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阅件范文合集

第一篇:呈阅件

       呈阅件

       为“海西”建设搭造良好的服务平台

       09年以来,平潭县质监局注重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服务意识,自觉站在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把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作为一项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紧紧抓住服务平潭经济发展这个中心,以抓好源头产品质量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为主线,全面履行质量技术监督职能,在服务平潭经济建设中凸显实效。

       一、加强行风效能建设,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带动下,认真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和机关效能建设,查找不足,着力整改,进一步推动了质监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了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在紧抓业务工作突破百万大关的同时,我局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以“日常管理、平时积累、共建共享”为宗旨,引导和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业务工作整体推进,机关内部更加和谐,质监事业快速发展,通过县文明办现场考评、公示等程序,我局获得“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平潭县2022-2022年度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二、创新法律法规学习方式,着力提高队伍素质。我们在坚持每周一次集中学习的基础上,创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形式,由执法骨干人员学法、讲法,业务骨干通过对法律法规的熟读、精读和实际工作的理解,在每周一的学习例会上,为干部职工讲解与质监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论联系实际,简洁易懂,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既促进了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运用法律,又提高了其他人员的学习效果,从而促进提高了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积极派员参加省市局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组织人员收看“金质大讲坛”讲座;派员到市局稽查大队实习等,通过多种学习教育形式,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市县执法联动,拓宽执法覆盖面。

       把有限的资源用在刀刃上。执法也有行政成本,如何把有限的行政资源用在关键点,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罚没 的罚成比。一是开展专项执法。通过专项带动,一个专项一个覆盖面一串案件,今年来,我们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三次产业分布情况出发,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主要开展了建材、化妆品、网吧在用电脑主机、电动助力车等等专项。二是开展区域联合执法。区域联合执法是切实增强执法力度的一项利器。今年来,我们与福清局执法稽查人员开展了联合执法3次,开展了水泥专项、建材专项、工许专项和网吧专项等,查办案件11起,罚没收入6.3万元,成效明显。与市局稽查大队开展联合执法2次,其中:查办了一起无证加工塑钢窗案件,罚没3.3万元。通过联合执法,稽

       查大队和兄弟县局执法稽查人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对我们进一步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学习借鉴,这种“请进来”的做法即开展了联合执法,又能够学习观摩,同时还增强了办案力度。

       四、以项目带动发展,增强食品监管实力。

       项目是真抓手,抓项目是真功夫。在平潭岛这种无工无农,低水平、小规模的工业现状下,找新的增长点不容易。在对食品企业的巡查中,我们发现大多数的食品企业实验室形同虚设,基本没有开展应有的出厂检验。在对一家桶装水生产企业的巡查中,企业负责人也反映出一些实际情况,仪器设备检定费、运费、检验员工资等等也是企业的一项不小的支出。我们执法人员从实际出发,提出学习兄弟县局的经验,建立联合实验室。即是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又能够有效地把好企业的出厂检验关。我们一方面立即着手完成可行性分析报告上报市局,这一想法得到市局党组的支持,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意我们建立联合实验室。一方面组织开展了一次食品企业出厂检验专项检查,活动由分管副县长亲自带队,经贸局、卫生防疫、广电等相关单位协助参加,营造了声势,为联合实验室的上马作好了铺垫。目前,该项目在省、市局和兄弟单位的帮扶下,食品质量综合实验室建成投入使用。实验室场所面积约80㎡,为我县12家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产品出厂检验。

       五、加强特安监管力量,特安监管工作取得突破。

       今年我们充分发挥特安监察员和乡镇安全协管员的力量,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度,在市局特安处的指导帮助下,重点查处特种设备开工未监督检验、无证使用、超期未检、未登记注册等违法行为,共立案5起,罚没款6万多元。其中在液化气专项整治中,立案2起,没收超期未检钢瓶406粒,罚没款2万多元。大力开展节日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对码头、船厂、学校、酒店、液化气充装企业等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发出整改指令书36份,并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六、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通过与县政府领导的多次沟通,促成县政府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提高相关职能部门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努力推动我县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协助县政府农业、水产相关部门上报我县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共6项,有2项获得批准立项,分别是平潭水仙花标准化示范区和白萝卜标准化示范栽培。继续开展平潭水仙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平潭水仙花知名度。其中,平潭县水仙花开发总公司作为龙头企业,被列为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后,为保证示范区建设的有效进展,公司不仅扩大了生产基地的生产规模,还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加强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为

       平潭水仙花规范化和产业化生产打好基础。

       七、加强技术机构能力建设,促进质监事业持续发展。2022年,在扎实开展“关注民生、计量惠民”活动的同时,我们着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拓展检定项目和范围。与县自来水公司协作,完成了水表检定项目的筹建工作;积极筹建接地电阻检定项目;扩展了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检验长度项目,提高检验能力并与企业签订商品定量包装跟踪服务协议,携手加强商品计量管理工作,确保生产、销售的商品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09年共进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抽检126批次,合格率达95.3%。在技术机构协检工作中,我们除了与省计量所协检外,还加强与福清市所的协作,共收入检定费11万多元。

       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深入推进,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步伐不断加快,平潭县质监局认真学习贯彻胡总书记在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抢抓新机遇,趁势而上;紧盯高标准,加快发展。平潭县局六项措施助推平潭开放开发,一是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培育、争创、打响具有当地特色的海产优势品牌,提升产品档次和企业综合竞争力;二是深化质量振兴活动。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和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整体水平;三是力推标准战略实施。大力组织创建和实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提升农业发展水平;四是推进计量惠民节能。

       强化民生计量,提高医疗服务和公平交易的计量保障能力;五是严格质量安全监管。突出加工食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加强巡查和防范监控,及时消除隐患,特别是平潭海峡大桥建设工地的特种设备安全;六是加强行风效能建设。强化争先意识、机遇意识、创新意识、责任意识,改进作风,提高效能,为加快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提供优质的软环境。

第二篇:呈阅件(清流县城市管理办法)

       呈 阅 件

       2022年7月20日 清流县城市管理局

       清流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推动城区环境综合治理深入开展,提升城市管理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创造优美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交通秩序等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建、公安、工商、环保、交通、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第四条 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维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障。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由城市管理部门用于城市维护管理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城市长效管理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时,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对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鼓励市民志愿参与城市管理活动。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县城市管理局具有下列行政许可权: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二)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三)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和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五)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六)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七)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八)市政、环境卫生设施拆除审批;

       第二章 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第八条 城区从事各种建筑施工的单位,拆迁现场、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围圈,并设置明显标志,保持整洁,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理。要硬化进出路口,并设专人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残土、物料等当即清理干净。

       施工单位及个人在开工前须按工程造价的1%,缴纳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保证金,不足1万的按1万缴纳。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九条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含两侧人行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设临时建筑物或进行其他影响市容、交通的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暂扣其违法物品和工具,对违法个人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店外经营商品。

       违反本条规定店外经营商品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餐饮业户不得擅自在户外经营烧烤食品,室内经营烧烤食品的,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在室外经营烧烤食品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暂扣相关物品,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处罚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搭乱盖。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罚款。

       第十三条 在城区设置的户外广告、宣传栏、广告栏、电话亭、书报亭、汽车站牌、地名牌和路牌等须经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设置,禁止擅自改变位置、规格、时间和设施的功能,并保持外型新颖美观、内容健康、字迹清楚,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市容的,城市管理部门有权令其更换。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拆除,并处罚款。第十四条 早点、夜市摊点应按规定的时间、路段和区域摆摊设点,自备垃圾、污水容器,保持周围的环境卫生,收摊后须及时清理现场,清除垃圾、污水、食品残留物。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环境污染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挖坑取土、开荒种地、放养畜禽;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恢复原样或拆除。

       第十六条 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㈠未经许可采砂、取石、取土、开荒种地等;

       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㈢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渣、废液、废水及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违反本条第㈠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违反本条第㈡、㈢项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1万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环保部门可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七条 禁止乱写乱画、乱贴乱挂非法广告。在城市建(构)筑物、卫生设施上刻划、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清理乱写乱画的污迹,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围墙,确需设置的应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地)、草坪等;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城区内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线路要及时检修,确保用电安全、线路畅通。地上线路要直顺美观,符合行业标准,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违反本条规定的,县城市管理部门有权令其整理、维修,并要求其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按标准埋入地下,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歌厅、加工厂、维修部、建筑工地以及饮食娱乐服务场所,不得超标准排放噪声,影响居民休息和学生学习。

       (二)任何商业活动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喊话器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三)在城市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

       (四)在中、高考学生复习考试期间,城区医院、学校、机关集中区域内、考场附近,晚22点至次日6点之间不得进行建筑施工作业、装修和加工活动。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罚款或警告。

       第二十一条 城建、城市管理、交通部门,应统一规划设置城区的洗车场、废品收购站点和没有停车场所的货场、货站,主街路两侧不得开设洗车场、废品收购站点、货场、货站。

       违反本条规定擅自开设洗车场、废品收购站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勒令停业,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开设货场、货站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禁止占用城区主次干道进行修车、洗车、加工等。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暂扣其工具,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限期变更经营地址。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制定城市夜景亮化美化实施方案,经批准后执行。主干道两侧、广场、公园、重要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规定的标准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开闭照明设施,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节约能源、整洁美观、使用安全。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负责制。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

       (一)城市主次街道及其人行道、绿化带、公共广场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

       (二)社区巷路、楼群院落及其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居民小区以及其他居住区的卫生保洁,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村民居住区及其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及企事业单位办公、生产、经营和所属生活区域的(五)火车站、汽车站、宾馆、饭店、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六)市场内卫生保洁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工商部门协助搞好各类市场环

       (七)施工工地的卫生保洁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各种活动的,临时占用者

       (九)噪声、粉尘、烟尘、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环境的,由业主负责;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区环境卫生的义务,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丢烟头、纸屑、瓜果皮核、口香糖以及各类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严禁沿街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

       (三)在城区栽培、整修或进行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物品等废弃物,作业者应及时清除;

       (四)开业、庆典、婚礼燃放鞭炮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清理污染的地面。

       违反本条第㈠项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县城市管理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或单位处100元至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第二十六条 城区保洁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门前三包是指:包绿化,保持门前树木、绿地花草完好;包卫生,门前无垃圾、杂物、积水,保持门前卫生状况良好;包秩序,保持门面牌匾完整美观,无占道经营、无乱贴乱画。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新闻媒

       体曝光,取消当年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单位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建议其上级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并对单位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临街店面没有排水设施、垃圾收集设施,使用面积小于20m2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业。已经注册营业的由工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业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限期变更经营地址。

       第二十八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城区环卫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移动、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县城市管理局批准后,按“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可以并处2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九条 新建和扩建住宅楼、居民小区及其它构筑物时,应当按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把符合卫生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验收。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理实行“谁产出、谁负担”的原则,城区生活垃圾必须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集中处理。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和经营户,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经营执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造成环境污染。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设弃土和建筑垃圾的产出、运输和处置由县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城区任何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装饰及其它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等一切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向县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并按规定缴纳处置费和保证金后,方能开(挖)工作业。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

       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治理,收取排污费,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建筑建材、废品回收、车辆维修等特种行业店铺应保持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严禁污染和破坏周围环境。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二)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在桥梁架设上管道、悬挂缆线;

       (五)其他有损道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三十七条 城市主街路严格控制道口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规划擅自开设道口,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路沿石处设置垫坡。

       违反本条规定的,擅自设置垫坡的,责令改正,并可视其情节,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确需占用道路的,要在缴纳占道费后,领取临时占道许可证方可动工,到期无条件拆除,并保证路面完好无损。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生产建设产生的污水,需要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须经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需要铺设、迁移、改建、连接户外排水设施或需临时排水的,必须经县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并由县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规划设计,组织专业队伍施工。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批准手续,并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活动:

       (一)堵塞排水设施;

       (二)覆盖、损毁、侵占检查井、泄水井盖板;

       (三)占用、改建、拆除排水管道和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场的排水设施;

       (四)在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管线。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由县城市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任何废旧物品回收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收售下水井盖、雨水篦子以及环卫、交通、消防等城市基础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城市照明设施擅自迁移、拆卸、改动,以及在灯柱上架设通讯线(缆)、悬挂标语或安置广告标牌。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在城市道路入口处设置车辆限载标识牌。有关部门应按照限载标志,严禁超限车辆驶入城市道路。

       第五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城市建设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可以并处罚款。

       (一)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拒不停止的,没收有关器具,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的50%罚款。

       (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四)车辆靠近人行道,车厢高度过高,损坏人行道树的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栽培、整修草木等作业污染环境的,处作业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禁止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禁止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禁止践踏城市绿地。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城市交通秩序管理

       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停的地方停放车辆。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损坏基础设施的必须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罚或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车主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罚;对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设置自行车存放处,加强自行车管理。自行车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处5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城区内主要街路禁止汽车鸣笛。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次罚款。第五十四条 客运车辆、货运车辆一律进站进场待客待货。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五十五条 进入县城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不得强行超车、随意掉头、逆向行驶、逆向停车、攀扶并行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收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五十六条 出租汽车应当在设置有停车点和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上下乘客,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揽客。公交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上下乘客。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在城区对交通安全畅通和周围环境影响不大的路段、公共广场或公共空地,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公共临时停车点。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者污染物品的机动车不得驶入或停放。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在物品暂扣期间,不在规定期限内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暂扣物品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将暂扣物品予以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不易保存的,可予以销毁。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应积极予以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区是指清流县规划区内的建成区。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解释权属清流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关于对我市中小学代课教师实行合同管理的呈阅件

       晋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文„2022‟57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小学代课教师 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中小学代课教师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工作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管。

       (四)定期轮岗原则。合同教师如果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六年,必须实行交流轮岗。

       三、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个别特别优秀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且必须是近两年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晋江籍代课教师)。

       2、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3、身体条件达到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标准。

       4、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和政治审查合格。

       5、县级计生证明,证明无违反计生政策或违反计生政策处理到位且已满限制期限。

       (二)其他条件

       1、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持有教师资格证的代课教师必须具备相应岗位教师资格。

       2、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代课教师必须具备相应学历。

       3、面向社会新招聘的合同教师必须(指尚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代课教师)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其中应届统招统配师范类大专或以上学历毕业生允许应聘一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年龄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个别特别优秀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至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但必须获得相当于县级及以上教育教的在职教师(含民办)。

       (二)调配方式:在坚持由市教育局根据各单位编制情况和实际需求进行统一调配的基础上,鼓励应聘人员与各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三)招聘与调配时间:每年8月份。

       五、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聘用单位与合同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书》,并到各辖区劳动保障事务所鉴证。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方一份,一份存入合同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二)采用固定期合同,合同期1至3年。聘用单位应综合考虑今后几年本单位的师资需求与合同教师的实际表现,决定合同期限。原则上,签订3年合同期的不能超过本单位合同教师职数的40%,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不能超过本单位合同教师职数的70%。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聘用单位与合同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三)劳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续聘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续聘合同手续应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

       六、合同教师待遇

       市财政每月补助工资标准为: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合同教师1000元;

       日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聘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教师:

       1、合同教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合同教师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考核不合格或有2年考核基本合格。4、2022年9月尚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聘用单位超编、撤并等客观原因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裁减合同教师。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教师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参加国家

       (一)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虽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聘用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者由于聘用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合同教师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单位违反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合同教师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教师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受聘期间聘用单位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聘用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予以补缴完毕。

       (二)有下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教师同意解除的。

       2、合同教师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3、合同教师考核不合格或者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聘用单位超编、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臵人员;不能安臵合同教师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为:合同教师在教育系统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上月平均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应成立合同教师聘用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等工作。

       (二)要切实加强管理。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参照相关教师队伍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合同教师的日常管理,尤其是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合同教师学考核由市教育局参照晋江市教育系统每学的教职工考核工作意见,统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应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加强合同教师的日常考核管理,建立个人档案,并实行滚动管理。

       (三)要切实激发活力。要通过严格奖惩制度、创新用人机制等,不断激发合同教师的工作活力。教育等有关部门在每年的评优评先中要充分考虑合同教师名额;要积极创设条件,允许和鼓励合同教师积极参与各种教育教学竞赛、业务培训和学历进修。今后,每年的新教师招聘都将适当考虑招聘一定数量的符合招聘条件的合同教师,对长期表现优秀、教学成绩突出的合同教师要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照顾,合同教师经全市统一招聘后即为正式入编教师。

       (四)要切实提高素质。要不断抬高合同教师的准入门槛,并重点围绕提高学历层次、提升师德修养、提高教学水平等,切实加强合同教师的过程性管理与培训,切实提高合同教师的整体素质。

       十、组织实施

       (一)本方案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为方便工作运行,现经市教育局审批的代课教师可以直接过渡为合同教师,但只享受市财政按月工资补助方面的待遇,不办理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劳动合同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过渡期至2022年7月30日。2022年8月根据聘用聘

第四篇:说课稿件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二章继承爱国传统 弘扬中国精神说课稿

       一、课程设置

       (一)章节地位本章节以爱国主义为起点,以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为主线,依据大学生成长的基本规律,教育、引导广大学生理解和学习爱国主义的定义、特征,教会学生理性爱国,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促进他们不断学习中国精神、时代精神和地区精神,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二)章节作用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从内容方面来看,它是指导大学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起到重要作用,对于激发大学生的爱国情感,学会理智爱国具有重要作用;其次,它对于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增强大学生的道德观念和法治观念,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感具有重要作用。最后,可以教会学生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又要时刻牢记用道德和法律等各种社会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发扬科学精神,做德才兼备的人。

       (三)教学目标

       基于以上章节课程定位分析,我们把课程目标分解为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和情感目标四个部分。1)知识目标

       通过本章节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以及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使学生懂得和了解爱国的基本要求,做到真正的爱国和理智爱国,引导学生理解掌握中国精神的内涵,学习和掌握爱国主义的作用和意义,掌握相关的政治和理论知识。2)能力目标

       通过该章节的教学,教会学生正确看待各种执政问题、地区发展和社会问题,1 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发展的能力。3)素质目标

       本章节主要学会关爱包容、博爱报国,使学生树立正确的爱国观、道德观,学会关爱社会、报效祖国。在中华民族长期共同生活、共同发展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已经成为我们民族所一致认同的价值取向、道德规范、民族品格和优良传统,深深地融入我们的民族意识中。今天,爱国主义仍然是我们民族继往开来的精神支柱,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纽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动力。

       通过以上分析,大家可以看出,与其它章节相比,本章节更注重融合思想、政治、知识和实践性于一体,现实性和针对性都很强。因此,对老师来讲,要格外关注学生的生活、学习和思想实际,认真解答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学生来说,则要明确学习目标,掌握科学方法,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4)情感目标

       通过美丽的山河景色、灿烂的民族文化以及了解和学习爱国主义的历史渊源等方式培养和激发学生的爱国主义热情,激励他们学习中国精神、了解中国梦的含义,充分学习时代精神以及地区精神,在学习和实践中激发正能量。

       二、课程设计:

       (一)课程设计的理念和思路

       按照培养目标,采取“重点讲授,自学相辅,实践强化”的教学原则,将课堂教育与自我教育,与校园文化建设及第二课堂教育相结合,增强课堂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二)教学模块的分配

       根据课程任务,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我们设计了模块教学体系。具体分为理论教学模块、自学模块和课外实践模块。

       1、理论教学模块

       全部采用多媒体教学,以案例式、启发式和课堂讨论式为主,引导学生自我思考,自主学习。

       2、自学模块

       观看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充分学习中国精神和地区精神。自学模块把课堂教学 2 和课下自学结合起来,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浓厚的爱国情感和责任感。

       3、课外实践模块

       本课程的实践模块为“爱国主义”主题演讲。结合理论教学模块,设计主题活动,充分利用第二课堂组织实施课程实践活动。

       (三)教学重点

       以爱国、立志、树德、做人为教育主线,引导和教育学生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道德人格,探讨人生意义,正确选择人生道路,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立志做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四)教学难点

       如何引导广大青年大学生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崇高理想和科学信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充分学习爱国主义的内涵和意义,激发个人爱国情感,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发展趋势相协调,实现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相统一。

       (五)解决办法

       除了实施课堂教学改革,同时进行课外延伸,占领学生管理阵地,用“主题班会”,“主题演讲”、爱国宣传活动、展板、手抄报等形式,开展专题和针对性教育;发挥学生活动“成长成才”的作用,把教育内容引伸到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之中。

       理论教育:课堂教学,着重于政治理论的学习及思想道德修养,目的是帮助学生认知理论,净化学生思想,理解和“消化课堂知识”。

       学习阵地的延伸:课外教育,着重于将课堂所教的理论与学生实际生活相联系,每学期根据理论教学内容设计若干主题,结合日常学习管理,帮助学生消除困扰,释疑解惑。

       成长成才:自我教育,通过各种第二课堂活动,着重于让学生感悟人生,强化实践,强化责任感和爱国情感。

       三、教学实施

       灵活运用案例分析法、讨论法、辩论法等多种方法进行互动教学,合理利用多 3 媒体现代教育技术和视频进行教学。以实践教学小组为单位进行课余时间的讨论时资料收集,加强小组学习和团队合作。

       四、教学资源

       1.可供利用的教材和数字化教辅资源

       教材:教材选用的是国家教育部指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本书编写组编写(2022年修订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该教材的编写工作是在中宣部、教育部的直接领导下展开的,具有科学性、权威性。此外,校内的图书馆以及网络化课程的课件和知识分享等平台都可以为本章节的学习提供有利条件。

       音像资料:在教学过程中,教学团队的每位教师通过各种途径积累了大量图片、视频资料,通过感官激发和各种真情、真景、真事、真人的介绍和描述,更容易使学生产生心灵上的触动和思想上的感悟。2.实践教学

       充分利用和挖掘校内第二课堂、校外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教育资源,实现知行合一。本章节的实践教学计划为2个课时的“爱国主义”主题演讲。

第五篇:参阅件

       攻坚克难 奋力拼搏 全力推进招商引资迈上新台阶

       2022年,市委、市政府带领全市人民,努力克服国际金融风暴给招商引资带来的诸多困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招商引资主战略不动摇,进一步强化措施,开拓创新,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

       一、主要成效

       (一)引资总量持续增长。全市累计新开工招商引资项目1020个,引进到位境内资金193亿元,完成目标任务数的126.6%,同比增长45.6%。

       (二)项目质量显著提高。在招商引资总量稳步增长的同时,到位资金结构更趋合理,引资项目的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一是工业项目比重突出。500万元以上项目中,工业项目 个,占 %,工业项目到位资金 亿元,占 %。二是项目平均投资规模明显提高。目前统计的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 个,总投资 亿元,平均投资达 万元,比去年同期的5155万元提高了 万元。三是大项目有所突破,比重较大。全年新引进5000万元以上项目 个,比去年增加 个,亿元以上项目 个,比去年增加 个。总投资26亿元的60万千瓦机组六安电厂、总投资9.01亿元的安徽宝丰复合肥、总投资8.3亿元的宝利嘉(安徽)现代纺织工业园、总投资7.87亿元的安徽蓝翔浮法玻璃生产线、总投资6.5亿元的安徽新成铁薄板等一批具有牵动性的招商引资大项目纷纷落户我市,并开工建

       设。四是产业招商取得初步成效。围绕现有产业,着力在引进延长产业链形成产业集群上下功夫,取得了初步成效。开发矿业500万吨矿山采选、大昌矿业100万吨球墨铸造等项目引进,形成霍邱铁矿开采加工产业链条;索伊家电制造项目跟进了10多家机械及塑料加工项目为其配套;蓝翔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的落户,成功吸引了巨蓝工业气体、三宝真空玻璃等 8个项目相继落户。

       (三)承接“长三角”产业转移成效明显。省外投资 万元以上项目中,长三角地区项目 个,占 %,到位资金 亿元,占 %,分别为浙江省 亿元、江苏省 亿元,上海市 亿元。

       二、主要做法

       2022年,各级各部门以市委、市政府2号文件为指导,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一是招商引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年初,在市直单位23个招商小组和中央、省属驻六安单位21个招商小组基础上,新组建了4个联合招商小组,分别下达了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继续推进6个驻外联络处招商。各县区也都成立了驻外办事机构或招商机构,并积极组织小分队招商,全市招商引资队伍日益壮大。全市共组建招商小组或招商小分队375支,驻外招商联络处或办事处70个。

       二是领导带队外出招商力度持续加大。2022年,市委、市政府等四大班子领导专门带队或结合各类活动开展共外出

       招商49人次,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带队外出招商190人次,各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带队赴沿海地区开展各类招商活动180人次。市直招商小组共外出招商240人次。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带队外出招商,亲力亲为洽谈项目,服务项目,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有力地促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

       三是以商招商和“凤还巢”招商成效显著。为更好地发挥企业招商的主体地位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围绕产业链条、优势产品和大宗物资采购,对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大宗物资采购情况进行调查,汇总整理后纳入招商项目册,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寻找资金、技术等合作商机。加强与异地商会的沟通联系,会同市委宣传部、皖西日报、六安浙江商会评选出了“浙商首届十大风云人物”和“浙商十大贡献企业”。新聘请了3位招商顾问,招商顾问总数达到35位。据统计,全市由当年招商顾问引进新建或增资的项目共13个。积极鼓励和引导六安在外成功人士回乡创业,加大“凤还巢”招商力度。2022年新成立了六安人才协会武汉分会、长春分会和六安北京商会。目前,2022年全市在建500万元以上“凤还巢”项目达135个,总投资48.2亿元,累计到位资金26.4亿元。

       四是宣传推介力度进一步强化。组织参加了第四届中博会和徽商大会、第十六届上海国际茶文化节闭幕式、第十三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第十一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南京经济圈市长联席会、2022安徽(苏州)承接长三角

       产业转移洽谈会、安徽省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成立大会、安徽省与中央企业调整结构合作发展会议、世博安徽论坛等各类大型经贸活动。借助会展会议平台,举办了20多场投资环境说明会和项目推介会。紧抓第四届中博会万商云集的机遇,举办了六安市投资环境说明会暨项目签约仪式,共有300多位境内外客商参加会议,30多个投资项目成功签约,协议总投资65亿元。第五届中国传媒经济年会“传媒与中国城市发展”高峰论坛,我市荣获“投资环境城市奖”。同时还通过媒体扩大宣传。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多渠道、全方位加大对六安市情和投资环境的介绍。在《皖西日报》、《大别山晨刊》等报刊杂志上撰写文章宣传六安;参加六安电视台《新闻视点》、六安政府网《在线访谈》等栏目,加大宣传;不断加强网站建设,完善网站功能,拓展宣传渠道,提升宣传效果。利用六安招商网、六安招商局政务信息公开网、安徽省经济协作网、浙商资本投融资网发布投资动态、招商项目等各类信息4550多条,六安招商网累计访问量达16700多人次。

       五是考核机制逐步完善。始终坚持招商引资一把手负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进一步完善了考核管理办法,严格考评奖惩。市委、市政府对2022考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了通报表彰,兑现了08市直工业引资项目补助费用210.1万元。坚持招商引资按月调度、定期通报制度。2022年共召开市直招商引资月调度会8次,全市调度会3次,发布招商动态35期。同时,对省组织的重大经济合作活动签约项目进行定

       期调度、上报。

       六是项目储备和重大项目的筹划稳步推进。对招商引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更新,提高项目招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年围绕我市区位交通、优势资源和主导产业,收集整理全市重点产业招商项目130个,总投资达300多亿元,并印刷项目册3000本。按照市重点产业规划要求和产业承接重点,编制了《六安市食品饮料商务计划书》、《六安市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商务计划书》、《六安市LED光电产业园商务计划书》、《六安市光伏产业园商务计划书》,四个项目总投资169亿元,产值约426亿元。

       七是服务水平不断提升。2022以来,跟踪收集了一批客商资料,充实完善客商库,其中重要客商达2230位。通过对一些重点区域、企业和客商进行梳理,收集整理了项目线索50个,确定重点跟踪的重大线索项目30多个。建立了市领导联系招商小组和重点企业制度,全年市领导到企业开展调研45次。为安徽蓝翔2×600T/D优质LOW-E镀膜项目、华润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六安城市综合体项目、华电二期、中宇建设集团城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雨润集团城市综合体、食品生产和物流项目、马来西亚林木生集团农业生态园等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召开专题协调会40多场,及时帮助解决项目落户和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力促加快建设进度。集中指导全市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编制融资项目计划书,并积极与市工业投资公司、市金融办、担保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联系,协调银企对接,签约资

       金3.2亿元,已落实项目贷款1100多万元。为加强与客商的联系,春节期间还召开了迎春座谈会,150多位落户客商和在外成功人士应邀参会,共谋发展。

       2022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人民团结奋斗、顽强拼搏,招商引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市招商引资引资总量和增幅在全省位次较后,牵动性的大项目不多,引资质量有待提高;各类工业园区的项目承载能力不强,突出表现在园区规划不够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土地供需紧张;产业基础相对比较薄弱,门类不够齐全,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产业的吸引力、集聚力不够;发展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重招商、轻安商现象普遍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进度和投资商的信心。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从总体上看,2022年全市招商引资机遇与困难并存。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资本的流动性出现短缺,导致直接投资的资本来源减少;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导致企业扩张与对外投资的能力和愿望下降;国际市场需求萎缩导致大型企业出口转内销等市场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一些民营企业资本的活跃性;加之国家“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出台等,这些都给招商引资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挑战。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危机中也面临着机遇。一是国家将继续实施积极地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特别是国家中部崛起规划实施,加大民生投入等政策导向,为增强

       发展后劲、经济发展提供有利的机遇。二是随着合武铁路、合六叶、合淮阜、六潜、合武高速六安段等通车,阜六铁路、新桥国际机场建设,便捷通畅、高速高效的大交通格局正在逐步形成,我市的交通、区位优势更加突显。三是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我市的产业基础正在进一步壮大,已形成了一批优势较明显的主导产业,机械电子、汽车零部件、纺织服装、粮油食品加工、矿山冶金、医药化工、旅游等产业,为我们招商引资提供了有力的产业基础保障。三是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一圈一带”(合肥经济圈和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为我市承接产业转移构建了有利平台,提供了千载良机。同时,市委、市政府和全市人民对加快六安经济社会发展的强烈要求和迫切愿望,也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信心,抢抓机遇,奋力拼搏,把2022年招商引资工作做的更好。

       (一)目标任务

       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我市经济发展需要,2022年安排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在2022年实绩的基础上,境内引资增长15%。

       (二)主要措施

       1、明确定位,突出招商重点。在区域上,立足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湾重点区域,拓展港澳台和欧美日韩等境外区域,扩大引资成效。在产业上,以专业化方式推进产业招商。继续围绕我市现有产业基础、产业链条开展招商的同时,重点要瞄准沿海产业园区和大型企业集团,力争引进的企业和项目

       以组团形势整体转移。在对象上,在紧盯国际国内500强、央企、民营大企业,招大引强的同时,充分发挥六安在外人才协会、经协组织和六安异地商会的桥带作用,继续加大以商招商和“凤还巢”招商力度。

       2、加强力量,强化队伍建设。一是坚持领导带队招商,加大对接力度。建立和完善市县区领导联系招商小组和带队外出招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领导带队外出招商频率,巩固和扩大领导带队外出招商成效。二是继续整合招商小组,强化招商力量。继续推进市直单位23个招商小组、中央、省属驻六安单位21个招商小组和4个联合招商小组招商。加大驻外招商力度,在市驻外联络处到期任务完成后,对派驻地进行适当调整,重点加大长三角地区的招商力量,选派一批新的驻外人员,增设新的招商联络处。突出专业招商,市直成立专业招商小组,抽调专人,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定目标任务,围绕我市汽车零部件、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和现代物流等重点产业开展招商。三是继续加大以商招商、以企招商、“凤还巢”招商和社会招商力度。

       3、扩大宣传,注重招商实效。一是积极组织参加国家、省举办的中博会、徽商大会、上海世博会、厦门投洽会等各种会展活动,同时认真筹备国际徽商(六安)年会。二是加大专题推介。积极利用驻外联络处、在外人才协会、异地商会,结合各地产业特点和我市实际,明确推介重点,召开专题推介会,提高宣传推介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拓展宣传途径。积极利用

       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杂志等载体扩大宣传。

       4、全面对接,深化区域合作。一是加强政策对接。加快“一圈一带”与合六工业走廊规划实施,制定完善承接产业转移政策措施,全面打造政策洼地。二是加大产业对接。依托我市优势产业和骨干企业,加强资源整合,编制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加强与沿海地区产业对接。积极引进一批产业链长、技术先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带动、改造和提升我市传统产业升级。特别是要注重引进和培育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药、信息技术等新兴战略性产业,填补我市产业空白,增强综合配套,提高产业水平。三是加强园区对接。借鉴沿海发达地区成功经验,加大政府推进力度,鼓励园区与沿海发达地区主动对接,建立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园区合作共建新模式,发展“飞地”经济。四是推进要素对接。积极推进与沿海发达地区在科教信息资源、劳动力供需和培训、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保障体系、金融信用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和共享等多方面的合作。

       5、优化环境,提升服务水平。一是优化服务环境。着力改善政务环境,加强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率,继续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挂牌保护力度。保持银企合作的良好势头,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二是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坚持市领导联系招商小组和重大招商项目制度。加大对签约项目和在建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切实提高项目履约率和成功率。三是上下联动开辟接洽“绿色通道”。市县区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客商、项目、企业等资源共享平台。

       6、完善机制,夯实招商基础。一是继续坚持招商引资一把手制和一票否决制,坚持招商引资按月调度,定期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类考核奖励办法,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督查调度,严格奖惩兑现。二是进一步加强招商网站建设,积极扩大网络招商成效。加强客商库、企业信息库和统计数据库建设,开展网上调度。三是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各级招商机构的职能,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招商引资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招商技能。