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商事登记改革浅议(范文)
商事登记改革浅议
3月1日深圳和珠海两市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颁发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第一张新版营业执照,和老版营业执照相比,新版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营业期限。3月10日十八届二中全会的公报白纸黑字明确了八个字: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同日也明确了工商部门将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新版营业执照的核发,标志着酝酿已久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拉开了序幕。由此引发了众多媒体、学者和社会舆论的关注。普遍认为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广大市场主体的需求,是工商部门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创新性举措。笔者作为工商的一员,一方面认识到了商事登记改革带来的积极影响,同时也应理性、冷思考其可能产生的问题,工商部门如何更好地应对,解决问题?
一、商事登记改革的意义
1.简化登记流程,降低了创业的门槛,激发市场活力。
从深圳和珠海两市颁发改革后的新版营业执照来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不再成为核准登记事项。改革后的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只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登记实收资本。注册资本的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尤其是首次出资可以为零,这大大降低了创业准入门槛。对于注册资金的放开,破除了大众对企业注册资本数字的迷信。而设立有限公司也无需再找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则大大节约了创业者的时间和交易成本。对于经营范围,改革后不再作为登记事项,而改为备案事项,实行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允许从事许可行业的经营者可以先办理营业执照再办理许可审批,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这种“先照后证”的模式有利于提高了市场效率,让更多的人可以进入创业、创新、创富的门槛,激发市场活力。
2.进一步转变工商职能,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步伐。
改革后实行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明确地划分商事登记机关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之间的监管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中规定“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工商部门只需负责监管市场主体行为,原来的前置审批部门分担了一部分工商的监管责任,使得监管职责更加明确清晰,不易造成部门间的相互推诿。“先照后证”的登记模式使得商事登记的程序简化,可以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形成“倒逼机制”。这将会促进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调整,进而促进政府观念更新,加快职能转变步伐,为创建服务型政府的提供有效途径,有利于实现社会经济有效协调运转。
二、商事登记改革可能产生的问题
从推行商事登记改革试点的深圳来看,改革的确为深圳带来了一股新的创业热潮,仅改革后第一周就新登记商户6000户,企业登记数量出现了“井喷式”的成倍增长。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该如何有效地解决是关键,这样才能确保改革收到成效,企业受益。
1.住所登记是否应该放开?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对于住宅是否能够登记为公司“住所”一直争议颇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允许住宅登记为公司住所需取得全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相邻权利人的同意。深圳改革后是允许住宅登记为公司住所,笔者认为深圳的做法不值得推广。近年来由于公司擅自改变办事地址在居民楼中进行经营引发的投诉越来越多,一旦放开住宅登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远大于其正效应,很不利于商事登记改革的推行。
2.工商部门监管任务更加艰巨。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对现行登记、审批、监管制度的重构,核心就是宽进、严管。改革后把前置审批变成后置许可,实行“先照后证”、“放水养鱼”,此举破解了企业“注册难”的问题,易催生大量的市场主体。而与成倍增长的企业数量不相称的是,基层工商部门的监管执法人员并没有出现增长,改革带来的创业潮和市场主体的大增使得监管力量捉襟见肘,可以预见基层工商部门后续监管的压力和监管任务将更加艰巨。
3.股权出质登记职能可能消失,企业融资难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资金瓶颈的问题一直是长期以来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由于中小企业制度不健全、资信较差,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放贷较为谨慎。自从2022年工商总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来,企业通过股权出质的方式进行融资,变静态股权为动态资产,这一措施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打开了瓶颈,尤其是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是股权出质融资平台的最大受益者。商事登记改革后,注册资本变更为认缴制,允许首次实收为零,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而登记出质的股权必须是实收到位的部分,可以预见,推行商事登记改革后,工商部门的股权出质登记职能可能消失,中小企业失去一个好的融资方式,其融资难的问题还是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滞后,后置审批高门槛拦住了创业者。
商事登记改革后的“先照后证”的模式让创业者快速、便捷地拿到了营业执照,为创业者降低了创业门槛。但是原来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然存在,涉及到行政审批的,企业仍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虽然改革后办理营业执照的效率成倍提高,但其他许可证办理程序并未简化,导致办证依然要费很大劲。尤其许可证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工商执照就如同废纸。就拿经营“量贩式KTV”的公司来说,必须取得环保、卫生、文化、消防四个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企业可能也不清楚每个部门的审批标准和具体流程,每个行政审批部门的办事效率和工作流程不尽相同,往往会有很多经营户在办照后,因无法获得许可审批而出现注销营业
执照的现象。究其根本原因还是过多的行政审批拦住了创业者们的步伐。商事登记改革只是解决了企业的一部分问题,相关领域诸多部门配套的审批及管理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5.工商部门配套的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商事登记改革的思路是向市场放权,企业减负,宽进严管。尤其是放宽注册资本认缴门槛是否会增加企业或个人甄别信息的难度,导致“皮包公司”大量出现,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地控制。在“宽进”之后该如何“严管”是工商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监管、配套制度建设都有待完善。目前工商部门应搭建好企业信用信息库以及企业信用信息网上服务平台,启动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体系及信用平台建设等工作。
6.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竞争更为剧烈,需转型突围。
商事登记改革后,注册资金不再作为登记事项,企业也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无需进行年度检验,只需这极大减少了创业者的时间和交易成本,降低了企业注册登记的门槛,有利于提高市场活力。同时,我们还需看到,改革后验资、年审业务的取消,压弯了多数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维系收入的最后一根稻草,注会行业将受到较大的影响和打击。中小事务所很可能进行一次重新洗牌,其发展前景尚不明朗,迫使其转型升级以便更好地应对竞争和挑战。
三、工商部门如何应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突破口之一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乃大势所趋,改革的核心是宽进、严管,而如何辅之以有效手段进行监管,确保进的来,管的住,管的好是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
1.抓好商事主体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部门间信息的共享。
商事登记改革是以信息化平台作为支撑的,若缺乏有效的信息化平台,“宽进”之后可能造成监管的失效,将会助长各种违法经营现象的发生。目前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平台数据不对接、不共享的问题比较突出,制约了市场监管的效率。因此,应由政府牵头开发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将通过信息化平台共享,以工商登记的数据为基础,各行政职能部门的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分别实时录入和反馈,形成记载每家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档案,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对接。
2.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商事主体的违法成本。
改革后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经营主体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针对改革后企业可能出现的投机、诈骗行为,工商部门可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金融机构一起建立商事主体信用体系,以商事主体登记信息为基础,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企业信用信息为重点,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为依托,对所涉及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整理,按照一定的标准将相关数据信息汇总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构建企业信用平台。根据构建好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实行分类监管。对那些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减少检查次数;对信用评级较低的,加强监管。同
时,根据经营主体的登记和监管信息,若不涉及到隐私和秘密的,倡导在网上公开,以便公众知悉、查阅。尤其是涉及到商事主体违法行为处罚的公开有利于执法部门联动打击,使得商事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其违法成本,迫使其加强自律,引导其健康发展。
3.突出监管重点,探索新型市场监管模式。
对于食品、广告、娱乐等重、热点行业的市场主体应该集中基层工商的监管资源对其实施有效监管。随着改革后经营主体注册数量的上升,基层工商在监管能力、资源等方面缺陷显现,面临严峻的监管任务,工商部门应当传统监管模式,建立多方的监管机制。第一,可以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监管作用,积极听取其广泛、有效的监管意见和措施,引导其参与和配合对经营主体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管,促进各行各业有序、健康地发展。第二,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可以通过官方微博、网络发言平台、论坛等方式发动广大群众和媒体参与举报违法经营行为,通过社会舆论压力和关注制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4.加强政策宣传,减少改革阻力,营造社会大监管氛围。
第一,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方式宣传商事登记改革的政策、内容和意义,让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群众广泛关注和支持改革工作,减少改革的阻力。第二,教育和查处相结合。针对一些投机不法分子以开公司为名行诈骗之实的情况,教育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必要时可以到相关职能部门查询企业的经营信息,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行为,针对洗钱、诈骗的经营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查处。第三,扶持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建立,充分发挥其行业协会自律和监管的作用,协助工商部门对经营主体进行有效的监管,形成大环境的监管氛围,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篇: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
商事登记改革制度
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业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将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和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商法是一门私法性学科,商事登记则最集中的体现了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
商事登记在我国还有长期存在的必要,作为国家调整商事交易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营业活动。
2、确认登记事项的效力,向社会工会公开经营性主题的信用、能力和责任。
3、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使国家及时了解商事主体的经营状态,有利于国家对各种不同企业的设立和经营进行必要的监管,从而实现对商事主体的法律调整和整个国家商事活动的宏观调控,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目前,在我国商法部门尚未形成的法律制度下,商事登记法律没有一个既定的制度框架,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存在缺陷。
一是立法上的缺陷。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是零散的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集合,我国在商事登记立法方面一直没有统一标准,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多有内容上的交叉重叠,存在大量的冲突。
二是制度上的缺陷。一方面登记内容不详细,制度规定落后,难以发挥这个制度本身的优点和对市场的贡献。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诞生于对旧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而新的经济体制尚未形成时期,其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较多地反映了旧体制的要求,不能反映市场经济的需求。另一方面前置审批程序过多过滥,分级管理,抬高了企业设立的门槛,增大了企业变更的成本,收费化趋势也加重了投资者的负担,极大地冷却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为了更好的发挥商事登记的作用,商事登记制度亟待完善。
首先最重要的是解决立法上的问题,统一商事登记制度,防止地方性法规和行业规章的过高构成比例,直接致使地域保护和行业保护堂而皇之地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成为某些人利己之工具。
其次深层次重新考虑现代市场需求,探索一套符合新时代的商事登记制度。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
1、实行形式审查主义。即登记事项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登记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对其完整性、形式合法性负审查责任。这样符合市场准入便捷高效的要求,也体现出信任公众之管理思想。
2、实行以主营业地为标准的登记制。
3、完善登记信息系统。
最后加大宣传和教育,促使经营者不断增强守法意识等,建立良好市场秩序,从内部保证商事制度的运行也很重要。
随着商事主体和商事活动的不断丰富,为适应商事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势在必行。
第三篇:商事登记
9月2日开始实施商事登记制度。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南沙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国际生物岛和天河中央商务区(珠江新城区域)开展试点工作。
待总结经验和做法后,于今年年底在广州全面铺开。
根据《实施办法》,工商部门不再登记商事主体实收资本和经营范围等事项;除金融、电信等个别行业外,所有商事主体先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即“先照后证”;企业在所属行政辖区内增设经营场所,可“一照多址”,不需申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以及专业园区内的企业,可“一址多照”;取消检验制度,实行报告制度,工商部门将商事主体提交的报告向社会公示;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工商部门将没有按时提交报告,以及不在核准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实行商事登记后,广州工商部门不再核定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商事登记机关仅在营业执照中记载商事主体主营项目类别,不再记载具体经营项目。经营范围记载于商事主体章程或协议等文件中,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
此外,商事登记还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据悉,实施商事登记改革后,企业在所属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的,允许“一照多址”,不需申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但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报经营场所信息。对于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以及专业园区内的企业,则允许“一址多照”,即同一地址可以办理多个营业执照。此外,简化了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在兼顾方便准入和维护秩序的基础上,不再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作为领取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先照后证”如何进行监管?
商事改革后,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即除部分特殊经营活动外,所有商事主体先领取执照再办理相关许可,然后开展许可经营活动。
有记者问,如果拿了执照,但是在消防、卫生不过关的情况下营业,如果出事谁来负责?
对此,张建华表示,商事登记改革的原则就是要实行“宽进严管”。监管上将依托信息公示平台,如果没有取得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公示平台上就不会有这个方面的记录,相关部门就应该责令整改或处罚。建议企业和市民都可以关注公示平台,防止一些企业在没有取得行政许可时从事这些活动。
第四篇:改革商事登记激发市场活力
改革商事登记制度 激发市场活力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列入国家战略层面的重大改革,改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改革现行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实施以“宽进严管”为主要特征的商事登记,对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作用,也将极大的促进工商机关职能转变、工作转型、重点转移。为即将推行的改革做好准备。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势在必行。工商人员应了解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明确改革后将实行“宽进严管”,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公平、宽松准入环境,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经过了多年的理论研讨,并已经在深圳、珠海等地进行了先行试点,在全国全面推行势在必行。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引发工商机关职能转变。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进行,工商机关职能也将发生重大转变。过去,在对商事主体市场准入管理上,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思想和做法长期存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前置审批事项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促进工商机关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从“把关审批型”向“注册备案型”转变,为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营者,提供规范、统一的商事登记,优化登记服务。
三、加强和改进工商机关的作风建设,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转变职能与改进作风的关系,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做调查研究,使改革的步骤、措施符合市场经营主体的愿望和利益,增强改革的科学性、协调性。在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加强登记注册“窗口”单位作风建设,严肃纪律、依法行政、热情服务,巩固和完善“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增强登记注册工作透明度,发挥登记注册统计汇总信息对地方政府区域经济发展的参考作用,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为地方政府、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充分释放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红利,以实际成效取信于人民群众。
四、加强日常监管,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探索和完善适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的日常监管模式,做到“放权”不“放任”,实现登记注册、日常监管、行政执法、年检验照的有机统一,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联动执法、协同监管机制,实现对市场经营主体的全方位、无缝隙监管,监督商事主体遵守核准登记事项,依法自主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使商事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轨道上运行,避免对环境、资源的破坏和他人知识产权的侵害,保障公平竞争。大力推进商务诚信建设,落实征信措施,依法规范采集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将企业守法诚信、行业风险、区域重要程度、动态警示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实现内联应用,科学实施市场巡查、质量监测等工作,有效提升对商事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效能,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五、商事登记改革绝不仅仅是简化了登记流程,放宽了门槛那么简单,更重要的是门槛降低以后配套监督政策的制定。在充满了活力的市场,缺乏的并不是企业数量,而是一些创新型的、能够引领产业升级的企业,企业将更加专注于生产、制造本身,而不再被以往繁琐的登记制度卡在门外;而一些相对低端的,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更希望政府的监管模式发生质的变化,抓好监管体系的重新构建,为产业转型升级构筑起一道严管的防线。
而这些仅仅依靠市场监管部门一己之力显然不够。商事登记改革只是令企业尽快进入市场,但是否合法地进入市场这才是改革的关键,这就需要所有职能部门联合起来监管。此外,还应该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将消防验收、环境评估、卫生审计等职能逐渐转移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同时强化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推动行业规范,对政府监管形成有效补充。
第五篇:第四章商事登记
第四章商事登记
导入案例
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张某、赵某、孙某三个自然人股东出资组建。2022年10月12日,经张某、赵某同意,孙某将其持有的龙城公司全部30010股权转让给徐某,自己退出公司。协议达成以后,徐某将股权转让款410万元一次性付给了孙某,并实际参与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本次股权转让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22年10月以后,由于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趋近,龙城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徐某提出与孙某的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故主张转让协议无效,要求孙某返还股权转让价款^双方协商不成,遂引起纠纷。
问题:对此纠纷,应如何处理?
学习重点和难点
1、商事登记的法律特征;
2.商事登记的种类及其效力;
3.商事登记的程序。
第一节商事登记概述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事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商事登记具有创设性
(二)商事登记具有要式性
(三)商事登记具有公法性
二、商事登记的法律规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
三、商事登记的原则
(一)强制登记原则
这一原则的含义有二:一是商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二是按照商事登记法律的规定,商主体必须就有关全部必要事项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全面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商主体提出的登记申请必须完全依据法律规定的核准登记标准,登记主管机关对于必要登记事项依法采取形式审查和注册备案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三)登记公开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登记机关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商事登记的内容,包括登记申请公开、真实;登记程序公开;公告;登记事项查阅公开。
四、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全国性的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外商投资设立的公司在国家工商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一般都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核准登记。公民个人,即私人企业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二节商事登记的种类和效力
一、商事登记的种类
我国对商事登记的种类的规定散见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及规章。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可以将商主体的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公司的设立登记等。
(一)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办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商主体依设立登记而获得商事能力。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①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②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③组织章程;④资金信用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⑤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⑥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⑦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申请设立时需要提交不同的文件,主要包括:①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②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④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⑤投资者的资信证明;⑥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⑦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对于具备条件的,应作出核准登记的决定,并核发相应的营业执照。被核准登记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商主体资格,具备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的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商主体因合并、分立、转让、出租、联营以及因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股东人数、非公司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都直接导致其变更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商主体变更登记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1.商主体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商主体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商主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协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商主体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明。根据法律规定,在商主体为法人时,如果法人实有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信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商主体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变更的经验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首先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三)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商主体因宣告破产、歇业、被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时,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消灭商主体资格的登记。
商主体注销登记的法定事由有:
1.依法宣告破产。当商主体因资不抵债而进入破产程序时,在破产终结后,由清算组负责
办理商主体的注销登记手续。
2.解散。解散指企业法人根据章程或者决议决定终止经营。解散的事由包括:商主体达到设立目的,商主体章程或协议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投资者决定解散;发生不可抗力事由或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使商主体难以继续经营等。
3.歇业。商主体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一定期间内(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行停止营业持续一定时间(公司为6个月,非公司企业为1年)的,视为歇业。
4.被撤销。商主体设立所依据的法律被废止或商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都可能导致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商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
(四)分支机构的登记
分支机构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商主体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无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对于公司而言,也就是分公司。
二、商事登记的效力
(一)创设效力
1.商事登记对不同性质的商主体具有不同的效力。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公告,商法人不得成立,其行为不能被视为商行为。而对于商合伙和商个体而言,商事登记仅仅具有宣告性,是对商主体身份的法律推断及许可。如果行为人未经登记而从事商事活动,其不享有商主体的权利,但必须履行商主体应尽的义务。德国、法国、瑞士等国的商法奉行这一做法。
2.商事登记并非商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虽未经登记程序,但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商行为,同样可以享有商主体的权利并履行商主体的义务。商事登记的使用仅在于保护商号、商标等与商主体相关的特殊权利。荷兰等国家的商法奉行这一原则。
3.商事登记是各类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凡未经商事登记者不得以商主体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行为人未经商事登记实施了商事经营行为,其不得享有商主体的权利,同时也不必履行商主体的义务,该经营行为可认定为无效行为。我国商事登记法奉行这一原则。在我国,商事登记不仅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非法人的商主体取得商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前提条件,我国法律严格禁止未经登记的无证照经营行为。
(二)公示效力
公示效力是指凡经登记的内容,应当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根据登记事项所为的行为,应当有效。商事登记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使政府便于实施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可以使社会公众了解商主体的具体内容。
我国企业登记采取强制登记主义及对登记、申请进行全面审查。所以,凡是登记注册事项当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应登记而未登记事项,对于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法律对于应登记未登记者,除要求商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对于商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第三节商事登记的程序
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从登记主管机关角度出发,登记审批程序可概括为申请和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四个阶段。
一、申请和受理
二、审查
(一)形式审查主义
形式审查主义,即登记机关对于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只从形式上审查是否合法,至于其登记事项的内容在实际上是否真实,在所不问。因此,即使已经登记注册,也很难证明其真实可信。采此立法主义的国家有瑞士、比利时等。
(二)实质审查主义
实质审查主义,即登记机关不仅要从形式上审查登记申请书是否合法,而且还必须对申请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审查。依据此种立法主张,凡是已经登记的事项,就证明其具有真实性,这符合商事登记的公示效力。法国采此立法主义。
(三)折衷审查主义
折衷审查主义,即主张登记主管机关有实质审查的职权,但没有必须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登记不能作为推定已登记事项为真实的基础,其证据力如何,仍须由法院裁判决定。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登记主管机关须审查商事登记申请提交的文件、证件及填报登记注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可见,我国是采取实质审查主义。如果商事登记的申请有违背法律或不合法定程序的情况存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企业进行补正。
三、核准发照
核准是指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予以审查后,作出的登记和发证照之批准的行为。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应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四、公告
公告是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报刊或其他途径让公众周知的行为。
商事登记经审查核准后,要予以公告才有效力。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事登记只能由登记主管机关公告,其他任何单位未经登记主管机关的批准,无权公告。
思考题
简述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2.商事登记的种类有哪些?
3.商事登记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4.商事登记的主要程序包括哪些?
司法考试真题演练
1.关于商事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22年第三卷第75题)
A.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办理营业登记
B.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即丧失主体资格
C.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办理变更登记
D.企业未经清算不能办理注销登记
2.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下列哪一类型的登记?(2022年第三卷第26题)
A.兼并登记
B.设立登记
C.变更登记
D.注销登记
3.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
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请回答以下问题:(2022年第三卷第89 – 92题)
(1)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其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
B.董事会可以对此作出决议,但其未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发生变更效力
C.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白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
D.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
(2)对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故无效
B.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无效
C.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
D.购货合同如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
(3)对甲公司董事长刘某代表公司签发票据的效力,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B.因刘某未经授权,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C.因该汇票以支付定金为目的,故该票据无效
D.该票据有效
(4)对于丁的涂销行为产生的后果,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丁提示付款时,某银行可以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
B.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
C.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丙行使追索权
D.丁的涂销行为导致该票据无效
第89题,正确答案为:C
解析:《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修改,只能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无权决定。
第90题,正确答案为:C
解析:《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甲公司虽然变更了经营范围,没有进行变更登记手续,但从事购销活动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经营规定,也不涉及国家的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所以该购货合同有效。
第91题,正确答案为:D
解析:刘某是公司的董事长,通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须再经授权即可以公司名义签发票据。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签发票据的原因并不会影响票据的效力,只要票据的形式合法。
第92题,正确答案为:AC
解析:《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由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致使背书不连续,在丁提示付款时,银行有权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丁可以向以前的背书人丙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