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第二章调配原则
第三条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保证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干部调配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第六条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第三章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各级人事部门可根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
(一)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
(二)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
(三)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
(四)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
(五)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六)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
(七)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
(八)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
(九)满足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条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一般不得调动:
(一)见习期末满的;
(二)正在按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九条 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一般应夫妻同调。
第十条 干部跨地区调动,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家属随调或随迁手续。
第十一条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调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可以保留。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之间的干部调动,由各有关部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外直属单位之间跨地区调动干部。应与调入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各有关部门与其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事业、企业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报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办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干部调配,凡是由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办理。
第五章调配程序
第十七条 调动干部时,应先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洽,并征求被调干部的意见,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干部个人要求调动的,应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调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接收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拟调干部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条 从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调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调出单位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调配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调配规定,对上级按有关政策下达的调配任务,应予完成。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有义务根据国家需要调出干部支援国家重点建设、边远贫困地区和重点加强部门;有责任接收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分配的干部。
第二十四条 从事调配工作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违反调配纪律的,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凡接到调令的干部,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应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干部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时,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人事调配工作规定
人事调配工作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人事调配政策,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事调配的基本原则
(一)计划调配的原则。教职工的调配必须按学院总编制和进人计划进行。采取统一管理,控制指标的办法,保证学院总编制的平衡。
(二)工作需要的原则.人员配备必须符合编制要求,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按岗位配人,量能用才.不能因人设岗,盲目进入,更不能突破编制进入.(三)优化结构的原则,人事调配应有利于教职工队伍的专业、职称、学历、学缘和年龄结构的优化。
(四)保证重点的原则。人事调配应着眼于人才梯队建设,保持骨干队伍稳定,满足教育教学和科研第一线的需要。
(五)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人事调配的基本程序
(一)人才引进工作程序
部门提出进人计划→学院审批进人计划→联系引进对象→人事处资格审查→相关部门及人事处考核(含笔试、面试、试讲等)→人事调配小组审议→学院审核→外调→发商调函(签订就业协议)→办理调入手续。对于紧俏专业的人才,在考察合格的基础上,人事处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后可直接签订协议。
(二)教职工调出工作程序
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人事调配小组审议→分管院领导审核→学院审定→办理调出手续。
(三)教职工的续聘与解聘
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人事调配小组审议→分管院领导审核→学院审批→办理续聘与解聘手续。
(四)教职工校内异动工作程序
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接受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批→分管院领导审定(必要时学院审定)→办理异动手续。
三、人才的引进
(一)引进计划的控制
1.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人员调入须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凡满编或超编的单位,原则上不能增加人员。
2.因缺编要求调入人员的单位,应在每年十月以前向人事处报第二年的进人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方能按批准的计划进人,不预报进人计划的单位不能增加人员。
3.严格控制行政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的增加,原则上不单独调入非教学人员。
(二)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遵纪守法,综合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为人师表,服从组织安排。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专业带头人或特殊人才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三)拟引进人才的具体要求
1.高层次人才
除具备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教授:近三年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个以上,并在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两篇以上或获省部级以上学术奖励;或独立出版学术专著一部。
博士:近三年主持或参与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并在本学科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或在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3)、教学能力强,能独立完成本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4)、教授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博士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2.专任教师(含实验教师)除具备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特别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全日制本科学历且己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三年及以上现场工作经验)。
(2)专业知识扎实,语言表达能力较好,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仪态仪表端正。
3.能工巧匠
除具备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特别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1)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市级及以上岗位能手、技术标兵等荣誉称号;
(2)有五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专业技能娴熟,动手能力强,语言表达能力较好,仪态仪表端正。
4.其他岗位
除具备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从业资格证或专业技术等级证。(2)有一定的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工作经验。
(3)有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力和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四)教职工家属的安置
1.教职工两地分居配偶的安置:学院原则上不解决配偶的工作问题。
2.教职工子女的安置:教职工子女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符合基本条件的,按人才引进工作程序,同等条件可优先考虑引进安置。
(五)拟引进人员的考核和审批
1.高层次人才、专任教师(实验教师)及企业能工巧匠由系部负责组织考核,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处参与。
考核内容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政治思想表现,专业技术能力,交流沟通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工作业绩,健康状况等。
专业技术能力考核应重于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原则上应进行面试,专任教师应进行试讲,实验教师还需进行实际操作的考查,具体内容由考核小组确定。
2、其他岗位人员的考核由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处和相关用人单位共同组织。考核内容包括:综合素质测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试(由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处组织)、面试(由用人单位组织,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处参与)。
3.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熟悉本专业的专家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拟进人员进行全面、充分的考核。
推荐者应提交书面推荐意见并签署姓名,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考核的结果应形成书面材料,客观地评价拟进人员,用人单位对考核情况做出是否合格证的明确结论,由考核小组成员逐一签名,经用人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后报人事处。
4.人事处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拟进人员的考核工作,并对用人单位的拟进人员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报院学院研究决定。
四、教职工的调出
(一)非教师的调出,须报院学院审批同意。
(二)原属夫妻的一方作为调进学院的,一方调出时,另一方应同时调出,否则,学院将其档案存档当地人才交流中心。
(三)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可以调出: 1.在竞聘上岗过程中落聘者。
2.根据人员结构及聘任岗位情况确属专业不对口者。
3.人员结构不合理或超编单位的人员,校内难以调整其工作岗位者。4.不适应现职工作,又无其他适当岗位可调整者。
(四)国家和学院规定有服务期限的人员,服务期未满的,原则上不同意调出,如有特殊情况要求调出的,须经学院研究同意,并按学院有关规定赔偿学院损失。
(五)调离学院,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同意,从寄发档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办理好调动手续。超过三个月尚不能办理好调离手续的,请调人须将其人事关系转到市人才交流中心,本人如不能按时办好离校手续并将人事关系转出的,则作自动离职处理。教职工在办理调动手续期间应在岗工作,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经学院批准方可离岗。
(六)调出人员在接到我院人事处转发的调入单位的调令后,应到人事处领取《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干部(工人)离校手续通知单》,及时办理好工作、财务移交和调出手续,其办理手续的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逾期未办理好手续者,学院停发其工资,并作自动离校处理。
(七)凡经同意调出,且调入单位已发调令者,无正当理由,被调入人员不得撤回调出请求,否则作退职处理。
(八)教职工的调出,学院每年6月、12月各研究一次。
五、教职工的续聘与解聘
(一)合同期满的教职工的续聘
(1)聘用制的教职员工,在合同期满前60天提交续聘申请书到所在部门。未按时提交续聘申请书者视为本人不再要求续聘,合同期满即自动解除聘用合同。
(2)所在部门接到续聘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聘期内工作进行考核,作出考核结论,并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报人事处。
(3)人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在部门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报主管院领导。
(4)学院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申请人是否续聘,人事处按学院决定通知申请人签定续聘合同或合同期满自动解除聘用合同。
(二)合同未到期的教职工的解聘 聘用制的教职工,在合同期内解除聘用合同,按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六、教职工的校内调动
(一)教职工要求校内异岗调动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不对口者。2.各类待聘人员。3.超编单位人员。
4.科级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与本人在同一部门工。
5.校内调动一次后,本人必须在新调入岗位工作满五年(确因学院工作需要者除外)。
(二)由于工作需要人员调动,由组织人事处、调出单位及调入人员单位共同协商,报经学院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应予调配而协商未成的,组织人事处有权根据学院主管领导指示直接调配。
各部门内部科室之间的人员调整,除科级及其以上干部须经学院批准外,其余人员调整可自行决定,报人事处备案。
(三)各部门之间未经学院批准和组织人事处办理有关调动手续,擅自以各种名义调动人员的,学院不予承认,造成的后果由调出、调入单位及本人负责。
(四)不服从校内调动,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服从者,交市人才交流中心并按“未聘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即:头三个月发基本工资,后九个月发70%,一年后发基本生活费)。不服从调配规定擅自离岗超过六个月者,予以除名或作自动离职处理。
(五)组织人事部门及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将工人安排在干部岗位上工作(学院根据需要,已经任命或聘任的科级及其上以行政职务或国家政策允许的除外)。
七、辞职、自动离职与辞退
(一)教职工要求辞职者,必须依照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执行。工人则比照执行。
(二)对于符合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条款要求的辞职者,必须经学院批准同意。一经同意,辞职者则必须在一个月内办妥有关辞职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凡要求辞职者,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报告所在部门,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否则不予受理。
(四)学院原则上不再办理停薪留职。
(五)学院辞退教职工,依照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执行。工人则比照执行。
八、人事调配工作纪律
(一)学院各级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调配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接爱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职工的监督,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对于引进优秀人员及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配偶、上级下达的指令性指标,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或调工作的,各部门都有接收安置的义务,不得拒绝接收。
(三)当事者应识大体、顾大局,服从组织的决定。如有意见和要求,应由所在部门按程序逐级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当事者及其好友,不得弄虚作假,无理取闹,干预人事调配工作。否则,学院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部门必须在调出人员的《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离校手续通知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对工作、财务移交手续未办理好的调出人员,部门不得签名、盖章。如由于签名人不负责任,造成调出人员带走学院财产而无法追回者,学院追究签字人员的行政及经济责任。
十、其他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干部流动调配审批工作规程
一、工作依据
《关于干部调配若干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
二、受理范围对象 省直行政机关、财政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要求流动的人员。
三、工作程序
1、经办人员对以下材料进行审核:
(1)拟调人单位调进人员的书面申请;
(2)按规定填写《干部调动商调表》(一式三份);
(3)机关、事业单位《空岗卡》及《职位说明书》;
(4)财政预算管理事业单位须出具拟调人员用前公示情况报告表;
(5)拟调人员的考核材料,县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以及县以上计划生育局(办)的证明;
(6)照顾父母身边无子女需调入的干部,要附其父母常住户口薄或街道办事处及其他子女情况证明,并附父母常住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照顾夫妻分居的要有配偶单位证明和常住户口薄、身份证;随军调动的要有当地驻军师以上的政治机关批准随军证明;
(7)拟调入人员档案材料。
2、经审核认为报批材料符合要求的,即予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规定的,说明情况,由经办人员退回用人单位。
3、经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由处务会讨论一般每月十个工作日讨论一次。
4、经处务会议或领导批准调动的人员,由经办人员办理调动手续,并发出《干部调(流)动通知书》(一式五份),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调入单位、调出单位或所在地组织人事部门、调入公安部门各一份,以七天为限;处室讨论不同意的材料,由经办人员填写《调动人员商调函》,连同报批材料退回呈报单位,以三天为限。
四、工作要求
1、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报送材料的审理工作。
2、审核后报送处领导的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并符合要求。
3、提出的拟办意见要明确具体。
4、待人热情,说明情况清楚。
五、违规处理
办事人员不按规定办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篇:研究所人事调配工作规定(送审稿)
中国××××研究所管理制度
HRM**-2022
人事调配工作管理办法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所本部员工调入(聘用)、调出(解聘)及内部调配的原则、程序和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员工调入(聘用)、调出(解聘)及内部调配等工作。2 引用标准与文件
《劳动人事部干部局关于奖惩问题的复函》 劳人干函[1983]101号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入员辞职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0]19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 人调发[1991]4号 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退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调发[1991]14号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2]18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人事部令 [2022]第6号 3 人员调入(聘用)
3.1 人才引进的原则、形式和招聘程序按《员工招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2 引进人员在入所前需要进行政审/背景调查(以按规定出具的政审材料为准),通过后方可办理入所手续。
3.3 引进人员需按照《调入人员报到流程》(附录A)、《应届毕业生报到流 1
程》(附录B)或《聘用人员报到流程》(附录C)的相关规定办理入所手续。
3.4 引进人员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事项签订的相应《入所协议》、《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书》等。
3.5 员工入所后均要进行为期一至两周的新员工入所集中培训,具体要求
按《员工培训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3.6 接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或试用期,具体要求按《员工转正
定级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由所里解决北京户口的人员,学校应届
毕业生,应在所里相关岗位工作至少五年以上。京外调干人员应在所里相
关岗位工作至少十五年以上。否则,应按所要求补偿所里的损失。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未签所协议或协议丢失、损毁的参照当年同类人员
协议数额补偿。
3.7 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复转军人、从外省市引进关键性业务骨干,应
严格按上级批准的计划指标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3.8 返聘离、退休人员,按《借调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人员调出(解聘)
4.1调出或解聘形式
4.1.1工作调动或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4.1.2辞职。
4.1.3辞退。
4.1.4开除。
4.1.5除名。
4.1.6自动离职。
4.1.7其他情况。
4.2调出或解聘条件
员工均可以按法定程序申请调出或解聘。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申请调出或解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2.1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或者是担任本
单位重大(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的;
4.2.2从事涉及国家保密性工作或曾从事国家保密性工作,在规定保密期
内的;
4.2.3在本单位重要岗位任职或者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离职后对本
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2.4 竞业禁止情况。
4.3调出或解聘相关规定
4.3.1员工要求调出或解聘,本人需按规定提出申请,并填写《员工申请
调出/解聘报告》(见附录D),经部门领导同意,交人力资源部审查,报所
长办公会批准后,凭人力资源部开具的《调离通知单》(见附录E),方可办
理有关调出或解聘手续。
4.3.2 调出或解聘者应按入所协议、培训协议和公派出国协议以及其它
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向所交纳相关费用。
4.3.3 调出或解聘者如居住的是所负责管理的住房,应根据所有关规定
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书。
4.3.4 调出或解聘者应根据所有关规定交回本人占有使用的所内公有财
产(如住房、集体宿舍、办公设备、资料、借款等)。
4.3.5 调出或解聘者如为涉密人员应按照保密规定办理脱密手续,签订
相关的保密协议书。
4.4其他要求
4.4.1员工提出调出或解聘的申请,在规定的时效内没有得到所批准前,应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职。
4.4.2 批准拟调出或解聘的员工,从批准离职之日起,停发薪酬福利待
遇(详见《薪酬福利管理办法》)。
4.4.3 批准拟调出或解聘员工,在正式调离前,仍由原部门管理。
4.4.4 对提出调出或解聘申请的员工,因我所工作需要或国家有关规定
不能调离者,应做好解释、教育工作并注意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
4.4.5 因借出、聘出、公派出国等逾期不归者,均视为自动离职(予以
除名),并令其回所办理离所手续。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回所办理手续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4.4.6 辞职者,在批准辞职之日的一周内办理完离所手续。如有特殊情
况,须征得人力资源部同意,可以延长办理离所手续时间,但最多不得超
过一个月,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4.4.7 对于有违纪、违法等行为的人员,符合《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
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辞退条件的,应予辞退。
4.4.8 对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请(续)假手续而旷工15天(含)以
上者,经教育不改,以书面通知或登报声明为准,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
除名)。
4.4.9 辞退和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员工,在其人事档案关系转移时,应按
照4.3条的要求执行。
4.4.10 自费出国人员的调出或解聘,按《自费出国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4.5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动:
4.5.1 见习期未满或因其他原因尚未转正的;
4.5.2 正在接受立案侦查(调查)或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5.3 上级有关部门有其他规定的。所内调配
5.1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的用人需求计划,本着“先所内调配、后调入”的原则,择优聘用上岗。
5.2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和工人在所内调整,由人力资源部组织
实施,报主管所领导同意后即可办理调动手续。
5.3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在所内调整,由人力资源部组
织实施,报所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5.4中层干部的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和调动手续。
5.5员工接到调令(见附录F)后应尽快到新的岗位上工作。原则上从接
到调令之日起15天内应到岗工作。否则,从接到调令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5.6 所内单位之间借用的人员,其日常管理由借用单位负责,绩效考
核仍由原单位负责。
5.6任何人未经人力资源部同意或未接到调令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更不
能擅自离职,否则离岗、离职时间按旷工处理。
5.7员工在部门内的岗位(工种)调整,应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通报有
关职能部门。
5.8其他要求
5.8.1未被聘任上岗的职工按《待岗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5.8.2 因机构变动或重组造成的人员调整问题,根据所有关规定进行。
5.8.3员工退休按《员工离退休管理办法》或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5.8.4 在职员工死亡按《职工死亡后事处理办法》或北京市相关规定执
行。
5.8.5 借调人员按照《借调人员管理办法》或所相关规定执行。
5.8.6 实习人员按照《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或所相关规定执行。
附录A:调入人员报到流程
附录B:应届毕业生报到流程
附录C:聘用人员报到流程
附录D:员工申请调出/解聘报告
附录E:离职通知/申请表
附录F:人事调配通知书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归口管理。
第五篇:干部调配政策问答
干部调配政策问答
一、干部调配的含义是什么? 干部调配,是指国家干部(包括聘用制干部)的调动、调整 与配备。就是国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行政手续,改变 干部的行政隶属工作关系,重新确定工作岗位。目前,干部调 配工作的范围主要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干部 的调动、调整、配备、交流、轮岗、回避、选派与安置等工作。
二、干部调配的原则是什么? 1.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 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 的发展。
2.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充实基层,保证重点,加强科研
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力量,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技术特长,适 当照顾干部的实际生活困难。
3.控制流向,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最需要的地方去工 作。
4.国家机关调配干部,主要从国家机关干部中调剂解决, 需要从机关以外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按照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企业调入事业单位 的干部也要严格控制,鼓励通过竞争择优选调。
5.注意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的人员和博士生、硕士生的夫妻分居优先予以解决。
三、哪些干部可以调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可以调动: 1.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为满足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而调配的干部;2.充实和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和艰苦行业的干 部;3.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4.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5.调整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人员;6.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照顾家庭困难或离退休职工身边 无子女,随军家属安置而调动的干部;7.为落实选派支边任务或内调安置任务而调配的干部;8.符合国家有关政策需要易地安置的干部等等。
四、哪些干部不得调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一般不得调动: 1.本人与单位签订有承包合同,且合同期未满;2.毕业分配,录、聘用干部见习期或试用期未满;3.因犯错误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4.受行政处分未终止的等。
五、干部调配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1991年9月,经省政府同意,河南省人事厅制定了《干部 调配工作实施办法》(豫人字[ 1991] 51号),对我省干部调动 的审批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1)省内外成建制调动干部或 从省外成批调入干部,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2)省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驻郑单位、省人大、省高级法院、省 检察院、省管劳改劳教单位调入干部,报省人事厅审批。(3)省直各部门、各市(地)调出省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报 省人事厅审批。(4)省直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调出干部,由主 管部门自行办理。(5)省直各部门直属驻郑以外单位调入干 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6)省 属在郑高等院校、中央驻郑的高等院校调入干部,报省人事厅 审批;驻郑以外的大、中专院校调入干部,由所在地政府人事 部门审批;(7)中央驻郑实行垂直管理的厅局级以上机关、事 业单位及其直属单位和委托我省代管的单位调配干部,参照 省直单位的审批权限办理。驻各市地的单位调配干部,报当 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8)国家教育经费开支的中小学教师 的调动,经征得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
人事部门审批。(9)各市、地、县之间的干部调动,跨省、市、自 治区调入夫妻两地分居和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由县以 上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审批。(10)经市地以上政 府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流动,可参照上述审批权限办 理。(11)企业在同一行政区域调动干部由企业自行办理。上 述干部的调配均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六、个人申请调动如何办理调配手续? 1.个人申请,组织审核。个人要求调动,一般由本人向组
织提出申请,写出申请报告,由组织进行审核。所在单位组织 人事部门根据档案材料和现实表现,如实填写拟调干部登记 表,写明申请调动的理由,递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调出、调入单位双方商洽,商洽一般分为面洽和函洽两 种形式。是干部调动报批工作的前期工作。
3.调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呈报经商洽同意调动的干
部,由调入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调干材料,主管部门根据 调干政策和原则审核后,同意调入的,按照审批权限报批。4.干部调配部门接到调入主管部门报送的调动材料后, 经审查批准调动的,向调出地政府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和 调入主管部门发出调干通知(亦称“调令”或“调函”)。5.办理调动。调出地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干部调动 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被调干部所在单位,被调干部持干部调动 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明,到调入主管部门或调入地人事部门 报到。◆
(河南省人事厅调配录用处)★政策顾问行政人事管理/9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