冷战结束后,苏联垮台,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超级大国,他的对外政策也由霸权主义转变为单边主义。单边主义是指举足轻重的特定大国,不考虑大多数国家和民众的愿望,单独或带头退出或挑战已制订或商议好了的维护国际性、地区性、集体性和平、发展、进步的规则和制度,并对全局或局部的和平、发展、进步有破坏性的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与倾向。

  美国的单边主义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盛行。在克林顿执政时期已经有了初步的表现,进入21世纪之后,单边主义日益凸显成为布什政府的外交风格。因此,美国的单边主义至今已经有30年的历史了,只是在最近的几年里表现得尤为明显。

  二、美国单边主义的表现形式

  美国的单边主义表现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和军事三个方面。

  在政治上,美国政府视联合国形同虚设,对于国际上发生的重大事件美国总是习惯于将自己的解决方法凌驾于国际规则之上。[1]布什总统一上台,就继续奉行美国多年来实行的“单边主义”。例如:不顾国际社会的强列反对,单方面撕毁一连串国际条约,拒绝承认《京都议定书》,拒绝签署《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国际地雷公约》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拒不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等等。

  [2]“9·11”事件后,布什在美国国会上发表讲话时,警告说:“世界各个地区的每个国家,你们现在处在一个抉择的时刻,你们要么和我们站在一起,要么和恐怖分子同流合污。从今天开始,美国将把任何继续庇护和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看作是敌对国家。”[3]这种弃其他国家的主权于不顾,单方面的要求其他国家必须服从的猖狂行为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不满,是对他国主权和自由的一种践踏。此外,布什政府还随意干涉别国内政,对中国台湾的武装支持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经济方面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分别是经济制裁、201条款、301条款和弱势美元政策,具体表现为:

  第一、冷战后,美国对其他国家强制实施的单边经济制裁。

  自1991年冷战结束后,克林顿在他上任的第一期就对35个国家和地区实行过61次经济制裁。[4]美国的对外经济制裁主要针对他所罗列出上“黑名单”的国家。从“无赖国家”到“邪恶轴心”、“失败国家”再到“高危政权”这都是美国给其他国家标榜的罪名,也为其进行经济制裁提供了前提条件。[5]美国的经济制裁影响面非常广,甚至包括了法国、德国、日本等他的盟友国以及中国和俄罗斯这样的大国。

  第二、启动201条款,背弃非歧视原则。

  201条款规定,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某物品正以迅速增长的数量进口美国,以致成为对生产与进口物品相同或直接竞争物品的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原因,在其权限内,总统应根据本部分采取适当可行的、其认为会促进国内产业对进口竞争进行积极调整努力、提供比成本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措施。[6]美国启动201条款是因为国内钢铁工业长期不景气。虽然美国对进口钢铁增税的矛头主要指向欧盟和日本,但也殃及了韩国、中国、巴西及俄罗斯等国,却“豁免”了对美钢铁出口大户加拿大和墨西哥,完全不符合WTO的非歧视原则。[7]这种做法是布什政府上台推行单边主义做法的典型事例,也是对WTO贸易政策一次新的背离。

  第三,为名正言顺的进行单边主义,出台301条款,公然违反WTO贸易规则。

  301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采取单边的行动,以执行美国依任何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8]301条款为美国实行单边主义提供了法律保障。有了这个保障,美国在解决国际争端时,若WTO中的解决条款对其是有利的,美国就会堂而皇之地极力遵守,倘若WTO规则与他的利益相抵触,那么美国便会退而求其次以301条款为其行动准则。

  第四、实施弱势美元政策。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实行的强势美元政策已经名存实亡。[9]而布什政府对美元贬值也是持默许态度的。弱势美元政策可以提高美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减少美国的贸易赤字。据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的估计,如果美元贬值1%,就能使美国贸易赤字减少100亿美元。[10]因此,面临着国内巨额赤字的压力,布什政府将会毫不犹豫地继续坚持弱势美元政策。

  三、单边主义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美国奉行的单边主义,对世界经济的影响虽然有好的方面,但是更多的是不利的方面。毕竟美国现在仍然还是世界上的超级大国,他的一举一动对世界的影响还是不可忽视的。

  (一)有利的影响

  首先,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被制裁国家自身的经济建设。被美国制裁了近半个世纪的古巴,就是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才形成了如今的经济崛起的;其次,促进了世界上其他国家之间的交流合作,有利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二)不利影响

  1.破坏了世界政治格局的和平与稳定,给世界人民的心理安危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2.引发被制裁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危机,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以美国对阿富汗发动的军事战争为例,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建设和文化遗产,使死亡的平民数大大超过“9·11”事件的死亡人数。

  3.破坏了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对于经济全球化越来越迫切需要快速发展的国际形势来说实质上是违背了大多数国家的意愿,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4.过分的贸易保护,破坏了国际的竞争平衡。

  5.美国的经济制裁会遭受到其他国家对美国的制裁和的美国的反经济制裁。

  6.导致美国经济的持续衰退,从而影响了世界经济的稳定。

  7.破坏了世界正常的经济贸易秩序。现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是遵守WTO协议的,美国的301条款本质上是对WTO的一种挑战,实际上也是对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挑战。

  四、单边主义和世界经济的未来发展趋势

  从长远来看,单边主义在经济上和安全上都是难以为继的。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逆转,市场利益相互依存,安全利益也是相互依存的。和平与稳定发展是世界人民的迫切需求,任何一个违背了人民意志的政权终将会遭到毁灭,两次世界大战的教训已经是很明显。因此,像美国这样的单边主义在本质上是不可能长久的。

  世界各国都应当共同努力维持一种公平、公正、和平、稳定的环境,共同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地球是一个整体,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将其分裂,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实行独裁,各国只有团结起来,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全人类的共同繁荣。

  参考文献

  [1]盛志鹏,华夫,多边主义危机乎论美国的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J],云南财经大学,2005年10月

  [2][3]王正泉,简析“布什主义”的特征[J],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年8月

  [4][5]肖刚,黄国华,冷战后美国经济外交中的单边经济制裁[J],国际经贸探索,2006年5月

  [6][7]师求恩,从“201钢铁案”看美国贸易政策中的单边主义[J],经济经纬,2003年6月

  经济制裁范文篇4

  一、整顿价格收费秩序,应对价格波动,价格监督检查水平不断提高

  二00四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全体物价检查干部克服困难、排除干扰,以极大的热情开展工作。一年来,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xx件;查处价格违法所得xx万元;实现经济制裁xx万元,其中上缴财政xx万元,退回用户xx万元。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使查处的价格违法所得、经济制裁以及上缴财政金额同比分别增长20.06%、19.37%和23.77%。为历史最高水平,开创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新局面。

  1、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重点检查。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精神,我所克服时间紧、任务重、交通不便等困难,全力以赴地开展了这项工作,对县城以及各乡镇医疗机构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及中标药品核定价格等价格违法进行了重点检查,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xx件,实现经济制裁xx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所分别于今年春秋两季,集中力量对教育乱收费行为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xx件,实现经济制裁xx万元。这次检查查处力度大,治理效果好,乱收费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基本实现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阶段性目标。

  3、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专项检查。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开展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的通知》精神和市局的统一部署,我所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开展了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专项检查,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x件,没收违法所得xx万元。

  4、涉农收费专项检查。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我所对全县各涉农单位的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x件,没收违法所得xx万元。

  5、节假日市场价格检查。在元旦、春节、“五一”和“十一”等节假日期间,我所以春运票价、旅游门票价格、明码标价和不正当价格行为为重点,开展了节假日市场价格检查,查处了汽车站春运期间擅自提高客运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规范了市场明码标价,整顿了市场价格秩序。

  6、开展化肥、液化气价格检查,平抑价格波动。去年12月份以来,化肥价格大幅攀升,我所快速反应,对全县各化肥经营点的化肥价格进行了广泛调查和检查,确保了上级对化肥价格的干预措施的有效贯彻,并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了依据。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液化气价格问题,我所适时开展了检查,查处了两起液化气公司擅自提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为控制液化气价格过快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7、积极支持配合市所开展的各项联合检查工作。

  二、注重价格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利益,价格投诉举报网络日益健全

  1、健全网络,服务农民。自去年7月设立了农村价格监督网络以来,我所积极帮助和引导其充分发挥作用、开展工作,与之建立了经常性工作联系,经常组织乡镇价格监督员学习物价政策法规等业务知识,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之成为价格部门在农村的又一敏锐触角和得力帮手,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稳定,推进农业发展。

  2、依法行政,取信于民。价格举报是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窗口。一年来,我们本着“群众的利益无小事”的原则,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对群众举报属实的案件坚决依法查处,决不姑息。如今年4月有群众投诉某医疗单位多收药价,我所立即组织检查,起初,该单位对提高药品及医疗价格的行为矢口否认,并为检查设置障碍。经过连续数天的艰苦调查,检查人员将有关的价格违法情况全部摸清后,依法对其做出了责令退款162元,没收违法所得1978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据统计,一年来我县共按到群众投诉举报20件,根据举报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9件,实施经济制裁4.94万元,其中上缴财政3.33万元,退回用户1.61万元。

  三、加强检查综合工作,狠抓办案质量,价格检查基础建设更趋完善

  1、积极宣传、扩大影响、树立物价部门新形象。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社会各界对物价工作的了解,同时结合“全国价格举报宣传日”开展三周年以及物价检查所成立二十周年纪念活动,我县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价格法宣传,通过有力的宣传,提高了群众的物价观念,树立了物价部门新形象。

  2、夯实基础、健全制度、继续抓好案审工作。一年来,我所以案件审理为突破口,结合基层物价检查的执法环境和工作特点,狠抓了办案质量,落实了执法责任制,从立案到结案都严格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依法行政、严格把关,使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案卷材料都能案按规范化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确保了今年无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3、提高认识、尽职尽责、认真执行工作制度。及时准确报送检查统计报表分析和总结汇报材料。对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做到了认真查处,及时反馈。严格执行物价检查人员守则和廉洁自律的规定,保持了物价检查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

  经济制裁范文篇5

  关键词:金融诈骗;刑法;非法占有

  一、金融诈骗案件并不一定只是经济纠纷

  在现实中,金融诈骗案件大多数作为经济纠纷来处理。一般而言,受害人或受害单位向法院的经济庭起诉实施金融诈骗的人,法院最后虽然判决被告人败诉,但此时被告人早已挥霍或转移走了诈骗的财物。结果不仅使受害人无法追回经济损失,反而耗费了漫长的诉讼时间以及昂贵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实际上,很多金融诈骗的案件,并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经济纠纷,而可能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将金融诈骗的犯罪行为按照经济纠纷来处理,不仅使犯罪分子轻易地逍遥法外,有损刑法的权威,而且还让犯罪分子充分利用经济制裁手段的滞后性和缓和性的弱点,从容地游离于刑法与经济法的空隙之间,保留住了诈骗的果实。相反,如果用刑法来处理金融诈骗案件,不仅使犯罪行为“罪有应得”,而且会减少受害人或受害单位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部门之所以将现实中发生的大量的金融诈骗案件简单地界定为经济纠纷,毕业论文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受传统刑法理论的影响,认为“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所以,对于金融诈骗首先应该考虑运用经济法的手段来处理。第二,没有从法益侵害和具体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角度对金融诈骗的性质进行具体的分析,其结果不仅模糊了刑法作为公法的意义,而且也使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流于口头。

  金融诈骗是否只应该以经济的手段来防范和调控呢?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观念上的误区。民法经济法等私法维护的是私法的秩序,而刑法维护的是公法秩序。私法与公法共同组成和维护着整个法律秩序。刑法的性质决定了刑法有自身调控的范围和根据,刑罚有着与经济制裁不同的目的与任务,两者在功能上常常具有不可替换性。如果认为只有当经济制裁等手段不足以抗制某种行为时才运用刑罚手段,实际上是否定了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事实上,当某种行为对法秩序和法益的危害程度接近社会一般的犯罪与刑罚观念的时候,该行为就有了成为犯罪以及受刑罚处罚的理由。至于如何恢复被侵害的法益与法秩序,民事制裁手段并不排斥刑罚。用刑罚来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基于对刑罚的恐惧,受害人或受害单位往往也容易挽回经济损失。

  刑法总是将对法秩序和法益的危害程度接近社会一般的犯罪与刑罚观念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构成要件来描述这种不法的类型。换句话说,当某种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的构成要件的时候,我们就可以说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应该根据刑法来调整。因此,对于金融诈骗行为的处理,应该看金融诈骗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二、金融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其主观要件

  强调加强对金融诈骗行为的刑法防范和调控,并不是说凡是金融纠纷都应该一律以刑法来处理。刑罚手段关系到人的自由、权利甚至生命,所以要严格控制刑法的适用。只有当金融诈骗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一社会调控手段,否则,就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侵犯人的基本权利。根据刑法对金融诈骗罪的规定,金融诈骗罪的成立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其主观要件,这也是司法实践在认定金融诈骗罪时最感棘手的一个问题。

  由于对金融诈骗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存在着理解上的根本分歧,硕士论文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金融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的看法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排除财物的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的支配权的意思;而且金融诈骗罪中所有的作为主观要素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内涵都是相同的。理由是:第一,金融诈骗犯罪归根到底是对财产法益的侵害。其本质的特征就是永久性地非法剥夺他人对财物的权利,自己以财物所有人的身份取而代之。只有将“意图排除财物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的支配权的意思”作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中心意思,才符合取得型财产犯罪(相对于毁坏型的财产犯罪而言)的本来面目。第二,笔者之所以不认为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排除“权利人”行使权利,也没有将金融诈骗罪的法益表述为财物的所有权,是因为在金融诈骗罪中,可能存在基于不法原因或者非法债务而仍然构成犯罪的情形。例如,甲受贿了人民币100万元,乙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集资为名将甲受贿来的100万元骗走。假如乙同时以相同的手段从不特定的多数人处非法集资,乙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在该案例中,虽然甲并不是这100万元的权利人,相应地乙的行为也没有侵犯甲对这100万元的所有权。但是即使受害人并不是财物的权利人,并不拥有对财物的所有权,但这并不妨碍行为人非法取得意图的形成和实现,其行为仍然对正常的金融秩序和他人财产造成侵害。因此,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永久性地排除财物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对财物占有、处分、收益的事实。第三,排他性只是非法占有意图的一个特性,并非是非法占有意图的本质或全部内容。因为占有的实质是对财物的支配或控制,行为人剥夺或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乃至所有权,并不意味着他支配、控制了财物。例如,将所有人的财物直接砸毁,以及将别人鱼塘中的鱼放走的行为,虽然排除了所有者对财物的所有权,却不能说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如果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理论上尚且存在模糊之处,在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显得尤为复杂,在金融诈骗罪中更是如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毕竟形成和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世界,不可能像“事实”一样容易被人们掌握或者客观化;而且,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些重罪与轻罪(如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与非罪(如盗窃罪与盗用行为)的分水岭。犯罪嫌疑人为了尽可能地逃避法律的制裁,总是会避重就轻不承认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应该十分谨慎和严肃。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以事实主义为基本立场,对客观情况作实质性、综合性的考量,通过推理回溯至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当判断的目光往返流转于事实与行为人主观心理之间时,刑法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描述的核心内涵就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媒介。

  在将案件归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不法类型的时候,判断者需要对表现出来的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客观情状作各种不同种类的判断。医学论文从方法论上而言,包括判断者个人的感知、正常的程序或逻辑推理、对目的性行为的考量、一般的经验法则的藉助等等。判断者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核心内涵为基础,透过各种肤浅的表象以抓住事实的本质。

  针对司法实践部门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认定上的困惑,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通过列举几种典型的欺诈行为以塑造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法类型:1.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2.肆意挥霍资金的;3.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资金或者致使资金无法返还的。应该指出的是,上述列举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全部现实。司法解释的运行是带有规范属性而非纯粹描述属性的。这种司法解释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该解释为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提供了可供比较的不法类型。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还是应该立足于事实主义的基本立场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核心内涵,根据其实质对现实发生的案件进行类型化的思维,逐步形成案件事实,然后才可能将其归摄于法条之下。在这个应然与实然相对应的过程中,法官善良的感知和一般的社会经验法则在规范与事实的不断往返流转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储槐植,梁根林.贪污罪论要[J]中国法学.1998,(4).

  [3]薛瑞麟.金融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经济制裁范文篇6

  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是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是劳动者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显著的特点是事故后的社会保障性,但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显著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必然发生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但不一定存在人身损害赔偿,因为还必须看导致人身损害这一行为是否违法,主观过错如何,正确区分二者的关系,在预防、减少工伤事故,正确适用法律,对保护劳动者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容易掌握工伤事故中的工伤保障待遇补偿关系,而同时出现的侵权损害赔偿却容易被忽视。如前面案例中,使人一目了然便知这是典型的职业病死亡,家属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补偿,而其中存在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成立就要分析塑料厂是否有违法行为,这一行为与患职业病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后面详述。

  二、工伤事故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

  1.一项民事赔偿制度,其作用均是两方面的,其一是弥补损失;其二是减少行为对人身、财物的损害。目前,对工伤事故的人身损害,已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弥补直接损失。但这一体系的功能无法溯及到减少工伤事故对人身的损害。根据马克思的资本理论,用人单位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忽视工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使用廉价有害的材料、或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或对机器设备不作必要维修等,想尽办法降低生产成本。一旦出现事故,社会保险补偿往往成了用人单位掩人耳目,减少费用支付的挡箭牌,里面隐藏的违法侵权行为容易被忽视,因此,本着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在工伤事故中贯彻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法学理念,对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对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责任虽然根据《劳动法》和安全生产的法规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制裁,甚至可以根据《刑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员进行刑事制裁,恰恰缺少对其进行民事、经济制裁的法律,然而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违法目的往往是高额利润的经济目的。对主观目的为经济目的而为因经济制裁手段不会起太大作用,由此可知,在工伤事故中,正确贯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让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对其进行必要的民事制裁是对行政制裁、刑事制裁的重要补充,充分发挥民事制裁的补偿和惩罚性,对增强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有重要作用。

  3.人身损害赔偿依据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其自身的构成要件,只要符合其构成要件,受害人就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加害人给予赔偿,作为工伤事故这种特殊情况下的人身损害,同样不能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排除人身损害赔偿,更不能因为社会工伤保险补偿,而免除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对此,在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同样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处理。

  三、在工伤事故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和立法实践

  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对人身损害赔偿由成文法来规范。只是侵犯人身权行为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只能依据概念式的规定来概括,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因为过失行为致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上采用列举式: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纵观各国的人身损害赔偿立法,都没有明确将人身损害赔偿排除在工伤事故中的损害之外。

  在我国,有多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对人身损害作了规定,首先《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06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些规定都是对人基本的人身损害赔偿所作的,但都未排除适用于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只要符合侵犯人身权的侵权损害要件,在工伤事故中同样适用。在部门法中,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劳动法》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这是一条特别保护法条。对照这一条款,案例一中的某塑料厂违法安排未成年工梁某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致梁某患职业病死亡,损害了梁某的生命健康权,尽管社会保险部门给予了工伤保险待遇,仍然不能免除其行为对梁某造成损害的侵权民事责任。然而,遗憾的是《劳动法》对承担民事责任的立法到此为止。对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赔偿数额没有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关于人身损害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失的,最高院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肯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四、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如何认定

  在因工伤亡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责任构成,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一样,必须符合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二是有损害的事实;三是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上有过错。但这里强调的是在工伤事故中的损害赔偿,有其特殊性的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主观过错上。主观过错也有轻重之分,一般区分故意与过失,虽然在刑法上,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但在民法上,一般情况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一般认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完全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决定故意和过失造成损害承担责任是一样的。笔者认为,就一般的损害赔偿中可以这样,但在工伤事故中的损害赔偿对主观过错程度的轻重作更为明确的区分,从而决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在工伤事故中,国家为用人单位的转移风险,偿补劳动者建立了社会工伤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轻微的主观过错不应再作民事责任追究。而应对用人单位主观故意行为和主观上有重大过失的行为追究损害赔偿。如案例中的塑胶厂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毒工作,显然属故意。案例二中,在工人多次提醒缆绳老化的情况,用人单位未引起足够重视,更换缆绳的重大过失,都应负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归责原则。我国民法上的归责分过错责任(其中包括推定过错)、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在认定工伤保险补偿中已经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但在工伤事故中出现的损害赔偿,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即用人单位必须有过错才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3.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又称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它在对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具有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主要作用,因此在工伤事故中的损害赔偿中,对于认定用人单位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非常重要的。抗辩事由有一般事由与特别抗辩事由之分,其中,特别抗辩事由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独立造成的,如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等等。在这里,主要分析受害人的过错这一抗辩事由。在大部分的工伤事故中,往往都是多因一果的,而且也往往存在着职工自己的过错,比如违章操作、不听指挥、随意换岗、注意力不集中等等,在这种情况,则构成混合过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现代民法称之为过失相抵规则。根据这一规则精神,如劳动者是自伤自残,当然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

  4.赔偿范围

  在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应把握二条原则:

  第一,实际损失赔偿原则。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以人身损害的内容而定,人身损害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侵害身体权所造成的损害;二是人体致伤,以人体造成伤害为起点,以伤害经治愈为临界点,与人体致残相区别;三是人体致残,以造成人体伤害为前提,以经治疗仍留有残疾为必要条件,与致伤、致死相区别;四是致人死亡,以受害人生命丧失为必要条件的人身权侵害,仍以人身损害为必要前提;五是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所致的精神损害,其中身体权、健康权受损害的受害人精神损害是自己的损害,侵害生命权则是生命丧失之人的近亲所受的精神损害。在一般的民事损害赔偿中,根据民法通则119条规定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显然这一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根据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及其它的必要支出费用都应该列入赔偿范围。

  第二,不重复赔偿原则。在工伤事故保险补偿制度中,已对医药费、受伤期的工资(即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偿费、残疾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作了补偿的规定,根据不重复赔偿原则,参加了社会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上述费用可不再赔偿,但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未作赔偿,劳动者仍可依据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根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实际上,对于已为劳动者购买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来说,在工伤事故中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就是精神损害赔偿,而其他的赔偿中的大部分已由社会保险部门以工伤待遇的方式给予分担。

  五、在工伤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1.民事、经济制裁的方式提高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意识,从而达到减少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降低生产成本,往往不惜违法使用违禁产品、违法强令员工加班加点,对安全生产没有足够重视,导致近年来屡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一旦出现事故,我国的法律虽然有对用人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规定,但没有相应的民事制裁和经济制裁,不但无法弥补工人的心灵伤害,更无法达到从根本上使用人单位反省,在经济利益与员工的人身权利的天平中,若不使用人单位得不到违法利益的角度去制裁,其往往将重心倾斜于经济利益,甚至至不惜冒判刑的风险。

  经济制裁范文篇7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为进行民事诉讼而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在民事诉讼中,征收诉讼费用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也不例外。

  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在于:1、有利于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避免由全部社会成员来负担极少数人为自身的利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费用的不合理现象。2、有利于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防止滥用诉权和减少无理缠讼现象的发生。3、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守法观念,制裁违反民事法律的当事人。4、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1]

  诉讼费用的负担一般采取谁败诉谁负担的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是世界各国民事立法普遍适用的一项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多是由于败诉方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实施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引发,让其负担因诉讼而发生的费用是理所应当,同时也带有一定的经济制裁意义。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有法律依据,国务院2007年4月1日颁布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据上,笔者认为格式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用的约定是不合法的,理由如下:

  一、这种约定有违法律规定。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是人民法院根据谁败诉谁负担的一般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这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利,而保险人超越司法权,利用格式合同的制定权利,事先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其行为有违法律规定。

  二、这种约定会使保险人规避自身应尽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旦引起诉讼,诉讼费用就是被保险人必须预先支付的费用,也是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理应赔偿。保险人预先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不赔偿诉讼费用,实际上就是规避了部分应赔偿的费用。

  三、这种约定会使保险人怠于履行理赔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因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理赔义务,而引发诉讼,因保险合同约定诉讼发生的费用与保险人无关,而使诉讼费用失去了法律上的经济制裁意义,这必然会导致保险人怠于履行理赔义务。

  四、这种约定会将诉讼风险全部转嫁到被保险人头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往往按自己内部规定的标准计算赔偿金,按此规定计算出的赔偿金一般都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保险人大可不问被保险人愿意不愿意,愿意就领赔偿金,不愿意就上法院。保险人完全可以不理会纠纷产生的原因在谁,因为无论官司输赢,都不用承担诉讼的风险。

  五、这种约定不利于纠纷协调解决。审判实践中,有保险人参与诉讼的案件很难调解,因为法庭上,保险人不愿意在利益上作出让步。虽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这对保险人没有吸引力,因为保险合同中已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用,保险人认为法院应当依据合同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格式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用的约定是不合法的,事实上,这种约定在保险合同中已经成了很普遍的现象。如何应对这种现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做起:

  经济制裁范文篇8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国际贸易

  当前的国际形势下,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的业务也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有利于中小企业对外资的引进和利用,另一方面,也承受着更高的风险。对于境外的融资,贸易双方因文化与语言不通,沟通上出现分歧的情况时有发生,加之币别不同,汇率兑换与到期支付风险极大。各国对于外汇的政策也不尽相同,有完全的自由外汇市场,也有对外汇进行一定的管制。如何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利用好境外融资资金,合理汇回境内使用;又如何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将到期的资金汇出境外归还融资款,这些都是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融资前需要考虑清楚的问题。由于我国国际贸易融资相比其他国家发展较晚,国内相关财务人员专业水平较低,未能满足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需求,造成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融资中不能选择最优方案或最优组合。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整体专业水平不高,也造成了长期融资与短期融资不匹配,融资方案缺乏超前性和战略性等问题。企业往往只关心能否融到资金解决当下问题,而不考虑资金的成本、期限、到期支付的风险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政策因素,更无法从战略的高度去规划融资的项目。

  1当前国际金融动荡下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存在的风险

  1.1客户违约风险。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地位,产品出口多以赊销的方式,最多也只是客户见提单付款。而产品或设备的进口则多用付清全款的方式,最多也只是保留5%~10%的尾款作为设备安装调试验收保证金。这样的贸易方式除了给企业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外,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客户的违约风险。一旦客户选择违约,收货后以各种理由拒付货款或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甚至收了款而拒不发货都是时有发生的。由于是国际间贸易,维权的代价将极其惨重,不但维权资金成本大,而且维权周期跨度长,最终维权的效果还不尽如人意。造成的结果是一旦产生国际贸易纠纷,很多中小企业都会选择吃哑巴亏,不愿意再花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去维权。1.2汇率风险。由于国际贸易从事的主要业务是国际间的贸易活动,以美元或其他国际通用外币为结算币种,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做法。只要不是以本币进行交易,就存在汇率波动的问题,进出口贸易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受汇率波动影响。而由于国际贸易融资产生的债权债务,因汇率的上下波动,会造成融资成本的减少或增加,给企业带来收益或损失。1.3国家或地区风险。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客户所处的国家或地区突发动乱、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发生纠纷(甚至战争)和被其他国家经济制裁,导致客户货款不能收回或已支付货款的合同无法执行,进而导致银行债务未能及时偿还,出现逾期,影响企业信用记录的事时有发生。另外,由于单边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以美国为首的霸权国家,屡屡无视WTO协议规则,利用关税壁垒,提出各种无理要求,与我国进行贸易战,导致我国企业大量出口订单因进口国突然大幅提高进口关税而被迫取消。所以关税政策是与非动乱国家或地区进行贸易合作的最大风险。1.4利率风险。近年来,美国利用全球金融霸权地位,对一些国家或地区进行经济制裁,造成被经济制裁的国家或地区经济动荡,各国本币与美元兑换汇率波动巨大,屡屡发生本币在一天之内贬值超过20%,更有甚者贬值超过一半。各国央行为了稳定本国币值,防止本币为了保值而大量兑换外币,加剧本币贬值的极端情况,只能瞬间大幅提高本国基准利率。如我国企业刚好在该被经济制裁的国家或地区有融资或贸易往来,则融资利率也随基准利率的提高而提高,而该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支付给我国企业的贸易款项均为以美元为主的国际通用外币。客户需要额外支付大量本币才能够兑换足额的外币以支付所欠货款,造成客户严重亏损甚至支付困难,最终选择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我国企业在归还该国融资款时,则需要额外支付预期以外的利息,造成我国企业融资成本增加。1.5其他风险。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融资过程中,除上述四点风险外,还存在政策风险、操作风险、融资工具流动性风险、银行资信风险、长短融资错配风险以及财务人员专业错判风险等。

  2当前国际金融动荡下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应对措施

  2.1客户违约风险的应对措施。解决客户违约风险的有效措施是在对每一个客户进行有效信用甄别的同时,对每一笔贸易进行投保。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机构去处理,是成本最低和最高效的。由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存在上述风险,我国政府为帮助企业做好国际贸易、降低风险,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门针对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信用交易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安全风险提供保险,有效地将企业面临的收款风险以一定的成本转嫁出去。并且信用保险是全球通行的做法,是WTO协议中允许的用于支持本国企业国际贸易的金融工具。而实质上,利用好信用保险,是中小企业以更宽松的信用交易(OA交易)来开拓市场和争取订单的最有效手段之一。这也是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多由政府出资成立,国家承担收汇风险来鼓励企业扩大出口的原因。同时,信用保险还提供了事前收集目标客户资料的服务,对于信用保险拒保的客户,企业也能认清客户的信用度,在贸易信用条件上严格把控,不先收清货款绝不出货(或先验收货物再付清全款),做到最大限度地精准控制客户风险。另外,国际贸易中采用信用证和供应链融资方式也是较为稳妥且接受度较高的、可选择的控制客户违约风险的有效补充方式。2.2汇率风险的应对措施。在汇率风险的把控上,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准尤为重要,如何准确预判汇率趋势和国际间重大事件对各国汇率的影响,都将考验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同时,利用好境内金融机构的各种金融工具,将汇率风险以较低的(可接受的)成本转嫁给金融机构,也是有效控制汇率风险的最直接有效的做法。控制汇率风险有效的金融工具有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交易和进出口押汇等。远期结售汇是指企业与境内银行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或时期,依交易当时所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进行交割的结售汇交易。外汇期权交易是指企业(期权买方)在到期日或约定日,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数量外汇的权利。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期权交易的金额、期限、到期日、执行价格。对于企业(期权买方)来说,付出期权费可以为其未来的资金头寸的成本或收益提供风险保障,而并不要求其做出任何交易承诺。进口押汇是指境内银行收到企业在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或汇款项下提供的相关单据后,向企业提供的用于支付该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或汇款项下金额的短期资金融通。出口押汇是企业将全套出口单据交到境内银行,境内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企业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利用好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期权交易和进出口押汇等金融工具,能够满足企业防范汇率风险、提前锁定利润、进行货币保值的需要。另外,随着人民币国际地位的日益提高,适当地引导客户选择以人民币为交易币种,也是有效防范汇率风险的措施之一。2.3国家或地区风险的应对措施。国际贸易间双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局势、外汇以及各种金融政策的稳定与否,都会对国际间贸易的融资产生深远的影响,并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双方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应先对国际形势有较深的了解和认识,对于可能存在潜在动乱风险的国家或地区的客户,一定要严把信用关。对于已经有动乱苗头的国家或地区的客户,不应给予应收款账期。对于需要给予账期的客户,一定要对该客户进行投保,引进信用保险。一旦出了问题,可由专业的保险机构代为追索。对于信用保险不受保的国家或地区,要坚持先收款后发货(或先收货后付款),如客户无法接受该贸易条件,要坚决拒绝交易。另外,作为优秀的财务人员,也要时刻关注那些喜欢随意将关税作为谈判条件的非动乱贸易国的政治动态。要做到有足够的认识和思想准备,不抱任何侥幸大意心理。进行贸易的条件是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关税的承担方及其违约条件。对于企图用模糊不清的表达来蒙混过关的,一定要坚持原则,绝不让步。2.4利率风险的应对措施。对于利率风险,应对的措施应是选择本币或其他国际上稳定的币种作为融资币别,同时应采用固定利率制。这样可最大限度地将利率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2.5其他风险的应对措施。国际贸易融资在我国起步较晚,我国各大金融机构都将国际贸易融资作为小众类别,企业融资成本高且难度系数较大,往往造成大型企业不需要,中小企业做不了的尴尬境地。一方面,我国金融机构应重视国际贸易融资这一创新融资产品;另一方面,企业财务人员应积极学习专业知识,掌握国家政策法规,利用好国际贸易融资,为企业源源不断提供资金保障。应将国际贸易融资风险作为财务管理乃至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水平提升到企业战略层面,创新融资风险管理理念、完善融资风险管理体系、改进融资风险管理模式、拓展融资风险管理内容等。在做好企业资金保障的同时,推动我国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取得更好成效。

  3结语

  由于我国中小企业规模的局限,资金不可能像大型企业一样充足,需要不断的融资才能保证业务的不断发展。虽然近年来国家政策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不断地倾斜,但相对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单纯地从国内银行系统取得低成本资金的难度仍然较大。国际贸易融资依然是我国中小企业目前最廉价的有效补充,而有效地控制好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是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发展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朱莹莹.国际金融动荡环境下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8(12).

  [2]高淼.国际贸易的融资风险及其管理对策[J].中国商论,2019(08).

  经济制裁范文篇9

  在目前的国际关系语境中,“战略”更多地指的是国家战略。由于欧盟并非国家,“欧盟的安全战略”似乎并不存在。

  不过,本文认为,无论是民族国家或者作为超国家与政府间合作混合体的欧盟,两者制定战略的目的、采用的手段以及相关战略出台的流程基本一样,讨论欧盟的安全战略是可行的。

  欧盟安全战略同样也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不同的界定。狭义上的欧盟安全战略指的是欧盟2003年出台的《欧盟安全战略》(“ASecureEuropeinabetterworld:EuropeanSecurityStrategy”,简称ESS),这也是迄今为止欧盟发表的唯一的安全战略。广义上的欧盟安全战略指的是欧盟所有为了保障欧盟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另外还包括体现在各种措施和手段背后的安全指导思想。欧盟安全战略体现在欧盟出台的各种政策法规中,也体现在欧盟的共同立场、联合声明、联合行动中。换言之,欧盟的安全战略不仅仅包括各种具体的文本政策,它同样体现在欧盟处理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甚至包括各种外交工具的实施规则和创立的目的等各个方面。

  二、欧盟经济安全中的存在性威胁

  欧盟作为超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的混合体,在对外经济领域两种不同性质的安全行为主体都参与了欧盟经济议题的安全化进程。必须指出的是,虽然欧盟有数个机构成为欧盟经济安全战略的安全行为主体,但是由于欧盟本身并没有自有的经济体系,因此,作为一个组织机构的欧盟不具备经济安全议题。换言之,欧盟经济安全中的存在性威胁实际上只是对众多成员国经济安全的威胁,体现的是成员国对经济安全的认知,欧盟经济安全存在性威胁本质上是众多成员国众多经济安全存在性威胁的交集。哥本哈根学派指出,外部供给畅通与否是国家经济安全主要的存在性威胁,尽管欧盟成员国在经济结构和自然资源方面存在诸多的差异,但是它们几乎都毫无例外地关注能源的供给,能源安全(主要是生化能源,如石油和天然气等)成为当前欧盟最主要的存在性威胁。

  生化能源在世界各国的经济体系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石油和天然气不仅在世界能源消费结构中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生化能源还是其它工业行业重要的原材料。生化能源作为现代社会和现代工业不可或缺的要素在较远的未来也不太可能发生大的变化。虽然生化能源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不可取代,世界生化能源也存在枯竭的可能,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并不是生化能源成为经济安全存在性威胁的根本原因。

  三、欧盟的军事安全战略

  现阶段,欧盟认为,地区冲突以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构成了世界安全最主要的威胁。地区冲突虽然是军事安全中的存在性威胁之一,但是,对于欧盟这一特定对象而言,它很难成为欧盟军事安全的存在性威胁,其根源在于它在获得欧盟这一安全复合体诸组成单元的普遍认同上存在困难:目前并不存在普遍对欧盟成员国安全构成威胁的地区性冲突。因此,防止WMD在欧盟周边地区的传播和扩散就成为欧盟军事安全战略的主要课题。欧盟认为,一旦恐怖份子获得WMD,它们的危害性将超越以往的水平,到达国家间战争的高度。其次,欧盟认为欧盟边界地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将直接威胁欧盟的安全,而周边国家和地区不稳定的政治状态增加了欧盟遭受WMD攻击的可能性。再次,欧盟还认识到,邻近地区的军事冲突可能使用WMD,从而造成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这将破坏欧盟的社会安全、环境安全。

  经济制裁是欧盟实施欧盟军事安全战略中最重要的民事能力之一,也是欧盟民事危机管理中使用最多的、较为有效的工具。目前在欧盟军事安全战略中,欧盟和成员国可以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相关决议,甚至自动采取措施对破坏防WMD扩散努力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经济制裁,中断和第三方国家的经济和金融联系,中止相关的贸易协定等。在需要做出相关决议时,欧盟首先由委员会做出评估并提出相关的建议,最后由理事会在CFSP的框架下采取一致同意的方式予以表决。

  经济制裁范文篇10

  在目前的国际关系语境中,“战略”更多地指的是国家战略。由于欧盟并非国家,“欧盟的安全战略”似乎并不存在。

  不过,本文认为,无论是民族国家或者作为超国家与政府间合作混合体的欧盟,两者制定战略的目的、采用的手段以及相关战略出台的流程基本一样,讨论欧盟的安全战略是可行的。

  欧盟安全战略同样也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不同的界定。狭义上的欧盟安全战略指的是欧盟2003年出台的《欧盟安全战略》(“ASecureEuropeinabetterworld:EuropeanSecurityStrategy”,简称ESS),这也是迄今为止欧盟发表的唯一的安全战略。广义上的欧盟安全战略指的是欧盟所有为了保障欧盟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另外还包括体现在各种措施和手段背后的安全指导思想。欧盟安全战略体现在欧盟出台的各种政策法规中,也体现在欧盟的共同立场、联合声明、联合行动中。换言之,欧盟的安全战略不仅仅包括各种具体的文本政策,它同样体现在欧盟处理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甚至包括各种外交工具的实施规则和创立的目的等各个方面。

  二、欧盟经济安全中的存在性威胁

  欧盟作为超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的混合体,在对外经济领域两种不同性质的安全行为主体都参与了欧盟经济议题的安全化进程。必须指出的是,虽然欧盟有数个机构成为欧盟经济安全战略的安全行为主体,但是由于欧盟本身并没有自有的经济体系,因此,作为一个组织机构的欧盟不具备经济安全议题。换言之,欧盟经济安全中的存在性威胁实际上只是对众多成员国经济安全的威胁,体现的是成员国对经济安全的认知,欧盟经济安全存在性威胁本质上是众多成员国众多经济安全存在性威胁的交集。哥本哈根学派指出,外部供给畅通与否是国家经济安全主要的存在性威胁,尽管欧盟成员国在经济结构和自然资源方面存在诸多的差异,但是它们几乎都毫无例外地关注能源的供给,能源安全(主要是生化能源,如石油和天然气等)成为当前欧盟最主要的存在性威胁。

  生化能源在世界各国的经济体系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石油和天然气不仅在世界能源消费结构中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生化能源还是其它工业行业重要的原材料。生化能源作为现代社会和现代工业不可或缺的要素在较远的未来也不太可能发生大的变化。虽然生化能源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不可取代,世界生化能源也存在枯竭的可能,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并不是生化能源成为经济安全存在性威胁的根本原因。

  三、欧盟的军事安全战略

  现阶段,欧盟认为,地区冲突以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构成了世界安全最主要的威胁。地区冲突虽然是军事安全中的存在性威胁之一,但是,对于欧盟这一特定对象而言,它很难成为欧盟军事安全的存在性威胁,其根源在于它在获得欧盟这一安全复合体诸组成单元的普遍认同上存在困难:目前并不存在普遍对欧盟成员国安全构成威胁的地区性冲突。因此,防止WMD在欧盟周边地区的传播和扩散就成为欧盟军事安全战略的主要课题。欧盟认为,一旦恐怖份子获得WMD,它们的危害性将超越以往的水平,到达国家间战争的高度。其次,欧盟认为欧盟边界地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将直接威胁欧盟的安全,而周边国家和地区不稳定的政治状态增加了欧盟遭受WMD攻击的可能性。再次,欧盟还认识到,邻近地区的军事冲突可能使用WMD,从而造成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这将破坏欧盟的社会安全、环境安全。

  经济制裁是欧盟实施欧盟军事安全战略中最重要的民事能力之一,也是欧盟民事危机管理中使用最多的、较为有效的工具。目前在欧盟军事安全战略中,欧盟和成员国可以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相关决议,甚至自动采取措施对破坏防WMD扩散努力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经济制裁,中断和第三方国家的经济和金融联系,中止相关的贸易协定等。在需要做出相关决议时,欧盟首先由委员会做出评估并提出相关的建议,最后由理事会在CFSP的框架下采取一致同意的方式予以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