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和申报工作的通知(范文模版)
关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水办基[2022]3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水办基[2022]31号
各市水利(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和申报工作,保证项目法人组建质量,提高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22〕74号)和《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精神,对我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和申报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按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或初设文件确定的项目管理权限,厅直属单位组建的项目法人,由该单位上报组建方案报省水利厅;市水利(务)局组建项目法人,由市水利(务)局上报省水利厅;县水利(务)局组建项目法人需由省水利厅批复的,经市水利(务)局审核后上报水利厅。
二、法人代表为专职,应由具有较强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且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人员担任。法人机构负责人应设正职、副职和技术负责人,并应由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的人担任。
三、根据工程需要,须设置的工程、财务、综合、质检等部门,其负责人应由有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从业经历的专业人员担任。
四、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后,按项目管理权限上报项目法人组建的请示文件。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立项依据,项目法人组建目的及任务,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和主要人员配备等内容,并须随文上报以下材料:
1、江苏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主要包括正职、副职、技术负责人、各部门主要人员情况;
2、工程项目可研或初设批文,应包括部、委、厅、局各级批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机构各部门职能;
4、因工程需要在现场设立建设单位,应将其职能、人员等情况及时上报省水利厅备案。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基本情况表
(一)、(二)。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基本情况表(一)
项目类别:本项目是属于中央项目或地方项目; 建设性质:本项目是属于新建项目、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或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项目类型:本项目是属于治太、治淮、江堤达标、海堤达标、城市防洪等。
江苏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基本情况表(二)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以及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中共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22‟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依法招标,完善招标事项核准制度
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范围与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均应实行公开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自行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要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招标事项核准后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
二、合理划分标段,推行打捆和集中招标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同一、同一批次实施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分类打捆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大型泵站更新改造、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四水治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千吨万人及以上规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实施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以1个标段发包。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型灌区续建配套等项目施工招标,应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合理打捆划分标段;单个项目达到省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建设项目、千吨万人以下规模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应以县级区域为单元成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作为本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采取将项目分类打捆的方式进行施工招标。其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材和设备采购,项目法人可以分或批次进行打捆和集——
中招标采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金属结构制造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安全监测(控)、水质监测和工程管理信息化等技术要求高和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单独招标;
按本意见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施工项目,省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开展集中招标。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严禁以不合理方式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等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文本和《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附件1)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有关招标的公告和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如:招标人不得将现场踏勘作为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获取招标文件和中标的前提条件,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有关招标的公告和文件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发布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四、实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面签制度,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
投标保证金的监管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和签署诚信承诺书。投标人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只能是投标项目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否则其投标无效。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法人代表出席招投标活动,不得将投标人法人代表到场作为中标的条件,招投标活动中需要投标人法人代表到场和签字的环节,应允许由投标人法人代表依法授权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凡要求由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招标项目,投标人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具有符合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111号)规定的相应级别和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担任。
同一施工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本项目施工期间没有由其本人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其他在建工程项目。
推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经商同级财政部门,可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对投标保证金进行集中监管。投标保证金必须以银行转帐方式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进行——
缴存或退付。
五、完善评标办法,规范评标行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主要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也可采用经评审的平均价格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评标办法:
(一)四水治理和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水土保持等项目,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二)新建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重要穿堤建筑物等技术比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平均价格法或合理低价法。
(三)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项目,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或评标前,应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要素和评审标准,从水利部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等官方网站查询并下载的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作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六、推行进场交易,探索电子化招标
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稳妥、有序地推动项目招投标按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行业监管,保障水利建设市场交易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民营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省水利厅将积极探索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为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基础条件。各地应选择有条件的项目试行招标文件网上发售、投标文件网上递交及投标保证金网银缴纳、计算机辅助评标,提高水利工程招标效率,增强招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七、完善备案程序,规范备案工作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在招标投标活动的以下环节,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并办理备案手续: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5日前,将招标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发售招标文件的3日前,将招标文件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招标文件澄清、补充通知发出2日前,将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在中标通知发出3日前,将中标通知书和评标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内,将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备案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应及时启动终止程序,招标人必须执行审查意见或终止招标活动。
八、规范中标公示事项,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的3日内,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中标金额、工期、施工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注册执业证号和投诉受理渠道等事项。公示期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使用中央或省财政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还应在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中填报项目招投标信息并予以公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处理投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台账、投诉处理档案和监察制度。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证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招投标活动中,有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按有关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在招标人做出答
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前,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九、建立预选承包商管理制度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制定《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2),建立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将有意参与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且综合实力、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强的企业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对加入名录的预选承包商实行动态管理。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被认定有不良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参与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
十、积极推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
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积极推广农民直接参与的建设管理新模式,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确保工程建得成,用得起,长受益。按照规划引领、政策引导、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政府验收—— 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引导农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除工程建设所需的主要材料(水泥、钢材、管材等)和设备由有关主管部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外,工程施工由受益村民按照自愿、依法原则组建用水合作组织作为建设责任主体,自主确定施工发包方式或直接组织村民自建。
十一、规范和发展水利建设劳务市场
鼓励公民个人或组织兴办水利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依法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积极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鼓励施工企业使用稳定的专业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依法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职业技术培训,严格管理劳务作业企业和人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稳步推进水利劳务作业分包平台建设,加强对施工企业劳务作业分包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查处以劳务作业分包名义实施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十二、明确监管责任,加强招投标后续监管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权划分和省水利厅明确的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依法履行水利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招投标的后续监管,强化对施工现场和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中标价、合同价和完工结算价的监督管理。合同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查验参与本项目建
设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执(从)业与岗位资格证件,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进行项目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发现中标单位存在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合同承诺行为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有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
附件:
1、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实施办法(试行)
2、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
办法(试行)
——
附件一:
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
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坚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22‟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是指招标人对报名的投标人随机确定投标标段、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投标人按规定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招标人对评审合格的投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定标方法。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四水治理和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水土保持等项目的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民营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省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的水
利建设项目类型、项目多少等情况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开展集中招标。
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同一类别且同一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招标。对同一批次招标的各个标段,招标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地规定随机确定各投标人投标标段。
第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信息:项目概况、专业类别、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投标人资格条件、省外施工企业在我省备案要求、报名地点和起讫时间、投标人报名须提供的资料等信息。
第六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与投标。一般投标人在一次招标中只能获得一个标段的投标机会。按照守信激励、优质高效和有利于工程实施的原则,招标人在随机分配标段标段时,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近2年内被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为AAA级信用等级或近3年内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获得“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的潜在投标人,可增加1个标段的投标机会。
(二)潜在投标人资质等级每高于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一级的,可增加1个标段的投标机会。
(三)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千——
吨万人以下规模的农村饮水安全和3级以下堤防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注册地在工程所在县级行政区内的潜在投标人可增加1个标段的投标机会。
同一潜在投标人在同一批次招标项目中累计增加的投标段数不得超过3个。
第七条 投标报名截止后, 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采取摇号的方式,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确定所有参与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标段。每个标段投标人不足3家时,应重新组织招标。摇号确定标段时,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到场确认,否则视同自愿放弃投标。
某类工程只有一个标段时,不需摇号分配标段。
第八条 确定标段后,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愿购买、过期不予发售。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商务部分(含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须知,投标人承诺函格式、对投标人的财务、业绩、人员、设备要求,银行信贷证明和现金投标担保要求,评审标准和方法、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合理定价清单、设计图纸和地质参考资料等。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承诺书(含合理定价清单承诺、拟投
入人员和设备承诺)、施工组织设计(招标人如要求编制)、投标保证金和银行信贷证明等内容。
第十条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开标,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开标记录。
第十一条 开标结束后,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采用“X 1(奇数)”的办法,“X”为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人数,“1”为项目法人派出的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
合格性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交评标报告,推荐所有合格投标人进入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程序。如所有投标人均未通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查,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从所有合格投标人中随机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不得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由招标人代表、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示随机抽取确定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在公示期满之后,对没被投诉举报或被投诉举报但经查证失实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
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工作,对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应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随机抽取工作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组织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管理权限行使行政监督职权,对招标文件(含合理定价清单)备案、公告发布、开标、摇号确定标段、专家抽取、评标、公开摇号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和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或审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国家和省水利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市场行情等,编制各标段定价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合理定价清单。合理定价清单中各子项单价相对按照国家颁布的水利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编制的概算价格的下浮幅度一般应当控制在10%以内。合理定价清单应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应简化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内容,严明强制性要求,尽量减少废标条件,并根据以下要求作出相应规定。
(1)业绩要求:只要求提交近5年完成的与招标标段合同价相适应的2个类似工程业绩(具体技术条件和业绩的认定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多余业绩不作为评标依据。
(2)人员资格要求:仅对拟投入的主要人员(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质检员)资格进行审查,且只审查其职称证、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其业绩、任职资历等不作强制性要求,且不要求有备选人员。
(3)财务能力要求:仅对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和银行信贷证明作强制性要求,年平均营业额、流动资金等其他财务条件不作强制性要求。
(4)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或不明确之处,一般不作废标处理,由评标委员会采取澄清方式加以核实,澄清、补正后仍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不符合要求导致废标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一同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附件二:
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效率,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22】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其他政府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治理、水土保持、水源保护、节水、水环境治理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及政府投资的其它水利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商的预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湖南省水利厅负责审定和发布申请承接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全省各地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除外,但应当向省水利厅作出说明: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9家的;
(三)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出现两次失败情况的。第七条 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
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或其他技术特别复杂的水利工程,招标人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不在预选承包商中选取投标人,也可以设臵适当条件,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
第八条 预选承包商名录包括施工承包商(包括工程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商)、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勘察、设计、建设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等。湖南省水利厅可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对名录进行分类和分组。
第九条 承包商可以根据自身资质类别、资质等级申请加入名录相应的类别和组别,且每项资质只能申请相应类别中的一个组——
别。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应按照批准的企业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承揽工程。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三)外省入湘企业应有合法的驻湘分支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入湘执(从)业人员,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了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在湖南省水利厅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驻湘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应是其本单位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合格且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列入我省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湖南省水利厅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
第十二条 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湖南省水利厅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向全国公布受理申请通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湖南省水利厅报送申请材料。报送的材料应包括: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国家未作规定的除外)副本;
(4)经湖南省水利厅审查合格的企业诚信档案;
(5)省外入湘企业还应提供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
(6)申请人认为可以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等)。
(三)湖南省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列入名录的预选承包商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并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 湖南省水利厅应当在截至受理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经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近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拖欠民工工资或拖欠分包商工程款等行为逾期未整改——
被有关政府部门通报的;
(二)因围标、串标、违法转包、非法分包、出借或挂靠资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被停止投标资格并仍在处罚期的。
(三)因行贿、受贿,偷、逃、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并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发生较大(含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市州以上(含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录不良行为累计达3次以上的;
(六)申请加入名录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不及时报送诚信档案或信用信息更新资料的。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提供虚假资料的申请人不予列入名录,且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十六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二)依法参加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确保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到位;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接受挂靠和出借或转让资质
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参与串通投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依法、依合同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发现承包商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时,应及时处理并书面报告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承包商的监督检查。发现承包商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应及时认定并书面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湖南省水利厅应通告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在规定情形出现后的6个月内拒绝其投标:
(一)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市(州)以上(含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录不良行为累计达2次的。
第二十条 承包商自加入名录之日起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名录中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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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已不再具备进入名录的基本条件和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
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湖南省水利厅。因其资质等级降低达不到承包商所在组别条件的,湖南省水利厅应调整其类别和组别。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水利厅应当及时公布列入名录、暂停投标资格、清退出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承包商名单。承包商对名录的公示、发布及对承包商的处理决定有投诉或申诉的,湖南省水利厅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回复投诉或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水利厅应制定预选承包商管理的各项工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预选承包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水利厅可以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需要逐步增加其他类别承包商名录。
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水利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规定及与名录有关的其他规定做出修订和补充。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工地试验室组建和工作流程
工地试验室组建和工作流程
第一部分:仪器和人员进场,组建试验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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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功能篇 确定试验操作区的功能,电力改造,台座安装,办公区建设,购买仪器,安装和调试仪器等。按功能区划分,主要分为水泥室,集料室,力学室,水泥混凝土室,留样室,办公室等,每一部分职能区/室,必须有专门的安全卫生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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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篇
1.仪器编号、建档——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标定证书,仪器使用说明书,仪器设备管理记录等;仪器设定专门保管人,建立标识卡,谁负责这部分主要试验,谁就负责保养和维护仪器。
2.仪器标定和自检自校——主要仪器都由具有资质的计量部门标定,小型仪器或者规范无强制性要求的,可以由试验室自校。下面分几项介绍哪些仪器需自校:
A.水泥室:包括水泥胶砂试模,雷式夹,比表面积仪用容筒等。
B.土工室:包括灌砂筒(标准砂密度,灌砂筒内圆锥体砂质量等),土工盒,方盘,击实筒,CBR筒等。
C.力学室:包括连续式钢筋打点机,压碎值仪等。
D.混凝土室:混凝土搅拌机,坍落度仪,混凝土和砂浆试模,喷射混凝土试模,混凝土钻孔取芯机。
E.现场检测:动力初探仪,混凝土钻孔取芯机。
F.量具:烧杯,量筒,比重瓶。l
人员篇
1.试验员应持证上岗,一般工地试验室应配置2师6员,条件允许还应增加试验工。并且检测工程师检测资质应涵盖项目所有类别,如,该项目拥有隧道,桥梁,路基等工程类别,则检测工程师的资格证书里面,应该涵盖所有项目,缺项则会导致检查扣分。
2.人员应定岗定员,负责专门试验,主要涉及到签字问题,和试验时间问题,在检查时会特别留意,个人精力有限,不可能牵涉所有试验类别,试验做假严重会导致资质吊销等恶果。
3.人员应该建立档案,包括上岗资质(主要为试验员或检测工程师证),身份证明,职称证,毕业证,个人简历,有的还应有岗位合同文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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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资质篇
工地试验室为母体检测机构的派出机构,是受母体监督和管理的,应具备独立检测能力。设定流程如下:
1.母体检测机构,以授权书的方式,授予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项目和类别、授权相关试验室主要人员,派驻母体常驻人员等。
2.得到授权后,工地试验室要组织相关的资料,编写资质申请书,向项目所在地业主提交能力证明材料,其中包括了母体信息,工地试验室人员信息,仪器信息,能开展的检测项目和类别等,证明已经具备试验能力,然后由质监站能力核验,核验通过,即可开展试验检测。
第二部分:试验室工作开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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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试验篇 1.混凝土配合比:
A.首先是料源调查,即要做好原材料的筛选工作,要综合考虑到材料运距,质量,以及供应能力等因素。材料分为甲供材(一般为钢筋和水泥)和地材(主要是碎石和砂),还有外加剂等,料源调查主要是为了筛选地才,要做数次试验以确定其质量稳定,检测指标合格。
B.配比宜先做≦C30的低标号,因为桥梁上部结构开工较晚,高标号的混凝土需要时间也相对较晚,≦C30的配比前期已经能满足小型结构物和桥梁下部构造的施工要求;配比详情见资料盘“配合比设计说明书”。2.土工标准试验:主要为原地面及利用方土工标准击实试验,为现场压实度试验提供控制标准,主要为最佳含水率和最大干密度。以上标准试验注意学习规范。
第三部分:进场原材料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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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篇
原材料进场:指搅拌站投入使用后,材料部会进购各种原材料,即为材料进场,和试验室莫大关联,因为材料一旦进场,必须检测及时,原则上是必先检测,然后才能使用。l
实际操作篇
1.原材料进场后,由材料部通知试验室,有报验单为证,证明材料数量,规格,以及材料接收方等,附上出场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资料(可能由工区和搅拌站提供),试验室派专人取样,同时通知监理见证(正常程序),填写好取样单;样品取回后,由专人接收样品(一部分试验,一部分留样——水泥);填写留样台账和样品管理台账。
2.取样回来的材料,一般还要经过试验前处理,详情见各类规范(注意水泥必须在同等试验环境中静置24H,方可试验)3.试验步骤如下:
A.样品准备
B.随着试验过程填写试验原始记录,仪器使用记录。
C.试验完毕后,由原始记录出具试验报告,签字,盖章,归档。根据试验结果,填写试验台账(是否合格),完善台账相关信息。
D.不合格品须填写不合格品台账(一般会联系到对工区和搅拌站下发的整改通知)
E.材料试验合格后,填写好原材料报验单,及时报验;砂石和钢筋原材,焊接,一般试验当天报验,水泥须28天强度合格后报验。
第四部分:现场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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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篇
按照施工工序的进行,现场施工到一定阶段,试验室须进行试验检测,通过现场检测,可以反应出施工水平和施工信息,以进行下一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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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篇
1.桥梁工区
A.现场混凝土的浇筑:由试验室出具配合比通知单,到场旁站,查看原料质量,监控混凝土质量和坍落度损失,并督促工区做好混凝土试件的制作。
B.结构物回弹:到28天龄期的结构物,一般为桥梁外露部分,须进行强度回弹;尤其要严格控制梁板质量,回弹必须及时,并且有效。
C.桥台或扩大基础地基承载力试验:在混凝土浇筑前须进行承载力试验,已保证满足设计要求。
D.桥台回弹压实度检测:桥台台身完工后,达到一定龄期,须进行桥台回填,分层压实,试验室须到场检测,并出具压实度资料。
2.隧道工区
A.混凝土浇筑过程控制如桥梁工区
B.锚杆拉拔:隧道锚喷锚固工程的一部分,不同围岩等级,支护锚杆不一样,设计拉拔力也不一样,详情见隧道规范和图纸。
3.路基工区
A.路基压实度:原地面压实度检测,和土石混填压实度检测。
B.地基承载力试验:软土地基处理,清淤换填等。
4.小构工区 主要为圆管涵和通道回填,压实度控制。
第五部分:外委试验和桩基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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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试验 工地试验室在母体授权检测范围外无资质的项目,必须送外检,即委托外部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称为外委检测,一般材料有钢绞线,锚夹具,外加剂,粉煤灰,工字钢,防水卷材,止水带,土工格栅等。取样时也需要有监理见证,并且填写外委试验委托单,监理须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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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检测
桩基浇筑龄期到7天后,可进行桩基质量检测,合格定性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一般由试验室组织安排桩基检测,通知第三方检测单位来进行,一般工地试验室不具有资质。自检完成后,还需上报驻地办试验室抽检和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巡检。
第六部分:混凝土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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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碎石、水泥、外加剂、粉煤灰或其他外掺料的检测,都是为混凝土服务的,而混凝土强度检测,是所有原材料加上现场施工水平的综合体现,也是计量时的主要参考,必须严格控制各类原材料质量,以保证砼强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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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度试验时,不同标号的砼试件,加荷速度不一样,可参考水泥和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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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强度增长前期养护非常关键,试件制作完成后,须在标准条件下养护,温度和湿度控制必须到位,以求实际强度。
第七部分:试验内业和外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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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以工作地点划分,现主要介绍内业,即整个试验室的运作和维护工作。
1.办公室篇
A.台账整理和登记:工地上各种信息的反馈登记,包括每日混凝土浇筑部位统计,桥梁进度形象表统计,进场原材料统计,以及桩检信息统计等。
B.各种资料的归档:仪器和人员档案归档;试验资料归档,各类信息卷宗目录填写、汇总等。
C.目前工作重点:从进场开始,仪器设备的维护记录;主要仪器的周期标定(一般为一年);小型仪器的自检自校(参考自校记录和以前的记录);各搅拌站的拌合设施标定;梁场的千斤顶标定。
D.各类函件的上报,收文登记等。
2.试验操作间篇
A.混凝土标养室和水泥室养护箱的温湿度监控和记录、安全卫生维护、试件到期及时强度试验等。
B.留样室留样台账查看,清除过期水泥,及时登记各类样品信息。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总支、村(居)委会,各单位和部门,有关驻镇单位:
为继续强化工作责任,突出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结合近年来督查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工作督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各村居、镇党委政府各部门、镇直各单位、驻镇有关单位。
二、督查内容
(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研定事项--每月定期督查
(二)人代会决定工作
1.政府工作报告中决定事项--按季督查
2.人民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按规定时间督查
(三)机关制度执行情况
1.考勤制度(工作考勤、会议考勤)--按季督查
2.规章制度--适时督查
3.月报制度--按报送时间要求督查
4.每周例会明确安排、需要跟踪问效的工作--按周督查
5.其他需要督查的工作
专项或专题工作--按照会议或领导批示要求适时督查
重点项目--按月督查
网站建设--按季督查
村居工作--按村居每月工作计划实行月度定期督查
主要领导批示事项--按批示要求及时督查
其他工作--根据需要确定并督查
(四)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区直各单位明确的各项工作要求,以及上级领导交办的各类事项,均纳入督查督办。对需要及时向上反馈的,按其时间要求办理;对属于正常报送反馈的,实行月度通报。
三、督查形式
⑴督查督办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以下发书面督办通知、电话督办通知和现场督办等方式开展。
⑵督查督办工作落实情况,以《汤口督查》期刊形式反馈至各党政领导、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有关要求
党政办公室为督查工作主办部门,负责各类督查事项的整理、登记、催办、督办、查办工作。对涉及纪律执行、网站建设等专项工作督查的,相关部门需积极配合、主动参加。对督查督办的事项,除已有明确反馈时间要求的,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紧急重大事项按照领导批示要求迅速办理,如期反馈;对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不力、反馈不及时的承办单位
及个人,全镇通报批评并纳入年终考核。
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和部门,在承办事项办结上报至来文单位的同时,一并通报党政办公室,以便及时登记办理结果,形成目标管理考核资料;如承办事项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妥,须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来文单位汇报征得同意,同时向党政办公室简要说明未办结原因及下一步办理安排。
所有承办单位及个人要对督查督办事项高度重视,措施得力,认真办理,迅速反馈,形成高速、快捷的督查督办运行机制。
五、结果运用
督查督办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重点突出、实事求是、一查到底、有查必果的要求开展督查和通报工作。督查结果将作为当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工作成效明显的驻镇单位和部门,镇党委、政府将在各项工作中给予倾斜支持。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党建工作有关资料的通知
中共洪洞县委组织部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党建工作有关资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直工委、各直属企业党委:
为进一步推进、引深创先争优活动,切实提高基层党建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现就当前基层党建工作需要完善的相关资料提出如下要求:
一、创先争优活动
要有创先争优活动方案及活动的主题、载体;成立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机构、建立党员干部联系点制度的有关文件;党组织在创先争优活动中确定承诺事项、“两定”目标征求意见的资料,党员创先争优公开承诺书;党组织和党员承诺在党员活动室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单位以版面形式在户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党员年终评议的有关资料;在党员活动室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院落、街道等显著位置悬挂创先争优横刷写标语;基层党、工委有所属党支部确定的创先争优活动主题、载体及承诺事项台帐;创先争优活动领导点评台帐,对领导点评工作如实记录;创先争优活动工作总结,要有基本情况、活动开展情况、具体推进措施及取得的实效、典型人和事例等;近年来下发的创先争优活动及其它基层党建工作的文件、资料等。
二、党员活动室
每个村都要有活动场所,每个单位都要有专用或兼用的党员活动室;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平整好院落,通水、通电、通远程教育,配齐办公设施,布置好版面,建立资产台帐;党员活动室悬挂党旗,悬挂以入党誓词、党员权利义务、党组织机构设施、党组织职责、工作制度等为重要内容的基础版面,悬挂创先争优活动主题版面,悬挂“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流程图及场所管护、远程教育制度等;党组织受表彰的奖牌、证书,反映基层党建工作的影像资料等。
三、党员教育管理
党员花名册,有党员的基本情况及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比例构成;党员党费收缴台帐;党员学习参考的有关书籍、资料、党报党刊;党员学习笔记及心得体会。
四、其他基层党建工作
县、乡换届的有关材料整理归档、装订政策;干部下乡住村联户活动的实施方案、工作台帐;落实农村干部“一定三有”政策工作台帐;在村内、单位的醒目位置设有党务公开专栏,党务公开的相关资料齐全;远程教育的相关资料;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制度,大学生村干部工作日志要认真记录,按要求签注意见。
基层党务工要树立“以资料反映工作,以资料验证工作,以资料规范工作”的思想认识。要结合实际,认真对照检查,健全完善以上基层党建工作有关资料,不断规范、推进基层党建工作。
中共洪洞县委组织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